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防止网络暴力事件
来源:学习时报 更新时间:2023-03-31
   网络空间本是网友们畅所欲言的地方,但是,在网络水军、自媒体营销号的恶意引导、部分网民的情绪失控等因素影响下,网络暴力导致严重后果的事件时有发生,成为社会热点。
    网络暴力事件的新特征
网络暴力事件并不是近几年才发生的,早在即时讯息发展初期就已经存在。何谓网络暴力?网络暴力是指,针对社会热点事件中的当事人,在网络上发布具有人身攻击性、侮辱性和煽动性的言论观点、视频以及包含当事人身份、住址、联系方式等评论信息,造成一定范围的社会负面评价,给特定当事人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行为。伴随着信息传播技术的发展,尤其是搜索技术的创新发展,网络暴力事件呈现出新特点。一是部分网络暴力事件的背后显现出“操盘手”的身影。一些社交媒体不再单纯局限于编造虚假新闻,而是通过基于人工智能等技术的自动评论,煽动网民的群体对立情绪。二是网络暴力事件损害程度愈发严重。网络信息传播效率的提升实际上也在加剧个人信息泄露风险。由于近几年发生的网络暴力事件中个人信息被随意公布,导致线下侵扰事件发生。三是网络暴力事件的关键人群愈加复杂。客观而言,网络暴力事件的发生往往需要一个酝酿时间,过去通常是由信息制造者、传播者等相关群体加速网络事件的蔓延,但现在,随着网络信息技术中短视频平台、自动化推送等业务模式逐步兴起,用户在频繁获取同质信息之后,沦陷于“信息茧房”,其观点和想法会潜移默化地受到推送信息内容的影响,对于社会热点事件无法作出客观评价。
近些年,网络暴力事件的基本特征主要表现为“无意识性”,群体性的负面舆论促使原本看似再寻常不过的网络平台成为言论利刃。一方面,诸如“键盘侠”等群体出现使得“排除异己,达成意见一致”成为评论目的,而不是对传播的内容作出客观的评价和个人客观观点的表达。这些群体通常无视信息内容,直接以“抛开事实不谈”的逻辑将事实依据本人主观意见简单化处理,并间接影响其他网民在浏览评论区时的主观想法。另一方面,“法不责众”是网暴实施者普遍的心理状态,借由“意见一致”的达成,网暴实施者通过彼此之间的“相互认可”和群体数量激增产生了一种“集体无责的安全感”,更加肆无忌惮地宣泄自己的情绪。
    网络暴力事件的治理难点
网络暴力事件的立法规制主张早已有之,我国现行立法虽未针对网络暴力行为制定专门立法,但是在法律法规中已经存在相关规定。2019年颁布的《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专门针对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网络信息内容服务使用者乃至行业组织均提出相关义务性要求。如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不得制作、复制、发布内容违法信息,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应当对平台信息内容承担主体责任等。民法典也再次明确了对我国公民人格权的保护。然而,网络暴力事件并没有就此终止,究其原因在于难以明确责任主体和行为违法认定标准的模糊性。
责任主体难以明确。网络暴力事件的发生是网络言论发酵使然。不同的网络用户在频繁的信息传播过程中致使网络信息的逐渐失控,“谁应当对最终的损害结果承担法律责任”成为执法活动中的棘手问题。网络信息的传播往往遵循着“沉默的螺旋”这一规律,即用户一旦看到自己赞同的观点得到多数认可,则会广泛传播;而对于少数人认可的观点,则会为了避免被孤立而选择沉默,依此逻辑,两种观点就会呈现此消彼长的螺旋过程,这样将会导致具体责任主体难以认定的现象出现。
行为违法性认定模糊。网络平台采取“人工+技术”的方式审核筛查不当的网络评论,但部分平台评论会利用“规避敏感词筛选”机制以达到“控制”相关评论的目的,并且这种“控评”治理模式仅能在网暴事件发生之后发生作用,因为平台方不可能精准预测到何种事件在何时会引发网暴事件。更重要的是,如果将所有指责性言论均视为网暴言论,显然也会影响网络评论的正常发布与传播。
    网络暴力治理的措施
网络暴力的治理需要政府、平台、行业组织以及社会公众共同参与、共同治理。基于此种共识,网暴治理需要进一步明确不同治理主体应当承担何种义务。总结过往网暴治理经验,治理的重心应当着眼于网络暴力的全过程治理,在不同阶段采取治理措施逐步降低网络暴力事件的发生概率,并削弱对当事人的负面影响。
在网络暴力事件尚未发生之前,针对零星的网络负面评论,根据评论内容选择针对性治理措施。如果言论仅仅具有指责性、批评性,则不属于网络暴力言论;但倘若存在编造虚假信息、利用网络诽谤、组织指使网络暴力的行为倾向,则可能构成刑法规定的侮辱、诽谤罪、寻衅滋事罪并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如若负面评论存在辱骂、侮辱等行为,公民个人也可以选择依据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相关规定要求信息发布者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在网络评论开始呈现“排除异己”“意见一致”等趋势时,平台运营者应当及时介入,重点评估和判断是否存在网络水军操作网络舆情的风险,例如是否存在大量同质性评论或者观点完全相同的评论等,并将相关风险信息向监管机构报送。对于存在试图辱骂、恐吓观点不一致的网络用户,平台则应当以警示弹窗、删除评论等方式控制这种攻击“异己观点”的行为。尤其是在形成热评事件之后,平台经营者应当对热评内容及其互动评论信息采取“人工+机器”的内容审核,立即删除涉及公布他人住址、联系方式等敏感个人信息的评论,并留存该账户的实名信息、违法违规证据等以便事后追责。
在网络暴力事件形成之后,如果频繁出现泄露当事人个人信息的评论,则平台经营者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向其提供行为人的相关信息,以便当事人向信息发布者提起民事侵权诉讼。如果其中存在涉嫌窃取公民个人信息的犯罪线索,则应当主动告知监管机构。值得一提的是,在发生泄露他人个人信息、频繁转发虚假信息或当事人个人信息的行为时,行为人应当对损害后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