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信部门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答记者问
来源:电子政务网 更新时间:2023-03-27

3月23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公布《网信部门行政执法程序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有关负责人就《规定》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请简要介绍《规定》出台的背景?

答: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对2017年5月2日公布的《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行政执法程序规定》进行了全面修订。修订《规定》,主要基于以下两个方面的考虑。

一是全面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的必然要求。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要全面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进一步完善了行政处罚程序,强化了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提出,要严格遵守法定程序,结合实际制定、修改行政处罚配套制度。修订《规定》,能够进一步明确网信部门行政执法的范围,完善立案制度和立案标准,规范办案流程和时限要求,有效贯彻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的各项制度要求。

二是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重要法治保障。随着互联网日渐成为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新空间,破坏网络安全、违法收集个人信息、数据泄露等问题时有发生,严重侵害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修订《规定》,聚焦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网络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等问题,有效规范了相关案件的行政执法程序,有力维护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问:《规定》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规定》分总则、管辖和适用、行政处罚程序、执行和结案、附则五章,共五十八条。

第一章是总则,明确立法目的依据、适用范围和行政执法原则。第二章是管辖和适用,对网信部门行政执法地域管辖、级别管辖、指定管辖、移送管辖等制度作出规定。第三章是行政处罚程序,全面规范立案、调查取证、听证、决定和送达等各环节的具体程序要求。第四章是执行和结案,规定行政处罚的执行与监督制度。第五章是附则,对有关概念进行解释。

问:《规定》从哪些方面完善了行政处罚程序?

答:一是规定网信部门应当依法以文字、音像等形式,对行政处罚的启动、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等进行全过程记录,归档保存。二是完善回避制度、听证制度和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制度,切实保障当事人的权利。三是明确网信部门对用于违法个人信息处理活动的设备、物品,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具体要求和程序。四是明确法制审核程序,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案件范围、审核机构、审核人员,明确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五是明确重大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决定制度,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网信部门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六是明确规定网信部门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的期限以及结案的具体情形。

问:《规定》对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权是如何保护的?

答:《规定》明确,网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网信部门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网信部门应当采纳。网信部门不得因当事人陈述、申辩而给予更重的处罚。网信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未依照《规定》向当事人告知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除非当事人明确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不得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问:《规定》对行政处罚的社会监督作了哪些规定?

答:《规定》明确,网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应当接受社会监督。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网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有权申诉或者检举;网信部门应当认真审查,发现有错误的,应当主动改正。(中国网信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