四川省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电子印章管理暂行办法
来源:电子政务网 更新时间:2022-04-12
四川省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电子印章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四川省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 以下简称省一体化平台) 电子印章管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 « 中
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 « 国务院关于在线政务服务的若干规定» « 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 « 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电子印章管理办法( 试行) » 等法律法规和国家相关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一体化平台在提供政务服务过程中所进行的电子印章申请和制发、使用和管理、信息安全等相关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中所称的电子印章,是指基于可信密码技术生成身份标识,以电子数据图形表现的印章。
电子印章与实物印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加盖电子印章的电子材料合法有效。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 省一体化平台电子印章系统面向电子印章使用主体提供电子印章申请、制作、备案、查询、变更、撤销、签章、验章和使用管理等功能,并与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电子印章系统进行对接,实现实时备案和数据共享。
第五条 电子印章持有主体应当是实物印章持有主体。
电子印章使用主体包括电子印章持有主体和需要验章服务的部门( 单位) 。
第六条 省政府办公厅负责指导、推进、协调、监督全省电子印章相关工作。省大数据中心负责省一体化平台电子印章系统建
设、运维和安全保障,推进全省范围内电子印章归集,指导电子印章在各类政务服务系统中使用。
各地各部门( 单位) 负责自行建设的电子印章系统的建设、运维和安全保障,采用接口方式与省一体化平台电子印章系统对接,
实现互通互认。
市( 州) 人民政府负责规范和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电子印章管理工作。
第二章 电子印章制发
第七条 电子印章的制发单位与« 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 要求的印章制发单位一致。
第八条 电子印章有效期应与绑定的数字证书有效期一致,到期前三十日内进行续期。
第九条 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推行电子印章与实物印章同步申请、同步办理、同步发放。
第三章 电子印章使用和管理
第十条 电子印章持有主体按照“ 谁使用、谁管理” 的原则,建立健全电子印章使用管理制度,指定专人妥善保管电子印章,明确电子印章使用流程,严格用章审批、用章记录、人员变更等管理,确保用章安全。
第十一条 电子印章应妥善存储在符合国家密码管理要求的专用设备内,包括但不限于智能密码钥匙、智能移动终端安全密码模块、服务器密码机、签名验签服务器等。
第十二条 电子印章持有主体在电子印章保护口令泄露或遗忘等情形发生时,可向电子印章制发单位申请重置电子印章保护口令。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电子印章持有主体应及时向印章制发单位申请更换并注销原电子印章:
( 一) 电子印章持有主体相关信息变更的;
( 二) 实物印章发生变更的;
( 三) 电子印章相关密钥泄露的;
( 四) 电子印章存储设备损坏、被盗、遗失的;
( 五) 其他需要更换并注销的情形。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电子印章持有主体应及时向印章制发单位申请注销电子印章:
( 一) 单位或者机构注销的;
( 二) 因单位撤并、名称变更等导致实物印章不再使用的;
( 三) 不再使用电子印章的;
( 四) 其他需要注销的情形。
第十五条 加盖电子印章的公文、证照、协议、凭据、流转单等各类电子文档,应当按照电子档案管理的相关规定归档。
对电子印章申请、审核、制发、更换、注销等过程中的材料,应当按照档案管理相关规定进行电子归档。
第四章 电子印章信息安全
第十六条 省一体化平台电子印章系统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信息保密制度,对在提供服务过程中收集的用户信息严格保密,不得泄露、篡改或者损毁,不得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第十七条 省一体化平台电子印章系统建设应当符合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电子印章系统技术标准,提供安全可靠的存储、备份、恢复、审计等技术条件。
省一体化平台电子印章系统应具备完善的网络安全防护措施,符合网络安全等级保护三级或三级以上要求。
省一体化平台电子印章系统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密码标准规范,应当通过国家密码管理部门认可的商用密码应用安全性评估。
第十八条 伪造、变造、冒用、盗用电子印章的或者伪造、变造申请材料申请电子印章的,由有关部门( 单位) 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通过对电子印章进行截图、扫描、拍照、打印等操作方式形成的印章复制件,不具备同等法律效力。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