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不久,工信部、国家网信办、国家发改委等十六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促进数据安全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当下数据安全产业发展的总体要求、重点任务、保障措施等问题作出明确回应和部署。其中提出到2025年,数据安全产业基础能力和综合实力明显增强;到2035年,数据安全产业进入繁荣成熟期。
数字经济是继农业经济、工业经济之后的主要经济形态。据中国信通院《中国数字经济发展报告(2022年)》显示,2021年,我国数字经济规模达45.5万亿元,占GDP比重达39.8%,其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更加稳固、支撑作用更加明显。因此,不断做强做优做大数字经济对于我国经济实现高质量发展有着举足轻重的意义。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指出,加快发展数字经济,促进数字经济和实体经济深度融合。2022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进一步强调,要大力发展数字经济。而发展数字经济的首要前提便是夯实数据安全底线。
为了规范数据处理活动,保障数据安全,促进数据开发利用,保护个人、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2021年,我国颁布实施了数据安全法。与此同时,基于数据技术、数据产品的高技术性和高创新性,完善和促进数据安全应形成系统化、集约化的产业发展,这样才能紧跟数字经济发展整体趋势,为筑牢数据安全提供“虚实结合”与“数实融合”的产业依托。
数据安全产业作为一种新兴业态,其提供的技术、产品和服务能够保障数据持续处于有效保护、合法利用、有序流动状态。当前国内外超预期情况频现,我国数据安全问题正面临严峻考验。可以说,数据安全产业规范健康持续发展是推进数字经济各项制度建设的前提基础,不仅关乎我国数据市场的稳定,也决定着全球数据竞争的格局,更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国家安全。
《意见》在“指导思想”部分特别指出:“坚定不移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统筹发展和安全,把握数字化发展机遇。”因此,推动数据安全产业高质量发展应牢固树立总体国家安全观,从国家安全高度统筹推进数据安全产业发展,顺应数据安全产业发展大趋势。
在筑牢总体国家安全观的前提下,发展数据安全产业应突出创新驱动。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对数据安全产业来说,创新既是产业发展的关键依托,亦是全面建设数据要素市场、助推数字经济跨越式发展的核心动能。当前引发社会高度关注的数据滥用、隐私泄露、算法黑箱等安全性问题,其化解之法离不开创新驱动下的技术进步。因此,《意见》特别强调“坚持创新驱动”,同时,明确提出研究大数据场景下轻量级安全传输存储、隐私合规检测、数据滥用分析等技术;加强数据质量评估、隐私计算等产品研发等。
同时,《意见》立足于增强数据安全产业高质量、可持续发展的内在驱动力,不仅要求提升研发水平、突破“卡脖子”核心技术,在数据安全技术、产品方面紧跟甚至引领全球数字技术前沿趋势,更要在运营模式和商业服务种类方面不断推陈出新,优化数据安全产业融合的应用场景,提高融合效能。
除了要以创新强化内驱力外,发展数据安全产业亦需多重保障并举。首先,《意见》从数据安全产业的多元治理出发,提出建立数据安全检测评估体系,培育第三方检测、评估等服务机构;鼓励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普通高等院校及职业院校参与数据安全产业评价、数据安全产品技术要求、数据安全产品评测、数据安全服务等标准制定;推动跨行业标准互通和结果互认等。这就需要在相关主管部门的正确引导与服务保障下,全面优化数据安全产业标准体系,建立健全数据安全多元治理基础制度。
其次,《意见》从数据安全产业的配套措施出发,要求强化人才供给保障、深化国际交流合作,特别是深化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产业合作,重点推动标准衔接和认证结果互认,这有助于为我国数字安全产业“走出去”扫清障碍。
此外,《意见》还涵盖了推广技术产品应用、构建繁荣产业生态等内容,旨在提高各行业各领域数据安全保障能力,夯实我国数字经济发展基础。相信随着《意见》的落地落实,我国数据安全产业必将以强劲的创新驱动能力、健全的服务保障体系,为数字中国建设添砖加瓦、强基固本。
(作者系南开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