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乌海市中院探索创新科技与司法审判工作的深度融合,积极推进“智慧审判”“智慧执行”“智慧服务”“智慧管理”。
2022年4月,乌海市中院网上立案平台收到一起原告内蒙古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海南区某超市、包头某乳业公司、宁夏某乳业公司、宁夏伊某某乳业公司及内蒙古某乳业集团公司侵犯商标权纠纷案件,诉讼请求为停止侵权、销毁侵权产品,并支付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50万元。
法院工作人员注意到原告所提供的主要证据材料类型是视听资料,且本案的诉讼当事人分散在各地,为应对可能因疫情原因当事人不能到场参加诉讼,人民法院需进行在线办案的情况,工作人员即刻联系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引导其运用区块链技术存证,将提供的证据材料上传至“至信链”,方便当事人进行诉前调解或在线参与诉讼的证据材料认证。经过工作人员利用内蒙古法院区块链证据核验系统对原告提供的视听资料进行核验,原告所上传的视频资料证据哈希值与人民法院通过区块链证据核验系统核验的哈希值一致。工作人员发现,原告内蒙古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证据材料中有一份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该证书记载了视频资料取证时间、取证位置、时间戳认证码等信息,该认证证书显示原告上传的视频材料存在且内容保持完整、未被篡改。该份证书经过内外网证据核验,该证据材料校验通过。人民法院对于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所记载的内容是否真实,需根据《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第十七条的规定,对于出具该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的存证平台是否符合国家相关部门关于提供区块链存证服务的相关规定等因素进行判断。该份证据材料是否采信的认定过程,对今后人民法院开展区块链存证平台的认定提供了一定的基础,也为人民法院在今后案件审理过程中对于其他存证平台出具的证书如何审查和认定提供了借鉴。
区块链技术具有防篡改、全程留痕、实时记录、去中心化等特点,在存证验证、高可信操作、智能合约等方面有较为广泛的应用场景。下一步,乌海市中院将以重点试点法院为契机,大力推广应用区块链,积极探索区块链技术在全流程无纸化办案、智能合约等方面的应用,以信息化促进审执工作提质增效,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加便利高效的诉讼服务。(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原标题:《【联线智慧法院】区块链拓宽智慧司法新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