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信息技术飞速发展和国家大数据战略深入实施,大数据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中的作用愈加重要、日益凸显。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大数据是信息化发展的新阶段”“谁掌握了数据,谁就掌握了主动权”。党中央高度重视大数据运用在法治建设中的重要作用。《法治中国建设规划(2020—2025年)》提出:“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数据化、网络化、智能化。优化整合法治领域各类信息、数据、网络平台,推进全国法治信息化工程建设。”《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明确要求:“运用大数据、区块链等技术推进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等跨部门大数据协同办案。”最高人民检察院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引,认真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明确提出并大力推动实施“检察大数据战略”,以大数据运用赋能新时代法律监督。浙江省检察机关在大数据运用方面走在前列,近年来探索出了一条“个案办理—类案监督—系统治理”的数字检察之路,为全国检察机关提供了很好的示范。各级检察机关要切实增强大数据战略思维,以高度的政治自觉、法治自觉、检察自觉深入实施“检察大数据战略”,以“数字革命”驱动新时代法律监督整体提质增效,更好担负起党和人民赋予的职责使命。
充分运用大数据
提升法律监督质效
更好维护公平正义
党的十九大以来,检察机关以内设机构改革为切入点,构建起刑事、民事、行政和公益诉讼“四大检察”“十大业务”法律监督新格局,统筹推进检察改革,有力推动了各项检察工作全面协调充分发展。但是,与党中央部署要求、人民群众新需求相比,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作用发挥还不够充分。一个突出的原因就是,传统的受理、审查案件方式,往往只能通过一些孤立的信息点发现单个的法律监督线索,一些深层次的问题不易被发现。运用大数据的筛查、比对、碰撞,相互独立的信息点就有了交集、串联,违法犯罪线索就能清晰展现,有利于检察机关高效发现深层次的监督线索。浙江省检察机关通过成立数字检察办案指挥中心,迭代完善数字检察系统,2021年推进35个重大类案监督场景应用,实现“一域突破、全省共享”。比如,在强化虚假诉讼监督中,深入排查出民间借贷、劳动报酬、车辆保险理赔、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等领域的“假官司”,查办1975件,涉及金额5.7亿元;向全国检察机关先后移送各类监督线索3.5万余条,实现了由过去的“人找案(线索)”到现在的“案(线索)找人”的转变,法律监督质效明显提升。浙江实践充分说明,大数据赋能更有利于能动发挥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利器”作用,真正为新时代法律监督插上科技的翅膀。各级检察机关要切实增强掌握运用大数据的自觉性和主动性,找准大数据赋能“四大检察”的切入点、结合点,更好实现大数据与“四大检察”深度融合,促进各项法律监督工作提质增效,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充分运用大数据
促进诉源治理
助推提升国家治理效能
数字化、信息化时代,社会各领域均被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技术渗透或影响,各种违法犯罪的智能化程度也“水涨船高”。无论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还是落实全面依法治国的部署要求,都离不开大数据。习近平总书记突出强调“要运用大数据提升国家治理现代化水平”。检察机关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参与者和促进保障力量,多年来始终立足监督办案,深入剖析案件反映的倾向性、普遍性问题,及时发出堵漏建制的社会治理检察建议,促进做好标本兼治的工作。但由于大多是针对个案反映的问题,检察建议的深度、说服力往往有限。以更优检察工作质效促进提升国家治理效能,必须与时俱进,以能动履职更好地契合、适应信息化时代和经济社会发展的现实需要。浙江省检察机关运用大数据检察监督,通过深挖批量案件背后的制度漏洞,助力发现类案问题、系统性问题,检察建议更精准、更全面,更有利于助推解决深层问题、提升治理效能。比如,嵊州市检察院办理的非标油偷逃税、危害公共安全、污染环境类案监督,督促相关行政部门依法移送犯罪线索,联合开展专项整治、建立监管长效机制,斩断了非标油交易黑灰链。又如,台州市检察机关通过个案办理发现部分服刑人员在服刑期间仍然享受养老金待遇,经大数据比对,发现批量线索和监管漏洞,推动在省级层面建立健全防范查处机制。浙江实践充分说明,大数据给检察机关更深参与国家治理提供了重要路径,大数据法律监督为提升国家治理效能提供了检察智慧。各级检察机关要站在国家治理的高度,跳出就案办案的窠臼,自觉将大数据效能和法治效能紧密融合,由传统的个案办理式监督向类案治理式监督转变,善于从办理个案中发现规律性问题,找到系统性漏洞,提出针对性的检察建议,促进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全力助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充分运用大数据
加强精准精细管理
推动提高检察管理科学化水平
科学管理是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的“指挥棒”。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特别是科学技术的发展,不仅检察监督办案需要跟进、适应信息化、数字化发展的要求,检察管理同样需要与时俱进充分运用好大数据,才能更好释放检察生产力、战斗力。检察机关监督办案等各项活动中产生的海量数据,首先就要体现在、运用在助力检察科学管理上,这既是信息化、数字化时代加强精准管理、提高管理质效的必然要求,也是更好维护司法公正、提高司法公信力的现实需要。司法责任制改革后,检察官权力相对集中、自由裁量权加大,加之捕诉一体改革、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推进,检察官被围猎的风险更大。如何针对性加强对“案”和“人”的管理,是我们面临的一个重大课题。浙江省检察机关通过数字化改革,将检察管理有效融入执法司法制约监督体系,推进内部监督体系变革,促使监督管理更加精准、高效。比如,浙江省检察院研发建设“数智案管”检察办案监督系统,对检察业务应用系统2.0进行扩展,实现流程监控、质量评查、数据核查、分析研判等案件全周期精准管理。特别是在省委政法委统筹领导下,牵头建设“政法一体化办案系统”,推动浙江成为全国首个在省域范围内实现数字协同办案的省份,全面推广数字卷宗办案模式,不再移送纸质卷宗,2021年开展一体化办案35万余件。案件网上流转、全程在线办理,倒逼执法司法行为更加规范,执法司法机关互相配合、互相制约落得更实。浙江的实践充分表明,大数据是推动检察管理迭代升级的关键变量,是推进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支撑和保障。各级检察机关要切实增强运用大数据加强管理的意识,全面提升检察管理的精细化水平。在“案”的管理方面,要积极推动政法各单位之间案件数字化移送,实现从立案到执行的全方位自动监控和预警;充分利用检察业务应用系统的办案流程数据,加强对案件办理全流程监控、案件质量评查监督,加强案件管理的智慧研判,提升数字化案件监督管理质效。在“人”的管理方面,要积极将监督办案等数据进行整合,探索符合检察工作特点的考核数据分析方法,进一步提升考核的全面性、科学性;建立队伍管理数据分析研判模型,助力提升队伍管理的科学化水平。将干预过问司法办案等重大事项填报数据与案件办理数据进行关联分析,加强检察人员办理案件、律师代理情况动态分析监测,提升廉政风险预警防控的精准性,助力建设一支过硬检察队伍。
在提升法律监督质效的目标指引下,数字检察实践正深刻影响着传统的检察认知、检察行为以及检察工作运行机制。各级检察机关要学深悟透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大数据的重要论述精神,将检察大数据战略思维贯穿检察办案全过程和各方面,更好地推进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更好地服务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为全面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贡献更大力量!
(本文章原载于《大数据法律监督办案指引》一书)
作者系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副书记 常务副检察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