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决“三农”问题是新农村建设关键
来源:惠州日报 更新时间:2012-04-15

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绝不仅仅是加快农村经济发展,反哺之义也不止于增加农民收入。五中全会强调,要大力发展农村公共事业,这意味着在加快经济发展的同时,农村教育、文化、医疗、社会保障、基础设施等社会事业,也将进入加速发展期。

    全面加强农业基础地位,增强农村与农业生态经济系统的生态功能和经济功能

    加强农业基础地位,必须按照农业与农民经济活动的两重目的与终极价值尺度,使农村与农业的发展,增强农村与农业生态经济系统的经济功能和生态功能。两者的有机统一,才能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建设。

    要以“工业化、城市化、市场化、信息化和生态化”破解“三农”难题。工业化城市化使城镇非农部门吸纳农村富余劳动力,实现大量农业人口向非农产业永久性转移;通过深化改革,使农民真正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主体,把农村与农业经济纳入全国统一市场化和社会化的发展轨道;通过信息化带动农村工业化和农业现代化,用信息化支撑农村与农业高新技术产业,促进农村与农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通过生态化即绿色化,优化农村工业化和农业产业化,大力发展绿色农业,走出一条生态与经济协调发展的新型农业现代化道路。

    要按照“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的要求,统筹城乡发展,是促进农村发展,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统筹城乡发展的实质,就是使城乡二元经济结构向城乡一元经济结构转变,形成以城带乡、城乡互动、工农业互促、整体发展的大格局,使城市与农村、经济与社会成为一个有机整体。

    要按照统筹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要求,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统一和生态与经济的协调发展,这是促进农村发展和构建农村和谐社会的核心问题。要把加强农村与农业生态环境建设放在优先地位,加大治理农村与农业环境污染的力度,将农村与农业发展建立在自然资源和自然环境承载力允许的基础之上。

    建立保障农民收入稳定的机制,促进农民收入增长

    改革开放以来,农民收入保持平稳的增长。去年农民人均收入增长创1997年以来的新高,增幅达到6.8%。但是与城镇居民比差距仍然相当大。2004年,全国城镇居民年平均纯收入为9422元,而农民年平均纯收则为2396元,差比为3.2:1(广东为3.05:1,而我市为3.9:1,而国际上两者收入的差比一般低于1.5:1,极少超过2:1),而且两者收入的剪刀差还在扩大。去年农民收入的高增长,很大程度来自于中央和地方强大的扶助政策或优惠性改革措施,优惠政策是必要的,关键是要真正建立起保障农民收入稳定的体制与机制。要做到这一点,下面几方面的改革相当重要。一是基层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尤其是乡镇机构改革。全国3.8万多个乡镇的120多万吃财政饭的各类乡镇人员的庞大的公务支出,形成了对农民增收的沉重压力,因此乡镇撤并势在必行。二是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要在家庭承包经营制度的前提下,探索搞活土地经营权的有效途径,推动实现规模经营、集约经营,增加土地的产出率和经济最大效益。三是农村服务体系的建设,要以财政投入、金融、科技扶持、社会保障为重点,建立为农民提供的公平、优质、快捷和价格相对低廉的公共服务体系,以缩小城乡差别。四是继续改善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的体制环境。改革现行的户籍制度,取消农民进城就业的限制性规定,建立城乡平等就业制度,推进城乡劳动力市场一体化进程。  

    营造创造公平的环境,确保城乡居民待遇平等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公平正义的社会,必须把社会公平提到更加突出的位置。现在的问题是要善于在差别中把握和谐,通过缩小差别促进和谐,扭转目前社会发展中的公平失衡现象。农民与城市居民的平等待遇关键内容是使农民在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中享受与城里人一样的平等待遇。这包括户籍管理制度、就业与转移流动制度、社会保障制度、财政与税收制度、金融与科技、教育、卫生服务制度等等。但是,这些在现阶段都受到政府财力及城市承受能力的制约。不过,可以从各地的实际出发,从制度创新的层面去思考和创造公平的环境。一是在考虑给农民平等待遇改革现行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体制时,可以先急后缓,成熟一件改革一件。二是改革时可以从简到繁,从低到高,循序渐进。三是改革时与社会稳定有机结合,避免社会动荡。四是试点先行,总结经验,逐步推广。

    把农民从土地束缚中解放出来,切实维护农民工利益

    制约农村发展的基本因素是人多地少,只有把农民从土地束缚中解放出来才能从根本上富裕农民。农村改革最大的成效就是使农民从土地上解放出来,有了支配人身活动的自由,从而也有了改变自身命运的可能。可是,由于我国经济的二元结构以及农民工在劳动力与市场上的弱势地位,农民工的权益保障有待加强。突出表现在就业歧视、劳动报酬、劳动保护和社会保障等方面。

    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进程中必须认真研究解决农民工问题,这有利于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城乡协调发展,有利于加快工业化和城镇化建设,有利于“三农”问题的解决,有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要解决农民工的突出问题,从当前来看,应从解决突出的矛盾和问题入手,狠抓各种制度的贯彻落实;从长远来看,应逐步健全各项法律法规,加快建立维护农民工利益的长效机制:一是劳动执法部门要加大劳动监察执法力度,监督的重点应放在使用农民工较多的建筑、餐饮等行业,严肃查处拖欠农民工工资,不提供劳动保护等违法行为。作为国家来说,要加快健全和完善有关劳动法律法规,使执法部门有法可依,依法行政。二是及时处理涉及农民工的劳动争议案件。对于农民工申诉的劳动争议案件,要本着依法、公正、及时处理的原则,及时立案,快速处理。并尽可能减免由农民工负担的处理费。三是加强对农民工工资水平的宏观指导和调控,继续推进预防拖欠工资问题的制度建设。四是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提高用人单位及雇主的法制观念和农民工的组织化程度以及依法维权意识。五是要引导全社会尊重农民工的辛勤劳动,树立农民工与城镇从业人员同等身份、同等地位和同等待遇的法律意识。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宣传引导作用,努力在全社会营造关爱农民工,切实维护广大农民工权益的良好环境。


    陈幼荣(作者系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