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公共数据共享和开放利用管理办法》的解读文本
来源:电子政务网 更新时间:2023-07-24

《江门市公共数据共享和开放利用管理办法》的解读文本

一、出台背景

为落实国务院、省对“深化数字政府改革建设,推动数据要素自主有序流动”的工作部署,规范、促进我市公共数据有序共享和开放利用,我市在总结省“数字政府”综合改革试点城市和全省数据要素改革试验区开展的探索和实践经验的基础上,通过细化《广东省公共数据管理办法》关于公共数据共享和开放利用管理的相关内容,制定了《江门市公共数据共享和开放利用管理办法》。

二、制定依据

上位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广东省公共数据管理办法》等。参考依据:《广州市数字经济促进条例》等。

三、《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共七章36条,包括总则、公共数据采集与汇聚、公共数据共享与开放、公共数据开发利用、监督保障、法律责任和附则。《办法》立足江门实际,聚焦本市的公共数据共享和开放利用过程中存在的痛点难点,以规章的形式规范了公共数据的汇聚、申请、获取、提供和处理等要求,明确了数据流通过程中涉及主体的责任,鼓励了多主体共同参与数据资源的开发利用。《办法》的出台是严格落实国家和省关于公共数据共享和开放利用工作的重要举措,也是发挥数字政府牵引驱动作用,最大程度激活数据要素潜能的重要保障。

四、主要亮点

(一)明确主体责任,为公共数据共享和开放利用工作开展提供坚实组织保障。《办法》除了明确县级以上政务服务数据管理机构、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公共数据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责任外,还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设立首席数据官,鼓励行政机关以外的法人、非法人组织建立企业首席数据官,为公共数据共享和开放利用工作开展提供组织保障。

(二)细化省办法,着力解决公共数据汇聚共享难问题。《办法》明确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在核实本单位公共数据资源基础信息的基础上,建立公共数据资源目录、数据需求清单以及系统清单。明确通过库表或接口方式向省数据资源“一网共享”平台汇聚和共享公共数据,线上汇聚共享数据有困难的,可以通过线下方式实现数据交换。建立公共数据反馈补正机制,解决公共数据使用过程中存疑或异常的问题,优化公共数据质量和共享方式。在数据开放方面,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以通过省数据开放平台开放公共数据为原则,兼顾老年人、残障人等特殊人群的信息需求,为特殊人群获取已开放公共数据提供便利。

(三)聚焦应用,加快释放公共数据价值。《办法》明确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公共数据开发利用制度,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建立多元化的数据合作交流机制,鼓励非公共数据和公共数据的融合应用。鼓励市场主体开发数据交易产品和服务,推动其在数据交易平台进行交易。探索建立数据经纪人制度,加快向社会释放公共数据价值。

(四)完善监督保障,维护数据安全。《办法》以加强资金使用监管、强化监督考核、明确公共数据管理安全各方职责等为核心,规范公共数据处理活动,确保公共数据安全,提升政府治理能力和公共服务水平。

五、施行时间

本办法自2023年8月15日起施行。

江门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咨询电话:0750-39889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