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来源:电子政务网 更新时间:2023-09-04

为便于各地、各部门和广大企业、群众更好理解《浙江省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现将相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政策背景

2021年12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要素市场化配置综合改革试点总体方案》,提出要“探索开展政府数据授权运营”。2022年1月,省十三届人大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浙江省公共数据条例》第三十五条明确:允许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授权符合条件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运营公共数据,具体办法由省公共数据主管部门会同网信、公安等部门制定,报省政府批准后实施。2022年1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明确“推进实施公共数据确权授权机制”。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法规政策精神,推进公共数据有序开发利用,培育数据要素市场,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办法》。

二、主要内容

《办法》共有七个部分。

(一)总则。明确授权运营的总体要求、适用范围和用语含义。

(二)职责分工。明确省和试点的市、县政府建立授权运营工作协调机制,并由省级工作协调机制确定授权运营的试点地区和省级试点领域。明确公共数据主管部门负责落实协调机制确定的工作。

(三)授权运营单位安全条件。明确申请授权运营单位的基本安全要求、技术安全要求、应用场景安全要求等。

(四)授权方式。明确授权程序、协议期限与授权运营域相关要求。强调试点市、县(市、区)政府要坚持总量控制、因地制宜、公平竞争的原则,结合具体应用场景确定授权运营领域与授权运营单位,并报省政府备案。明确公共数据主管部门依托一体化智能化公共数据平台组织建设授权运营域,确保授权运营单位在安全可控的环境下加工处理数据。

(五)授权运营单位的权利与行为规范。明确授权运营单位的权利与义务、责任,强调授权运营单位所有参与数据加工处理的人员须经实名认证、备案与审查,签订保密协议,原始数据对数据加工处理人员不可见。《办法》还强调授权运营单位应坚持依法合规、普惠公平、收益合理的原则,确定数据产品和服务的价格。

(六)数据安全与监督管理。明确授权运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运营公共数据安全的第一责任人,要求公共数据主管部门加强风险评估、监测预警、应急处置等安全管理工作。强调按照“一授权一预案”的要求,每次授权需结合具体的应用场景建立应急预案。未建立应急预案的,不得开展授权。

(七)附则。明确国家和省对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管理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亮点特色

(一)坚持依法合规,确保安全可控。《办法》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统筹发展和安全,强调在保护个人信息、商业秘密和确保公共安全的前提下,采用“原始数据不出域、数据可用不可见”的方式开展公共数据授权运营。

(二)坚持统筹规划,稳慎有序推进。强调省和试点的市、县(市、区)政府要坚持总量控制、因地制宜、公平竞争的原则,确定授权运营的领域和单位,优先支持在与民生紧密相关、行业发展潜力显著和产业战略意义重大的领域开展公共数据授权运营。

(三)坚持试点先行,打造浙江特色。选择有条件的市、县(市、区)和省级领域先行试点。推动试点地区在授权运营机制、授权运营场景、平台支撑能力、数据安全保护等方面积极探索、不断创新、逐步完善,促进公共数据合规高效流通利用,为国家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提供浙江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