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技术与信息化在基层检察院中的应用探索
来源:电子政务网 更新时间:2022-08-05

近年来,各级检察机关高度重视信息化建设,电子检务在检察机关应用的深度和广度不断提高,现代科技已深度融入各项检察工作,信息技术在强化司法办案、深化检务公开、提高司法公信力中的作用日益突出。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智慧检务建设的顶层设计,各级检察机关的智慧检务建设都步入了“快车道”。统一业务系统2.0、电子卷宗系统、视频远程接访系统、检察听证系统等一批网络系统和应用软件接连上线,有力地推动了检察工作的高效发展。检察机关信息化工作是提升检察业务工作的重大战略部署,检察信息化人员在检察工作中的作用愈加明显。但是,检察机关的信息化建设中还存在着诸多问题。这要求必须从基层检察院信息化建设的实际出发,进行有针对性的研究,探索研究解决检察技术与信息化在基层检察院中的应用与不足,使信息化建设更好的服务于一线检察工作中。

本文以基层检察院检察技术与信息化为研究对象,在查阅相关文献的基础上,梳理了研究思路和方法,通过对基层检察院检察技术与信息化现状进行阐述,结合笔者自身工作所遇到的困难,总结出了基层检察院检察技术与信息化存在的问题,提出一些解决方案。

一、基层检察院检察技术与信息化现状当前检察信息化部门的工作在基层检察院的现状是常被清闲化、边缘化。许多人认为检察技术部门是院内的清闲部门,认为只要涉及电的都归检察技术部门工作范畴,这就导致个别基层检察院出现了空调坏了找检察技术部门,电话坏了也是检察技术人员去维修,甚至是电闸跳闸了也检察技术部门管的“奇特”现象。特别是检察机关机构改革后,部分基层检察院已经没有专门的检察信息技术部门,原有的检察技术人员并入了办公室等综合部门,检察技术人员从此变成了“万精油”,不仅要负责机房电源、服务器,检察涉密专网、工作网、外网的设备、视频会议、同步录音录像等诸多繁重的日常工作任务,还要负责完成综合部门指派的其他工作,信息技术人员不仅要完成自身职责范围内的工作,还要兼任其他专项工作,这就导致基层检察院信息技术人员身心俱疲,没有时间及精力去研究信息技术在基层检察院的应用问题,导致了基层检察院信息化人员对自己职业的认同感、责任感、获得感降低,严重地影响了基层检察院信息化发展进程。与此同时,智慧检务工作是当前检察机关信息化工作的重点,基层检察院在信息化专业人员紧缺的情况下除了要按时完成上级院信息技术部门安排的智慧检务各项工作任务,同时还要按照工作要求找“亮点”求“突破”,这将导致基层院信息化人员疲于工作,无心钻研,拖慢基层检察院信息化进程步伐。二、基层检察院检察技术与信息化存在问题(一)观念滞后是基层检察院信息化建设的思想阻力

基层检察院往往对信息化建设缺乏重视,对信息化建设给检察工作带来的作用认识不足,认为基层检察院的信息化工作由上级检察机关统一部署,基层只需按部就班的执行,自身信息化建设无关紧要。有些基层检察院的检察干警自身的信息技术知识水平较低,他们在日常办公办案中往往习惯于传统的信息处理方式,满足于多年来形成的工作习惯,遇到一些比较常规的问题无法化解,如word、excel有些功能不会使用、电脑死机不知如何处理等。

在新时代,随着检察机关的转型发展,检察业务也应当与时俱进,充分借助信息网络等技术手段,开展、扩大“互联网+”应用,对检察工作进行全面、深刻的信息化改造,提升办案水平和案件质效。当前,有的基层检察院虽然上线了“三远一网”、视频接访系统等基础硬件,但在系统投入运行后,存在着不愿意、不善于使用的情况,使得硬件的利用率不高,大部分时间成了摆设,没有达到智慧检务建设的“初心”。

(二)人才匮乏是基层检察院信息化建设的内在短板

检察机关信息化建设不仅是信息技术上的建设,更是人才的建设,并且人才在信息化建设中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信息化建设工作模式需要专业化的信息人才队伍予以支撑与推动,可以说信息技术应用的首要因素是人的因素,没有人才的因素存在,那么就不可能存在信息化建设。但是,由于检察机关是法律监督机关,其客观职能特点决定了检察机关常年更注重引进法律专业人才,缺少精通信息化建设的计算机信息专业技术人才,这种情况在基层检察院中更加突出。基层检察院信息化建设高度依赖信息技术人才,且现代信息技术呈多元化,但检察技术人员所掌握的技术往往比较单一。实施信息化建设的各种项目建设中,项目基础设施虽然可以采取外包给社会公司的形式来完成,但是与互联网产品需要不断优化、不断提升用户体验一样,信息化建设项目也需要不断根据检察工作发展实际而不断优化、调整。任何一个网络系统的建设都需要有足够的专业人才监督系统搭建、系统运行状况、及时反馈系统故障和问题,这里面任何一个环节都离不开信息技术专门人才的参与。同时,在各种系统成功上线后,还需要有信息技术专业人才对操作使用的检察业务办案人员进行相应专业应用培训,并且及时解决使用过程中出现的故障、疑问,不断提高系统运行效率和决策效率,这样才能更好地提高系统利用率,从而达到提高办案质效的终极目的。在实践中,有的基层检察机关在新应用项目建成后,由于缺乏专业信息技术人才,使得先进的系统得不到利用或者不能充分地发挥优势作用,这不能不说非常惋惜。

(三)制度管理是基层检察院信息化建设的绊脚石

信息技术部门作为非业务部门,主要工作服务和保障于其他业务部门和综合部门的工作,有着强烈的服务和保障属性。基层检察院信息部门在工作中往往缺少相关制度加以规范,制度化与规范化缺失严重,现有的一些规范也仅仅是必不可少的诸如科技强检工作的上下级领导机制以及各功能室的操作使用规范等,机制的缺失导致日常信息化很多工作的进行处于比较不规范不严谨的状态。

首先,信息化建设工作缺少科学的激励机制。一方面,业务部门在绩效考核中并没有关于信息化建设建议和相关信息化设施使用等信息化的激励机制,导致这些部门在一些不必须使用信息化建设也能达到绩效考核要求的工作中就不使用信息化手段,信息化设备的运用不是主动而是被动;另一方面,信息部门同样缺少信息化建设的激励机制,上级院对基层检察院的考核中,往往只针对业务部门,信息部门不在考核范围内,导致信息技术人员工作缺乏主动创新的动力,不主动搞创新建设,为数不多的创新也仅仅是对领导的所提要求的执行。

(四)检察技术人员的专业性有待提高

检察机关在信息化建设中,需要招录检察技术岗位的人员,现有机制是通过公务员考试进行招录。众所周知,现在信息化技术多元化,简单的分为硬件和软件,硬件与软件再往下细分,硬件可分为硬件研发、部品开发、选型等,软件则范围更广,C、JAVA、嵌入式等等。从社会招录的人员中往往在公司中已经工作过,专精于某一方面的工作,对于检察技术工作的专业性可能一时无法马上上手,加之现有针对检察技术人员的培训不多,传帮带机制不完善,导致很多检察技术人员一直在自己的摸索中前进,这样的工作也容易产生风险甚至产生工作差错。三、基层检察院检察技术与信息化解决方案(一)转变观念误区,正确认识信息化建设

要加强上级院对基层院信息化建设工作组织领导,做好信息化建设成果对检察工作的促进,将信息化建设工作作为全局性、战略性、基础性工作来抓,督促基层检察院成立信息化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其组长由检察长出任,并建立召开党组会、检察长办公会等专门会议研究信息化建设工作的机制,将信息化建设工作列入工作绩效考核条目,逐步提高领导重视程度。基层检察院信息化建设稳步发展需要领导班子高度重视,以一把手工程的态度和战略性任务的高度不断向前发展。

转变各部门干警对使用信息化建设应用的思想观念误区,要根据不同情况,做出不同应对。信息化建设可能造成检察干警思想上的抵触,且具有高成本、高科技、高难度等特点,应做好统筹规划,渐进发展。可根据检察干警的信息化运用综合素质的提升来制定信息化推进的进度,建议检察干警运用信息化的综合素质的评价机制,主要针对信息化建设所必须的各平台系统软硬件应用的掌握情况、对常见问题的处理解决情况,按不同人员类别分别进行评价,根据评价的结果用于对信息化建设工作进度的重要参考。

基层检察院信息化建设具有长期性、复杂性,任务十分艰巨,信息化建设所带来的不仅仅是工作方式的改变,更主要的是观念的改变,基层检察院领导干部要发挥带头作用,加强对检察信息技术的学习,不断提高运用信息化建设能力,努力让检察信息化成为创新当前检察工作的新方式。同时,要综合采取素质奖惩办法,鼓励先进人员,督促落后人员。

(二)注重人才引进和培养,强化检察队伍建设

人的因素是信息化建设的首要因素,基层检察院信息化建设水平的提高,不仅需要信息技术部门人才能力的提高,也需要广大检察干警的信息化应用能力的提高,因此,基层检察院既要注重信息化建设人才的引进和培养,也要强化检察队伍应用信息化的整体建设。

加强信息化人才队伍建设。一方面,要加大信息技术专业人才的引进,在基层检察院空余行政编制不足的情况下,可以通过签订聘用合同的方式,吸引一些具有软件研发、网络运维、数据管理等专业资质的信息技术人才到基层工作,并努力营造一个适合信息技术人员发展的空间,做到人尽其才,发挥其技术专长,保障信息技术人才的质量和数量满足各项检察信息化工作要求;同时,加强对现有信息技术人才的培养,重视信息化建设人才支撑体系建设,通过一系列举措将信息技术骨干人才留在基层,需要在强化检察信息化队伍落实其职级待遇、注重其业绩评价等方面多下功夫,通过激励机制提高信息化人才的工作动力。另一方面,基层检察院信息技术人员要积极参加各类型的信息技术培训,加强对信息技术专业知识的主动学习,重点学习与检察信息化建设相关的各类信息技术知识,可加强与高科技公司企业、专门培训机构等的合作,深入开展信息技术交流活动等,积极参与省院、最高检和相关单位组织的科研课题申报等活动,培养专家型人才,提高检察信息化工作人员的专业素能,以达到检察信息化工作的基本要求。强化检察队伍整体建设。全方位开展网络培训学习和岗位比武练兵,教育培训以检察机关领导干部的信息化管理素养培训和检察机关全员信息化基本素能培训为重点,鼓励广大检察人员主动应用计算机信息科学技术,培养检察人员信息化意识和信息化思维,促进检察队伍信息化素养全面提升,同时,加强检察队伍岗位练兵活动,进一步加强检察人员信息化办公办案能力。

(三)组织协调,加强管理

机制的建立是检察信息化发展的必要条件,而加强组织管理便是重要保障。在检察信息化跨越式发展的过程中,技术因素也将逐步被弱化,成败的关键在于组织管理。各基层检察院要着力加强对信息化建设的组织领导,成立专门的信息化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检察长担任,并通过召开专项会议讨论研究信息化建设工作的科学机制,把实施科技强检战略作为增强检察机关综合实力的战略性任务,摆在突出位置抓紧抓实,对信息化建设的重大问题,要集中研究部署。各业务部门负责人要深入参与信息化建设之中,强化对本部门应用信息化设施的管理,加强用信息化应用来实现业务需求,严格执行各项制度规范内容,确保信息化建设在各项检察工作中均得到充分发挥。信息部门负责人要做好部门内部的组织管理,协调好本部门技术人员之间分工合作,及时研究工作计划和措施,有效发挥信息化工作的牵头推进和综合协调作用。

(四)提高检察技术人员的专业性和专业能力

充足的工作精力更有助于做好检察技术工作,而有些检察技术人员承担了许多非技术岗位的工作,身兼数职,例如保密、档案、宣传、资产管理等等,检察技术人员迫切需要在技术工作与行政工作中找到平衡点,既做好技术工作,又参与行政工作。上级院检察技术部门可加大对基层院检察技术人员的培训力度和项目,完善基层技术人员的专业能力,提高技术专业性;在专业性较强的岗位,如保密、档案等,可有针对性的招录专业对口人员;探索司法文员的建设,使之有效参与到办公室的行政事务中。(松溪检察)

作者系光泽县检察院

原标题:《【检言南语】检察技术与信息化在基层检察院中的应用探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