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查处信息网络犯罪的程序规则
来源:学习时报 更新时间:2022-09-21
    信息技术的日新月异,为我们的生活提供了极大便利,但也降低了信息网络犯罪的技术门槛。根据2022年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2021年,我国检察机关共起诉网络犯罪28.2万人,在刑事案件总量下降的背景下同比上升98.5%。随着相关犯罪手段不断翻新,信息网络犯罪的链条性、跨地域性、涉众性特征更加突显,犯罪形态愈加复杂,一些电信诈骗、互联网非法集资等财产和经济犯罪的涉案金额巨大、涉案人数众多,社会危害更加严重,防范、查处难度进一步加大。
近年来,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我国最高司法机关先后制定了多个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对信息网络犯罪的法律适用问题作了规定。在此基础上,为了进一步规范信息网络犯罪案件刑事诉讼程序,更为有力地惩治信息网络犯罪,8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关于办理信息网络犯罪案件适用刑事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进一步规范信息网络犯罪案件的管辖、取证、证据审查等问题。《意见》立足刑事诉讼侦查和证据制度的基本原理,在把握信息网络犯罪的新情况新问题基础上,结合近年来办理信息网络犯罪案件的经验做法而作出,旨在完善相关刑事案件办理的程序规则,有利于解决实践中的诸多难题。
信息网络犯罪是针对或利用网络进行的犯罪。与传统犯罪相比,具有匿名性、远程性、链条性、涉众性等特点,查处信息网络犯罪的复杂性和难度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一是计量对象的海量化导致相关犯罪要件证明困难:犯罪对象海量化,例如在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中,非法获取、出售或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数量动辄以百万、千万条计算;被害主体分散化,例如网络诈骗犯罪中,嫌疑人向不特定的被害人发送海量诈骗信息;危害结果扩大化,例如网络诽谤案件中,诽谤信息可能被数以亿计地查看、转载、评论,这些都对传统的“以犯罪地法院管辖为主、被告人居住地法院管辖为辅”的管辖规则带来极大挑战,也给跨地域取证带来难度。二是犯罪场所的虚拟化导致身份认定困难。在传统犯罪中,通过对物理场所勘验得到的指纹、脚印、DNA等可以直接指向特定行为人,身份的同一性认定阻碍较小。而在网络虚拟场所中,犯罪留下的电子痕迹只能指向特定的电子设备,而不能直接指向行为人,这进一步增加了取证和身份认定的环节与难度。三是对行为人主观方面的认定困难。网络信息犯罪的认定,需要行为人在主观上存在犯罪的故意,但是在现实中,大量信息网络犯罪呈现一种链条化的犯罪结构,行为人之间往往有精细化的分工与协作,预备行为、实行行为、帮助行为相互交织,行为的链条被拉长,一些貌似中立的帮助行为在法律评价和违法性判断上容易出现认识分歧,且行为人分散、意思联络难以证明,如何判断行为人主观上存在犯罪故意难度很大。
针对取证海量、证明困难的问题,《意见》作出了有针对性的回应:一是明确了证据选取规则。证据选取规则的设置是侦查机关进行司法活动的基础。办理信息网络犯罪案件,对于数量特别众多且具有同类性质、特征或者功能的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确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逐一收集的,应当按照一定比例或者数量选取证据,并对选取情况作出说明和论证。同时,为规范涉案财物处置,保护被害人利益,《意见》还规定,涉案财物需要返还被害人的,应当尽可能查明被害人损失情况。二是明确了证据审查规则。司法机关进行侦查取证的同时必须尊重公民的合法权利,依法排除非法证据。根据《意见》,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重点审查取证方法、过程是否科学。经审查认为取证不科学的,应当由原取证机关作出补充说明或者重新取证,从而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三是明确了证据采信规则。查处信息网络犯罪,涉及大量电子数据的使用,但利用技术手段提取的数据能否被采纳,需要解决电子数据的“鉴真”问题。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其他证据材料,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所提辩解、辩护意见,审查认定取得的证据。经审查,对相关事实不能排除合理怀疑的,应当作出有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认定,在打击犯罪的同时切实保障人权。
针对行为人场所分散、管辖难度大的问题,《意见》明确了跨地域调取电子数据及异地询(讯)问的规则。一是明确跨地域调取电子数据的规则。办理信息网络犯罪案件,往往需要跨地域取证,存在成本高、安全性差等问题。目前,我国公安部已经建成异地调证信息化系统,跨地域调取电子数据的,可以通过公安机关信息化系统传输相关数据电文,有利于兼顾异地调取电子数据的便利性和安全性。二是明确异地询(讯)问的规则。询(讯)问异地证人、被害人以及与案件有关联的犯罪嫌疑人的,可以由办案地公安机关通过远程网络视频等方式进行并制作笔录。远程询(讯)问的,应当由协作地公安机关事先核实被询(讯)问人的身份。询(讯)问笔录经被询(讯)问人确认并逐页签名、捺指印后,由协作地公安机关协作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并将原件提供给办案地公安机关。远程询(讯)问的,应当对询(讯)问过程同步录音录像,并随案移送。这些规定,能有效解决当事人数量多、分散带来的取证困难问题,切实提高办案效率。
《意见》对于明晰查处信息网络犯罪的具体规则、依法惩治信息网络犯罪,将发挥重要作用。接下来,司法机关在执行规则的过程中,一方面,要进一步通过正当程序规范技术手段,确保全面、客观、及时地收集、提取数据,保障基本人权;另一方面,应进一步强化工作合力,畅通执法、司法衔接,确保案件办理取得良好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