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有效治理网络谣言
来源:学习时报 更新时间:2022-06-17
  当今世界正处于互联网时代,各种互联网技术方兴未艾,互联网在给人类生产方式、生活方式和思维方式带来积极影响的同时,也产生了一系列社会治理难题,网络谣言就是其中的典型。近年来,有关疫情防控等热点事件的网络谣言就给正常生活秩序带来不少影响,如何管控好网络谣言的传播是社会治理领域面对的一道考题,既要正视,也要针对网络谣言产生、传播规律等方面加强治理能力建设。
    正视网络谣言的危害
网络谣言是指在互联网上广为传播的、未经特定环境下权威主体证实的信息,本质上是谣言在互联网上的传播。互联网是信息的载体和传播的工具,与报纸、广播、电视等信息传播的传统模式相比,由于网络信息传播模式在传播主体、传播时间、传播范围、传播方式、传播效力等方面所具有的革命性特征,它在很大程度上颠覆了传统信息传播的格局,网络谣言的传播载体以及传播模式、方式都发生了很大变化,但谣言的本质特征和内涵并没有改变。有的网络谣言会直接导致正常社会秩序遭到破坏;有的网络谣言会颠覆主流价值观;有的网络谣言会侵犯公民个人合法权益;但谣言最大的危害是把真相混杂在谣言之中,让人们丧失对真相的辨别能力。由于网络谣言对个人权利、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造成的危害性更大,因此治理网络谣言任务更为迫切。网络谣言的形态多种多样,需要根据网络谣言危及私人领域和公共领域的影响不同,充分发挥政府、监管部门和社会组织的协同作用,有区分、有重点、有节奏地加以治理,各个主体虽责任有别,但管控方向要保持一致,要做到精准有力,有的放矢。
从构建制度体系加强网络谣言治理
    治理网络谣言也应当作为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组成部分,理当从治理的行政机关、参与治理的市场主体、治理措施、治理程序等制度建设入手。
一是治理网络谣言需要完善相应的法律体系。有两种路径可循:一是在分散立法模式的基础上修改现行相关法律规范,二是在集中立法模式的基础上进行专门的统一立法。未来的理想路径是制定一部统一的互联网基本法,在其中将网络谣言治理的内容进行集中调整,推进互联网安全、互联网产业发展和公民网络权利之间的平衡,实现网络谣言治理体系现代化。当然,基于解决问题的有效性与解决问题的可操作性之间的平衡,完善网络谣言治理法律体系的路径可在模式选择的同时添加立法时机的因素,基于不同的发展阶段采取“当前修改现行法律+未来专章式专门立法”的分层式、渐进式、先易后难的完善进路,即当前先采取修改现行法律模式,对分散的有关网络谣言治理的法律规范进行完善,待将来立法时机成熟后,再制定统一的互联网基本法,其中用专章规定网络谣言治理的内容。
二是要优化网络谣言治理行政机关的设置。设置合理、运作顺畅、高效权威的行政机关体系是提高网络谣言治理能力的组织保障。要着力改变当前在网络谣言治理方面的多头执法现状,将涉及网络谣言治理和网络信息规制的职权进行适度整合。同时,通过法律法规明确网络谣言治理机关的法律性质和职权,统一行使互联网信息规制的职权,采取网络谣言治理措施。
三是要建立网络谣言治理机制的框架。与行政机关的政府规制相对,网络服务提供者、网络服务用户、网络服务技术是网络空间的基本构成,与之相对应的互联网行业自律、互联网教育和互联网技术等市场机制有着不同的治理功能和运行逻辑,进而可建构起“平台—用户—技术”三位一体的网络谣言治理市场机制。互联网行业自律是市场机制的核心,是网络谣言治理的直接形式;互联网教育及其形成的互联网伦理是市场机制的基础,是网络谣言治理的深层渊源;互联网技术治理是市场机制的保障,是网络谣言治理的外在载体。
四是要实施网络谣言治理的有效措施。要发挥不同网络谣言治理措施的功能,通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来规定那些限制使用网络账户和注销网络账户等限制公民网络言论自由权利的强制性措施,应对可能产生重大网络舆情、对他人权利、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产生重大损害的网络谣言;善用引导性措施,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发展与完善,实现强制性措施和引导性措施的融合;建立网络谣言预警机制,支持网络谣言治理的技术平台建设。
五是要完善网络谣言治理的规范程序。首先是保障网络谣言调查程序中的公众参与,提高以社会公共事件为内容的网络谣言调查结果的公信力;其次是在对制造网络谣言或传播网络谣言的相对人采取强制性措施时,应当履行告知、听取意见等程序义务;再次是针对不同主体的强制性措施,提供不同的法律救济程序:如果是网络服务提供者直接实施的限制使用网络账户、注销网络账户、删除信息等强制性措施,对于这些私人主体的私权利,应该通过法律规定,赋予相关利害关系人可以对其提起特殊的民事诉讼,如果是行政机关直接实施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根据行政机关的委托而实施的强制性措施,公众则可以针对该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六是建立日常状态和应急状态相融合的管控模式。将网络谣言纳入法治化的日常治理,需要政府规制和市场机制建立制度化、法治化的协同机制。如果处于日常状态,市场主体应该占据基础性地位,政府则要通过事前的行业准入、事中的互联网教育、事后的常规监督等间接性措施治理网络谣言;如果处于可能引发重大网络舆情的突发事件状态,政府机制则应走到前台,通过政府信息公开、技术侦查等直接性手段综合治理网络谣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