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规!西安鼓励广泛应用政务电子证照,推进数字政府建设
来源:电子政务网 更新时间:2022-08-29

记者25日从市政府获悉,《西安市政务电子证照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印发,规范全市政务电子证照管理和应用,推进数字政府建设。

市大数据局

是本市政务电子证照主管部门
《办法》明确,本市政务电子证照管理和应用遵循“标准统一、应归尽归、互认互通、安全可靠”的基本原则。政务电子证照与实体证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可以作为各类场景的办事依据或凭证。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市大数据局是本市政务电子证照主管部门,负责统筹规划、协调推进、指导监督全市政务电子证照管理及应用工作,具体承担市政务电子证照库的统一集中建设与运营管理、证照数据共享、应用接入、安全体系建设等工作。
市级各有关部门作为本行业政务电子证照主管部门,是政务电子证照行业标准化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按照国家、我省、我市统一标准规范,制定业务范围内的证照标准,规范证照照面样式、业务元数据,确定证照编号规则等证照标准,配合市政务电子证照主管部门完善基础数据标准。
签发部门是政务电子证照签发和推广应用的责任主体。各区县(开发区)政务电子证照主管部门由本级政府(管委会)指定并报市政务电子证照主管部门备案。

签发部门

不得过度采集、汇聚信息
政务电子证照签发部门对本部门签发的政务电子证照承担管理责任,确保政务电子证照与实体证照同步签发、同步更新、同步废止。签发部门应建立制证信息采集监督机制,明确制证信息采集范围,不得过度采集、汇聚信息。
使用部门应当基于政务服务事项清单及办事指南等,建立本单位的政务电子证照使用清单,按照精准、必要的原则对政务电子证照使用清单进行动态管理,推进政务服务场景规范使用政务电子证照,确保用证范围合法、合规、合理。
原则上,凡可通过市政务电子证照库查询、获取的政务电子证照,不得要求行政相对人提供相应实体证照和复印件,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政务电子证照

应以共享为原则
纳入政务电子证照使用清单管理范围的应用场景,使用部门应当按照相关要求,规范使用政务电子证照。暂未纳入政务电子证照使用清单的应用场景,确需调用政务电子证照的,由使用部门通过市共享交换平台申请调用,并及时纳入本单位政务电子证照使用清单,具体要求由市政务电子证照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在政务服务、协同办公等应用场景,政务电子证照应以共享为原则,不共享为例外。不共享政务电子证照的,签发部门应说明理由,并提供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据。
鼓励水务、电力、燃气、通信等公用事业运营单位以及金融、物流、文化、旅游等行业企事业单位在经济社会活动中广泛应用政务电子证照。
跨省、市应用政务电子证照应当按照国家、我省、我市统一部署和要求,依托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在确保数据安全的前提下有序推进。

保护持证主体的

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签发部门编制本部门、本行业、本行政区域的政务电子证照目录,并及时对目录进行更新和维护,由市政务电子证照主管部门汇总形成全市政务电子证照目录清单。
政务电子证照应同步归集到市政务电子证照库,确保归集入库的数据与本单位业务系统的数据一致。制发政务电子证照应当作为业务管理的必要环节,实现政务电子证照与实体证照同步制发与更新。
政务电子证照主管部门和政务电子证照行业主管部门应建立信息核查更新机制,定期查验政务电子证照数据。
市政务电子证照主管部门应建立安全保障体系,保障市政务电子证照库的安全运行。
签发部门、使用部门应严格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加强信息安全管理,保护持证主体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