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政府建设须处理好四个关系
来源:电子政务网 更新时间:2022-09-26

 

数字政府建设的重点,不是传统的信息化建设,也不是简单地把数字化应用场景叠加到原有的体制机制上,而是推动数字技术与体制机制进行协同创新,使二者相互契合、相得益彰。一方面,制度创新要为技术创新夯实基础。另一方面,技术创新要成为突破制度改革瓶颈的重要手段

国务院印发《关于加强数字政府建设的指导意见》,就主动顺应经济社会数字化转型趋势、充分释放数字化发展红利、全面开创数字政府建设新局面作出部署。

数字政府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贯穿于政治、经济、社会发展的方方面面,必须坚持全局性谋划、系统性布局、协同性推进,防止“头痛医头、脚痛医脚”,防止畸重畸轻、单兵突进、顾此失彼。建设好数字政府,要处理好四个关系:

一是技术创新与制度创新的关系。技术与制度存在匹配问题,拉郎配式地把二者放在一起,容易产生“两张皮”。去年被媒体曝光的政务信息“二次录入”问题,是一个具有普遍性的问题,从表面看这是信息系统不兼容、不适配的技术问题,但从深层次看则是上下级之间、同级部门之间协同性不足的体制问题。由此可以看出,技术与制度的不匹配弱化了数字政府建设的效能。因此,数字政府建设的重点,不是传统的信息化建设,也不是简单地把数字化应用场景叠加到原有的体制机制上,而是推动数字技术与体制机制进行协同创新,使二者相互契合、相得益彰。一方面,制度创新要为技术创新夯实基础。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转变政府职能、健全政府职责体系、优化组织结构,使行政管理体制能够充分适应数字时代发展的规律和特点,为数字技术应用铺平道路。另一方面,技术创新要成为突破制度改革瓶颈的重要手段。利用数字技术推动机构重塑、业务重塑、模式重塑,用数据把同级部门之间、上下级之间的业务流程有机连接起来,实现政府服务从“碎片化”向“整体化”的转变,政府治理从“金字塔”向“扁平化”的转变。

二是摸着石头过河与顶层设计的关系。摸着石头过河与顶层设计都是社会实践的基本方法和重要环节,二者相辅相成、缺一不可。近年来,多地在数字政府建设上开展很好的探索实践,形成了一批创新成果,如“不见面审批”“跨省通办”“免申即享”等,但是由于顶层设计滞后,缺少统一的建设标准和规范,从而导致政策不配套,行动不同步,难以产生联动效应,影响了数字政府建设的科学性和协调性。因此,数字政府建设必须坚持摸着石头过河和顶层设计相结合的原则,并且要把握好二者的动态平衡,使二者产生耦合反应。加强顶层设计迫在眉睫,必须尽快拿出施工图,制定出台统一的建设规范和标准,切实解决数字政府建设中遇到的数据不互通、系统难兼容、安全隐患多的问题。顶层设计可以首先从建设全省统一的政务事项标准、数据标准、系统标准、安全标准等方面入手,并且要强化标准的执行力,防止有令不行;顶层设计还要为基层探索留出足够空间,防止数字政府建设标准管得过死、控得过严。同时,继续鼓励各地大胆试验、大胆突破,注重试点先行、以点带面。当前,数字政府建设已经进入“深水区”,需要充分发挥基层的主观能动性和首创精神,夯实顶层设计的实践基础。

三是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的关系。数字政府建设的根本目的就在于更好地为人民服务,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当前,一些地方的数字化应用场景未能从居民视角考虑如何提供简单、快捷的公共服务,导致用户黏性不够,没有产生预期的良好效果。还有一些地方把线上办事多少和流程是否顺畅作为考量数字政府建设成败的主要标准,单方面要求老年人数字化应用“不掉队”,结果无法使老年人享受到“泛在可及的服务体系”带来的便利。社会参与度不高是当前数字政府建设存在的突出问题之一。数字政府建设理应由政府来主导,但决不能闭门造车,必须提高社会参与度,真正把群众满意不满意作为数字政府建设的主要标准。数字政府建设过程中,要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切实解决数字化应用场景“部门不愿用、群众不会用”的问题,并不断提高干部群众的数字素养,使数字政府建设的过程成为弥平社会“数字鸿沟”的过程。同时要认识到新技术从出现到成熟应用之间会存在合理滞后期,要有足够的耐心和科学的方法逐步增强用户黏性,不能犯急躁症,不能对一些数字化应用场景浅尝辄止。

四是数字治理与法律治理的关系。数字治理和法律治理都是社会治理的手段,数字治理追求效率,法律治理注重公平。数字治理能够为法律治理提供技术支撑,法律治理可以为数字治理扎好制度笼子,二者相互促进、相辅相成。处理不好二者的关系,就会削弱数字政府和法治政府建设的成果。不可否认,目前法律治理对数字治理的制衡力度不够。一方面,部分领域无法可依。数字化领域的立法工作相对滞后,特别是在数字治理的一些领域尚存法律空白,这使得社会治理中存在数据滥用、算法歧视等问题。另一方面,少数地方执法不严。这在数据安全方面表现得尤为突出。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已经施行了一年多,但社会治理中的数据泄露事件仍然屡有发生。因此,建设数字政府必须坚持技术维度与法治维度并重,加快数字治理的有关立法工作,运用法治思维、法治方法应对和解决数字技术深度应用可能带来的“数字专制主义”的法治风险,着力实现政府治理数字化与法治化的深度融合,大力提升数字政府建设的法治化水平。(日照市大数据发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