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当前,我国已经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数字政府作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有力支撑,正在数字中国建设中吹响集结号。在数字政府规模化推进来临之际,在人类历史发展长河中回望政府发展形态的演变,展望数字政府在组织机构、职能转变、人员构成等方面的发展变化,从公共治理、数据治理、技术治理三个维度客观分析阻碍数字政府形态演进的瓶颈因素,提出应对之策,对加快我国数字政府发展进程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数字政府;政府职能;公共治理;数据治理;技术治理
[中图分类号] D63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4-7453(2022)05-0023-08
当前,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方兴未艾,数字技术对人类生产生活方式带来颠覆性影响的同时,推动数字化向政府侧蔓延渗透日益加速。随着数字技术与政府治理融合的日趋深入,政府职能、组织形式和治理方式发生悄然变化。毫无疑问,在人类向数字社会跃迁的进程中,数字技术对政府形态产生深刻影响,以往存在于物理空间的实体政府正逐步向网络空间的数字政府演进变迁。在此图景下,面对数字政府不断发展的客观实际,我们不禁会问:数字政府建设会对政府形态带来根本性变化吗?与数字政府相适应的具有中国特色的政府形态有哪些特征?数字政府为经济社会发展带来新的生产力外,将衍生出哪些制约数字政府发展的重大风险因素?如何扫除障碍以重塑数字政府加快发展的内生动力?这一系列关联问题都是当前中国公共管理学研究亟需解决的重大理论课题。
一、既有研究成果概述
长期以来,人类立足于物理世界的生产生活,建立了一套世界运行规则体系。在这套体系中,政府作为公共产品的供给方长期存在于物理世界。随着数字技术应用的不断深入,特别是政府信息化工作起步以来,政府运转慢慢向网络空间迁移。新中国成立很长一段时间里,我们一直处于传统政府形态中,政府提供公共产品的方式都基于物理空间加以运行。政府信息化经过40年的发展,数字技术广泛植入政府运行各个领域,促使政府向网络空间中加速转型。在数字化转型过程中,政府组织、职责和人员构成发生一系列变化。未来,随着数字政府的加快推进,数字技术对政府形态的影响将愈加深入而广泛。正如数字经济对工业经济的更迭发展一样,数字政府也终将从星星点火,不断壮大发展,线上线下融合愈加深入,慢慢更替线下实体政府职能,最终成为政府运行的主要空间载体。无疑,政府形态从实体政府到数字政府的历史演进成为重要的研究课题,对预判并准确引导数字政府发展至关重要。
从既有研究成果来看,前人对数字政府发展形态进行了一定探索研究,主要议题为:一是数字技术对政府治理形态带来的变革。如,李文钊[1]将政府看作一个由界面、内部结构、功能和环境等四个要素构成的界面体系,所提出的界面政府理论具有较强的理论创新性,但过于强调技术对政府的影响,忽视了实体政府的必要性,同时作为界面代表的“互联网+政务服务”仅仅是政府职能之一,不能完全概括数字政府的所有职能。米家宁[2]、刘民安[3]、韩梓轩[4]等基于地方性实践提出了数字空间政府理论,认为当前数字政府的建设大多是对工业政府形态的修正,尚未触动政府组织的内核,未对政府形态产生变革性影响。二是数字技术对政府、市场、社会的互动关系影响。郭喜等人[5]提出了新一代信息技术驱动政府治理由单一主体向多元共治转化,并基于进化论预言政府数字化转型是不可阻挡的发展趋势,是根据环境条件实现自身整体性长远发展的自我变革、自我进化、自我选择。高翔[6]认为在数字化发展语境下,政府、市场、社会三者的关系愈加微妙,政府应适时调整自身职能,以更好地驾驭全局数字化。
上述研究从不同视角探讨了对数字政府形态的认识,都意识到数字技术对政府治理的主体、客体、形态会产生深刻影响,对笔者思索研究数字政府形态带来很大的启发,但都未展望具有中国特色的数字政府形态的具体样貌,并分析演进过程不可避免的风险因素,同时对数字政府形态的认识缺乏实践基础之上的概括提炼,不利于相关研究与实践的对话。对此,笔者通过查阅大量政策文件,并以地方数字政府建设实践为依据,对数字政府形态进行了系统性研究,以期从理论上把握我国数字政府发展形态变化,揭示我国数字政府发展形态演变轨迹,刻画数字政府未来样貌和可能趋向,探讨数字政府演进中的潜在风险和应对之策,为指导中国数字政府建设提供一定借鉴与启迪。
二、展望未来:我国数字政府形态发展趋向
(一)组织结构将日趋扁平高效、弹性敏捷
组织结构科层制与行政机构集中化或将长期并存。对于数字技术对政府组织机构带来的影响,大多数学者都借用企业组织结构扁平化的现象,预测政府科层制终将消亡。不可否认,数字技术对组织扁平化具有不可替代的积极作用。[7]笔者认为科层制消失论在国内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并不符合当前的中国国情。基于我国14亿多人口规模管理的复杂难度和特定的国家治理结构来讲,科层制有其特有的严谨性、科学性、合理性,是保持国家秩序良好运转的有效机制。短期来看,数字政府对科层制的组织结构设置不会带来颠覆性影响。[8]但在数字化发展中,数字政府的建设将不可避免地带来一些机构的更迭变换。如,遵照20世纪90年代国家机构改革的初衷,政府部门所属信息中心是数字政府建设职责的主要机构。[9]但受制于人员规模、技术实力等方面的不足,以往作为数字政府建设主力军的信息中心正在削弱,有的地方已经明确取消信息中心的存在、引入技术公司扩充数字政府建设。再如,在2018年新一轮党和国家机构改革、国家大数据战略的双重影响下,各地积极抢抓大数据发展战略机遇,一批对数据治理较为敏感的地区纷纷成立大数据管理机构。[10]截至2021年12月底,我国有23个省级(占比71.9%)和31个重点城市(占比96.9%)地方政府明确了政务数据管理机构,承担起数字政府建设工作。长期来看,数字政府建设将推动分散化的相近职能进一步集中,实现数字政府类事务由一个部门加以统筹。综而论之,我国行政组织形态的集中化与科层制并存或将成为常态。未来,随着技术条件的不断成熟,使得线上线下交融耦合愈加深入,或许和“无人超市”“无人银行”一样,衍生“无人政府”,促使数字政府形态全面走向虚拟化。
组织形式扁平化促使协同合作更加敏捷高效。虽然组织机构的刚性约束很难突破,但数字政府的组织形式愈加弹性高效将成为可能。数字政府具有发散式网络传播的天然优势,使得中央政府的政令可以快速传递到基层,反之基层的反馈也能迅速地向上传递,传统政府部门间信息传递被地理边界或大门围墙所阻隔的时代成为过去,层级式信息传递被网络取代,形成了多层次、多形式、全方位的传输渠道,处于不同层次的行政人员获取信息的范围、数量和空间趋于相近,不仅高层领导可及时获取全局不同层面的信息,不同部门不同岗位的人员也能及时获取全局信息,大大拓展了政府活动的时空边界。可以说,数字政府打破了政府活动的时空束缚,使得政府活动组织不再是科层制构成的管理机器,[11]而是被灵敏高效的决策系统和高效协同的管理系统所取代。由此可见,数字政府建设在促使政府组织形式扁平化发展的同时,将进一步提升行政决策、行政组织、行政监督效率,以更加高效的信息互动,促使跨部门、跨层级、跨区域协同合作得以实现,进而带来整个政府运行效率全面提升。
(二)行政职能演化发展更迭将日趋数字化
数字政府推动原有职能向数字空间迁移。以往数字技术对政府职能的认识中,大多只是论述数字政府对政府职能的支撑作用,尚未对政府职能的拓展作用展开研究。究其原因,一方面,政府职责设置背后都隐含着各自的法定要求,数字政府对行政职责建设的推动作用受到法律规章的严重制约。在依法行政要求愈加严格的情景下,数字政府若触动职能变迁,必须在制度法规方面作出调整,才可为改革创新留出空间。另一方面,传统政府职责的设置,大多不考虑数字技术的影响,对数字技术对政府职责的影响仅停留在工具层面,尚未作为推动政府职责变革的主要推动力。但随着算法算力在数字政府应用的不断深入,数字技术对政府职能的影响将日益凸显。如,深圳、青岛等城市推出的“秒批”,其创新性不仅体现在提高了政务服务效率,更体现在对政府职能改变的探索性尝试。可以想象的是,随着“秒批”带来的裂变式效应的不断释放,越来越多的办事服务实现“秒批”时,对线下物理空间政府职能的需求将逐步萎缩。未来,在局部领先地区由于技术应用带来的职能裁减现象,随着时间的推移将持续扩大,推动相关职能消亡或向网络空间转移。
数字政府促使新行政职能演化生成。随着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技术在数字政府建设中的深入应用,算法审查、首席数据官等新的职能岗位将随之触发形成。如,在秒批事项越来越多的情况下,需要进一步加大对自动审批背后算法的审查监管力度,算法审查人员将为算法设计可行性、合理性、科学性全面负责,以有效规避算法设计对公共利益的损害。再如,随着数据对数字政府建设重要性的日趋增加,探索建立首席数据官制度,补齐政府数据治理职责短板,提升政府数据治理效能,释放政府数据潜藏价值,以加快数据要素市场培育形成。又如,浙江省最新推出的“浙江公平在线”“浙江外卖在线”,实现政府对平台经济反垄断、网络餐饮安全的数字化治理,进而催生新型数字化监管职能。值得注意的是,政府“对数字治理”不属于数字政府的范畴,政府“用数字治理”才属于数字政府的应然问题。与物理空间政府与社会不同主体的区分一样,网络空间也同样存在政府与社会等不同主体,不能因为空间的迁移而有所区别。数字政府触发带动新的职能产生与数字化推动政府职能产生不能混为一谈。比如,网约车、直播营销、平台经济反垄断、网络行为规范等新生事物,不是由数字政府建设所触发形成,而是由网络空间的市场或个人行为触发产生,进而带动形成新的政府监管或执法职责,这些新业态监管如若采用传统的职能运作方式,没有运用数字化手段实现“以网管网”,就不涉及数字政府平台建设。由于数字化发展触发形成新的政府职能,而直接判断数字政府职能调整的断言略欠严谨,因为对新事物实现数字化治理,往往需要一段时间进行摸索,不能一蹴而就。合理切分“对数字治理”和“用数字治理”,对科学研判数字政府职能变化尤为重要。举例来讲,网络警察属于政府维护网络空间秩序而设置的职能,当网络警察不使用智能系统在网络空间执法时,与警察在物理空间维护秩序一样,就不涉及数字政府建设。
行政与市场间职责边界的界定将愈加清晰。随着数字政府建设主体日益多元,科学研判数字政府建设对行政职能调整的深刻影响,合理确定政府、市场、社会职能边界,是数字政府建设的关键问题。遵照数据安全和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等法律法规,政府对数字政府安全具有不可推卸的主体责任。从安全的角度来考虑,对于公共性强并具有自然垄断性特征的数字政府网络、数据、系统,其建设运营权应由政府主导,谨防超级平台在消费领域形成事实上的垄断者现象发生在政府侧,政府作为公共利益的维护者不能变,公司作为技术供应商的角色也不能变。对于数字政府的各类应用建设方案,应充分运用市场、社会的创新优势,鼓励不同主体参与设计,释放数字政府的经济价值和社会效应。事实上,有的地方为了发展本地经济,排他性地选择本地公司,一定程度上导致应该充分竞争的领域,可能由于竞争性弱难以形成长期性发展优势。有的地方认为法律并没有明确政府数据不可以交给市场来建设运营,“法无禁止即可为”,促使公共数据成为各大公司争抢的新领地,进而诱发公共利益受损风险,对公共数据运营加大监管提出新要求。未来,应加大对政府、市场、社会职能边界的跟踪研究,进一步厘清各方职责,协同各方共同推动数字政府建设的同时,有效规避数字政府建设职能错位、越位、缺位的现象。
(三)人员构成将推动学科教育与培养变革
人才是数字政府建设的重要保障。实践证明,如果没有高水平的人才保障,数字政府建设就不可能有生命力,无论是国家还是城市概莫能外。[12]数字政府推进过程中,对人才的需求将发生变化,促使人才发生历史性结构倒转。如同以往银行职员中懂计算机的人只有10%,现在不懂计算机的人是10%,对数字政府也是一样,懂计算机的人才需求将不断增多,特别是当政府运行完全在数字空间中时,不懂计算机的人可谓寸步难行。同时,数字政府目前尚处于建设初级阶段,仍有大量问题需要深入研究,为实践提供理论指导。然而从现有人才培育渠道来看,数字政府人才培养却处于一个尤为尴尬的处境。数字政府是一个横跨行政管理、计算机技术、数据科学、法学等多学科领域的综合性学科,教育部本科招生目录中尚未明确“数字政府”专业,目前在高校开展数字政府研究的学生大多在行政管理专业中。[13]学科设置缺位,使得大学教职人员和学生对数字政府重视程度有限。在权威人才培养方面,全球100多个国家设置了首席数据官制度,[14]并对数字政府人才作出学科要求。如美国要求系统分析师需要具有管理科学、信息科学、计算机科学等学科背景。但我国仅有局部地方探索设置首席数据官或首席隐私官,尚未上升到国家行为。未来,在数字政府人才培养方面,应进一步提升对精英人才、专业人才的培养力度,强化学科设置,提升数字政府人才教育与培养实效。
三、直面困难:我国数字政府形态演进中的客观省察
(一)公共治理:公共利益调适平衡难
数字政府为经济社会稳定运行发挥了重大作用,特别是疫情防控期间的信息发布、便民服务、交通出行等应用,为复工复产提供了有力支撑。同时,在数字技术与政府治理深度融合的过程中,或因行政管理活动运用新技术,导致产生一些对公共利益造成负面影响的潜在问题,为数字政府治理带来新挑战。如,在线政务服务提高服务便捷性、可及性的同时,适老化改造、信息无障碍等步伐缓慢,使得部分群体的数字化获得感亟需提升。据《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至2021年度,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实名用户超过10亿人。但仍有一部分老年人、残疾人因不擅长上网和使用智能手机而陷入数字困境,造成社会成员间信息获取、权益维护等方面差异悬殊,成为个体心理问题、社会矛盾的诱因之一,如何弥合“数字鸿沟”,提升服务普惠性成为关键问题。此外,一些需要数字治理的新业态,虽然未必是数字政府治理的范畴,但是也为数字政府治理提出新需求。尤其是在数字技术管理制度规则不清晰的情况下,如何平衡公共利益、市场利益、个人权益,成为数字政府治理必须面对的问题。如,平台经济垄断带来的利益冲击与调适策略有待理清,平台经济反垄断的数字化监管手段、监管内容、监管程序都需要进一步加强研究,为实现“以网管网”的数字治理奠定基础。一言以蔽之,新业态等数字治理,将倒逼数字政府积极作为,以公共利益为中心,强化制度规则设计,推动数字政府治理理念、工具、手段等全方位变革,以更有效地开展行政管理。
(二)数据治理:政府数据价值释放难
数据是数字政府建设的核心要素,数据质量优良、安全防护、流通充分是实现数字政府建设目标的基本前提。鉴于数据对数字政府建设的重要意义,开展政府数据治理,释放政府数据价值成为当前迫切解决的一大重点难点问题。[15]
数据缺陷问题。数字政府建设中,政府借助新兴技术收集海量数据,但由于标准不统一、格式不一致、来源多主体等原因,使得采集数据的质量参差不齐,分析结果与事实偏离较远,导致数据的价值密度不高。只有认清数据本身存在的质量缺陷,多措并举提升数据质量,才能提升数据的“含金量”,否则脏数据可能对政府治理带来负面影响。
数据鸿沟问题。在政府履行职能过程中,公共治理主体积累了大量的数据,但这些数据被分散在各个角落,缺乏有效的整合联动,再加上数据与“事权”密切相关,有时甚至同一个部门都难以实现共享交换。除此之外,有的部门大数据建设各自为政,重复建设与资源闲置现象并存,政府开放数据不完善,有的数据开放了也与公众需求有一定距离。除了数据共享开放的鸿沟外,同一区域不同层次、东西部不同区域间数据鸿沟严重。其一,由于城乡差异、年龄差异、教育程度差异、收入差异、职业差异等原因,部分社会群体在数据应用方面出现掉队。其二,在区域空间上,东部沿海地区数字化程度明显优于中西部地区,进而衍生出新的差距。
数据安全问题。保障数据安全是数字政府建设的重中之重。数字政府涉及政府、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众多主体,不同主体间相互连接共享数据,在利用数据创造价值的同时,数据的安全性、保密性尤为重要。此外,数据安全不单单是技术问题,也涉及各个主体的权责问题,更涉及政府机构自身的安全问题。若脱离了安全的底线,数字政府建设将成为一纸空谈。强化数据安全意识,确保数据安全,对有效释放政府数据价值尤为重要。
(三)技术治理:技术应用风险消解难
随着新技术在政府活动中应用日趋泛化,实现政府履职能力大幅提升的同时,也对政府监管、信息安全和法律伦理等方面带来冲击与挑战。[16]
一是技术应用或将对政府监管带来颠覆性影响。在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新技术的加持下,技术机构逐渐演变为政府治理的参与主体,促使政府职能或被新兴技术或科技公司所革新甚至取代。如,区块链技术可能打破以政府为中介基础的信任网络,改变或消解政府在产权登记、保护、公证等方面的监管服务职能。[17]此外,新技术应用或将衍生出超国家权力的新自主空间,相对传统国家边界不断强化的情况,将对政府传统行政权力管制和运行带来冲击,进而削弱或颠覆政府监管。
二是技术应用或将进一步加剧信息安全风险。数字技术将大量的政府信息存储于云端,也将原本分散的信息安全风险集中化,分布式存储架构下单个节点被攻破,所有信息将面临被非法使用的风险。舍恩伯格曾明确指出,数据虽是科学决策的利器,但若使用不当,很有可能变为损害民众利益的工具。[18]数字化时代,用户的基本信息、个人偏好、消费习惯、搜索行为、阅读特点等海量鲜活信息,可为政府制定科学决策提供有力支撑,但若对个人信息搜集、存储及使用的合法性和正当性缺乏监督,就会对个人隐私带来安全风险。[19]
三是技术应用给政府带来法律伦理问题。随着现代技术与政府治理深度融合,为公众带来便捷服务之余,被技术束缚的现象日渐显现。数字技术借助政府公权力广泛采集处理个人数据,提高了政府决策效率,也为个人隐私带来风险。传统个人隐私权向数字空间转移,对建构相适应的法律保护模式提出需求。此外,人工智能或“类机器人”在政府治理中的应用,需要从法律上明确其主体地位,从道德上予以约束规范其行为,以有效避免产生社会伦理冲突。
四、应对之道:加快我国数字政府建设进程的有效策略
(一)引导支持数字政府健康发展
数字化转型非一日之功,推进数字政府的建设与发展是一项长期任务,需要在做好顶层设计的基础上,细致谋划数字政府的长远发展。在政策制定层面,需要进一步加强数字政府统筹规划,在国家数字政府建设目标明确的情况下,强化央地联动,各地应根据实际制定行之有效的规划方案,使得数字政府推进有方向、有目标、有动力。在应用场景设计上,需要进一步研判数字化手段对政府治理的积极作用和消极影响,选择合适的发力点,聚焦国家大政方针,积极稳妥地推进数字政府建设落地。如,在国家“双减”政策的影响下,推行公益性强的数字教育平台,强化在线教育数字化监管,成为符合时代特点的教育应用导向。在实施步骤上,应注重急用先行,分阶段分步骤地推动数字政府有序建设,统筹好政府、市场的职责与边界,让数字政府建设走在健康向上的轨道上。在实施策略上,开展数字政府建设效能评价,以评促建,以评促优,倒逼地方加快提升数字政府建设效能,为数字政府建设提供有效规范和适时引导。
(二)构筑数字政府建设生态体系
“数字政府”作为一个惠企惠民的庞大系统工程,涉及领域众多,需要营造良好的生态体系,协同各方力量和资源,才能有效形成数字政府建设合力。一是注重建设模式创新。在基础设施建设中,鼓励以企业为龙头,推进产学研协同创新,打造“云数网”一体化数字底座,以应用为牵引,将5G技术群与跨界多场景技术融合联动,形成数字政府建设新格局。二是注重挖掘数据价值。发挥数据对各类主体的粘合作用,在释放数据价值中形成新生态。以数据治理为切入点,推动数据在不同部门间无障碍流通,向社会开放海量公共数据,统一数据标注,提升数据质量,以数据链为纽带,带动产业不同环节释放数据价值,充分释放数据服务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潜在动力。三是加大技术联合攻关力度。鼓励龙头企业建立核心技术联合攻关联盟,集结业界技术研发优势力量,协力攻关数字政府核心关键技术,形成数字政府技术创新生态。四是强化数字政府服务普惠化发展。加快数字政府技术适老化改造、无障碍升级,坚持“不让任何人掉队”,让更多的特殊群体享受数字红利,提升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三)加强数字政府国际交流合作
根据《联合国电子政务调查报告》数据显示,我国电子政务发展指数从2018年的0.6811提高到2020年的0.7948,排名提升了20位,取得历史新高,但与发达国家相比仍然存在一定差距。一是扩大数字政府国际交流合作渠道。以联合国、世界经合组织为重要媒介,探寻发达国家数字政府建设经验,强化与数字政府建设领先国家的交流合作,对加快推动数字政府建设具有积极意义。二是强化跨境数字政府研究推进。目前,在全球视野下,探讨跨境数字政府建设的研究还比较缺乏。以欧盟跨境数字政府发展经验为借鉴,以“一带一路”“海上丝绸之路”为重点,充分发挥海关“对外开放总枢纽”的纽带作用,进一步强化对跨境数字政府的推进发展,推动政府间国际交流合作数字化发展。三是加大跨境数字政府服务建设。随着跨境电子商务的深入发展,世界各国向国内涌入的人员越来越多,为境外人员在线办事服务更加便捷高效,有必要推动数字政府服务国际化发展,加快服务网站国际化改造步伐,提升境外人员办事服务体检。
(四)鼓励加强数字政府理论研究
理论是实践的基础,数字政府虽然不是一个新事物,但与电子政务相比在发展理念、发展环境、推进要点等方面存在显著差异,数字政府实践的良性发展离不开理论的有效引导。虽然部分学者对数字政府开展了一定的理论研究,但各类创新性问题层出不穷,如算法赋能与监管、数据使用与安全、公共价值与市场利益等微妙的平衡,都需要进一步加大研究深度、厚度和广度。一是支持企业发挥特有的技术优势,加大信息技术应用研发创新力度,提升数字政府技术自主可控能力,推动数字政府技术从“能用”向“好用”转变。二是倡导企业与高校建立数字政府联合创新实验室,在技术试验阶段,针对技术伦理、社会治理等开展联合攻关研究,尽最大可能消弭技术风险,最大化技术价值,推动技术治理与公共治理双向互动良性发展。三是鼓励高校、科研机构等不同群体从不同视角加强数字政府理论研究,强化发达国家数字政府发展前沿动态跟踪研究,注重数字政府实践理论总结提升,夯实数字政府发展的理论基础,推动数字政府治理效能、行政治理和公信力不断提升。
[ 参 考 文 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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