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算法推荐服务 完善算法综合治理
来源:人民邮电报 更新时间:2022-07-01

《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于2022年3月1日起施行,作为算法安全综合治理的一环,《规定》秉承规制与发展协调并进的治理理念,以强制性条款为主、鼓励性条款为辅,力求在避免牺牲公共利益与个人权利的前提下推动互联网信息服务蓬勃发展。

专注算法推荐服务实施针对性治理措施

专注于算法推荐服务,针对性进行治理。《规定》第二条对“算法推荐服务”予以界定,即利用生成合成类、个性化推送类、排序精选类、检索过滤类、调度决策类等算法技术向用户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技术被广泛运用于互联网企业生产经营之中,是算法安全综合治理的重点对象,互联网信息服务企业能否有序发展,关键在于能否制止与用户利益息息相关的算法推荐技术被滥用。针对算法推荐服务出台专项法规,体现了对算法安全综合治理主要矛盾的精准把握,有利于构建完善的信息网络综合治理体系。

针对不同用户群体的权益设置特别保障条款,展现维护实质平等的制定理念。第三章在规定一般用户享有关闭针对个人特征算法推荐服务、选择或删除个人特征用户标签等权利之外,明确对于未成年人、老年人、劳动者以及消费者权益的特殊保障。如第十八条要求算法推荐服务者通过开发未成年模式等方式屏蔽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信息传递流,减少不良信息对未成年人价值观潜移默化的负面塑造,避免未成年人的无知模仿行为酿成惨剧;第十九条要求算法服务提供者充分考虑老年群体需求等,皆传递出《规定》维护弱势群体、追求实质平等的立法理念。

针对不同属性的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设置分类监管措施。第四章提供对算法推荐服务进行分类的明确标准,要求建立算法分级分类安全管理制度,并在此基础之上建立备案制度,赋予具有舆论属性或者社会动员能力的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自主履行备案手续的义务。实施部分备案制度在增加被监管者违法成本的同时有效节约行政资源。具有舆论引导功能的算法推荐服务对于社会秩序的影响较大、辐射范围较广,将其纳入适用备案制度的主体范围旨在加强有关部门的事前监管,仅将其作为适用备案制度的主体,使有限行政资源得以精准打击算法乱象的要害。

聚焦现实问题打造和谐友爱的网络平台

对于广大网民反映网络社区戾气较重等情况,《规定》配合“清朗”行动维护网络生态安定有序。平台本身在清除虚假流量、删除涉黄信息等履行维护义务的环节失位,用户为博取关注杜撰骇人听闻的“真实事件”,有意引起网民之间争吵谩骂,作为文明社会的公民失格。饭圈文化在此背景下已成众矢之的,流量造假与侵权事件在粉圈内部频发。复购以他人身份注册的微博账号用于“控评”“洗广场”“卡黑”“做数据”等已成惯例。有组织、有计划地掩盖明星的负面消息扰乱了他人视听,滥用举报功能的行为加重了维护网络社区秩序的负担。更有“人肉搜索”等侵权行为层出不穷,低成本造谣与辱骂信息损害社区氛围,对个人的骚扰严重可影响其现实生活。

从2020年起,由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主导的“清朗”专项行动在维护网络生态环境方面取得巨大成效。《规定》的制定从算法角度衔接2021年“清朗”行动,并为2022年“清朗”行动提供制度支撑。《规定》强化平台对社区秩序的维护义务,明确平台具有算法安全主体责任,对于用户发布于平台的信息应进行审核。平台应加强事前屏蔽与事后处理,避免违法信息的发布,完善用户投诉通道与评判机制,配合用户投诉及时删除违法信息并给予发布者相应处罚。此外,必须强调,平台不得对被举报用户实施粗犷的无差别处理致使其虚拟财产受损。

弘扬主流价值引导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在网络媒体发达的当下,消息在互联网上从被发出、被转载直至舆情形成耗时极短,更有不实煽动信息被居心叵测的自媒体、营销号等为博取流量甚至实现非法目的而大面积扩散。《规定》对此高度重视,为具备舆论属性或社会动员能力而非其他功能的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设置备案机制与安全评估义务,禁止其利用算法实施制造虚假流量、排序、热点等影响网络舆论的行为。同时,明确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的正向引导作用,将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列为本《规定》制定的主旨,明确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应当履行坚持主流价值导向与正能量传播、促进算法应用向上向善的积极义务。具体而言,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被禁止实施设置违背伦理道德的算法模型等有损社会风尚的行为,对于热搜、弹窗等重点推送信息应进行符合主流价值观的把控,防止出现花边新闻、过度营销等浪费公共资源的无意义信息挤占网民消息渠道致使社会新闻难以有效传播的情况。

网络科技发展对青少年成长模式造成冲击,智能电子产品的过度依赖与限制使用成为学生成绩下滑、家庭矛盾频发的诱因,不良信息的浏览甚至推动部分青少年失去理智走上轻生或犯罪的道路。未成年人心智尚未成熟,易受舆论影响实施跟风行为,长期浸泡在互联网染缸内不利于主流价值观的形成;其道德与法律观念较为淡薄,对于实施侵害他人名誉权等违法行为的性质与后果缺乏清晰认识。对此,《规定》不仅要求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不得利用算法推荐服务诱导未成年人沉迷网络,对于网络用户发布的不良信息,明确算法推荐服务应具备向上向善的主流价值引导,通过算法技术确保信息从筛选至推送均有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使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通过网络传播浸润未成年人成长环境。

《规定》为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健康有序发展保驾护航,备案制度已随文件施行有序实施,其他相关支持性措施有待进一步落实。但应当看到,以践行相关条款达成制定目的的道路尚存障碍。例如,虽然赋予用户关闭算法推荐服务的选项,实践中却存在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实施恶意推荐与百姓生活相去甚远的冷僻内容等软性强迫行为,致使用户违背意愿地接受算法推荐服务。应当从实质层面保障用户的选择权与其他权利,维护社会公共利益,避免相关条款流于形式而无法满足现实需求;重点加强有关部门对于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的监管督促,对于有责主体的义务履行开展绩效考核、网络日志检查等管理工作,考究鼓励性条款在实践中发挥的真实效用,审慎对待群众举报以促进形成群众积极监督,平台不敢违规、不能违规并主动维护的良性循环。发展互联网信息服务应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思想,完善算法安全综合治理规范化、法治化,保障互联网信息服务健康发展、有序发展、持续繁荣、行稳致远。
(作者单位为南京审计大学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