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社会的一个突出特征就是平台商业模式的异军突起。这种平台化模式、平台型治理迅速延伸至各行各业,直至政府,进入了“政府即平台、公民即用户”的时代。华东政法大学数字法治研究院院长、教授马长山近日在接受《北京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
首先,赋予数字政府新属性。数字政府开启了平台型政府的新模式,它基于“政府即平台、公民即用户”的全新定性,形成了平台主体、供给主体、需求主体交叠互动的平台范式架构。在这种模式下,政府的职责是随时随地提供各方所需的信息,公民能够掌握解决国家和地方层面问题的必要技能,从而强化公民赋权和激发创新。于是,政府就可以精简到仅剩基础设施、核心应用、协同规则等基本要素,而更多的管理和服务则是靠政府内外人士的推动。
其次,形成数字行政新结构。社会契约论基础上的传统行政体系,是一种国家与社会、政府与公民的二元结构,反映着公私对立和制约平衡的精神底蕴。但数字政府的平台化构架,则基于三方理论而形成了多元交互关系,即在政府平台建设和运行过程中,政府对外发包、购买服务,而科技公司、头部企业等参与平台建设,它们通过平台设计、算法设计、平台管理、数据分析、技术维护等方式,能够或隐或显地参与行政决策、分享部分行政职责,从而形成扁平化、分布式、节点性的行政结构。
最后,塑造数字行政新关系。数字政府的平台化模式,能够通过平台的双边市场、数据信息和建模算法功能,突破物理时空阻隔和限制,推进全要素、全场景可视化、协同化,切实做到“一网通办”“一网统管”“一网协同”“接诉即办”。这一方面实现了跨区域边界协作治理、跨层级纵向整体治理、跨部门横向协同治理、跨公私领域合作治理等跨界治理创新;另一方面,也在新旧交替中产生了治理的内在张力和悖论,亟待从组织结构、制度安排、运行机制、应用场景等方面,积极探索和构建跨界治理创新的数字行政新关系,从而打造部门协同与公私协同的扁平化、开放式、整体性的数字政府。
数字政府创建了新型平台机制,实现了对政府组织结构的再造。它在消解传统社会基础和行政结构的同时,也在重塑着政府、企业与社会之间的角色与功能,其在本质上是技术赋权对政府、社会权力和公民权利的重建。数字政府平台化是为了更好地提供公共服务、履行政府职能,更好地让民众来分享数字发展红利,因此,应适时防止将数字发展视为新兴“飞地”,甚至视为“西部世界”那样可以进行“圈地”的工具主义、功利主义倾向,警惕凭借新兴技术实施权力扩张,造成“权力技术化”“技术权力化”的异化风险,从而切实践行数字政府建设“以人民为中心”的宗旨。这些无疑都是数字法治政府建设所要面对的重要问题和领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