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一体化公共数据体系建设方案
来源:电子政务网 更新时间:2023-10-16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一体化公共数据体系建设方案的通知
闽政办〔2023〕29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中央驻闽各机构:
《福建省一体化公共数据体系建设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3年9月30日

(此件主动公开)


福建省一体化公共数据体系建设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全国一体化政务大数据体系建设指南》,按照《福建省大数据发展条例》《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数字政府改革和建设总体方案的通知》有关要求,整合构建全省一体化公共数据体系,加快推进公共数据全量汇聚、融合治理、共享应用和开放开发,促进数据要素高效流通,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发展基础
20多年来,全省各地各部门始终遵循习近平总书记当年亲自擘画的数字福建宏伟蓝图,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统筹推进全省公共数据平台建设和公共数据共享开放开发。公共数据管理制度不断健全制定实施《福建省大数据发展条例》《福建省政务数据管理办法》《福建省公共数据资源开放开发管理办法(试行)》等系列政策法规。公共数据汇聚融合治理稳步推进。全面建成省市两级“1+10”公共数据汇聚共享平台,建立公共数据“统一汇聚、按需共享”应用模式。公共数据共享创新应用不断深化。建设上线省经济社会运行和高质量发展监测与绩效管理平台、省营商环境监测督导平台,省公共数据汇聚共享平台已汇聚800多亿条数据记录和文件。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成效日益凸显。建成省公共数据资源统一开放平台和开发服务平台,加快推进公共数据资源场景式开发利用,国家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试点工作取得显著成效。数据要素市场加快培育。挂牌成立福建大数据交易所,建设福建大数据交易平台,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加快推进。公共数据基础设施建设有序推进。初步整合形成政务外网和政务内网“两张网”。建成省级政务云平台,基础支撑能力不断增强,公共数据安全防护水平持续提升。
(二)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网络强国的重要思想和对福建工作的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加强数据安全保护,充分释放数据红利,为推动政府治理流程再造和模式优化,不断提高政府管理水平和服务效能,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有力支撑。
(三)建设目标
2023年底前,全省一体化公共数据体系初步建成,与全国一体化政务大数据体系实现互联互通,数据共享应用和开发利用能力显著增强。数据目录动态更新机制常态化运行,数据质量不断提升,有效满足数据共享需求。省一体化公共数据平台的有效数据量达到900亿条以上,向社会开放不少于6000个数据集,推出不少于30个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典型应用场景,推进省大数据交易平台建设运营。公共数据统筹管理机制、标准规范、安全保障体系基本建立。
到2025年,全省一体化公共数据体系更加完备,与全国一体化政务大数据体系深度融合,数据跨省互通更加高效常态。数据基础制度体系基本建立,公共数据质量显著提升,公共数据共享需求普遍满足,大数据分析应用能力显著增强。数据市场主体规模加速扩大,高效有序的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体系初步形成。省一体化公共数据平台的有效数据量达到1100亿条以上,向社会开放不少于7000个数据集,推出不少于100个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典型应用场景。公共数据统筹管理机制、标准规范、安全保障体系更加健全。
二、主要任务
充分整合现有平台系统和公共数据资源,重点从统筹管理、汇聚治理、共享应用、开放开发、流通服务、算力设施、标准规范、安全保障等八个方面,统筹推进全省一体化公共数据体系建设。
(一)统筹管理一体化
1.建立完善公共数据管理体系。省政府办公厅负责协调推动全省一体化公共数据体系建设重大事项。省数字办(大数据局)负责统筹协调推进省级和各地各部门公共数据平台纵向贯通、横向联动,管理、指导、监督、评估各地各部门的公共数据汇聚、共享、开放、开发、安全等工作。省委网信办负责统筹协调公共数据安全的重大事项和重大工作,监督省直部门和省大数据集团落实公共数据安全主体责任,协调有关部门加强公共数据共享安全风险信息的获取、分析、研判、预警等工作。省经济信息中心、数字中国研究院(福建)协助省数字办(大数据局)开展数据安全监管评估。省直各有关部门负责统筹管理本部门本行业数据,编制公共数据目录,依托省一体化公共数据平台开展数据共享应用,指导、协调、监督本部门本行业做好公共数据管理工作。各地要加强公共数据管理,研究制定配套措施,确保数据依法依规共享和高效利用。〔责任单位:省数字办(大数据局)牵头,省直有关部门和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以下均需各地落实,不再列出〕
2.健全公共数据共享应用协调机制。依托省公共数据共享应用协调小组,加快形成公共数据高质量共享应用新格局。各地各部门建立健全本地本部门公共数据共享应用工作机制,明确管理机构和主要职责,贯彻落实省级工作部署,协同推进全省一体化公共数据体系建设。〔责任单位:省数字办(大数据局)等省直有关部门〕
(二)汇聚治理一体化
1.全量编制公共数据目录。完善提升省公共数据目录系统,建立全省标准统一、动态管理的一体化公共数据目录和相应管理、发布机制,按照有关规定确定重要公共数据目录,加强数据分类管理和分级保护。各级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应按照法定职责和应编尽编原则,梳理本单位权责清单和核心业务,结合业务信息系统,全量编制、维护本单位公共数据目录。〔责任单位:省数字办(大数据局)牵头,省直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2.规范维护公共数据目录。推进公共数据目录清单化管理。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在数据生成后及时完成数据注册,明确数据来源,便利数据供需对接。各地大数据主管部门依据技术规范检查目录编制,落实目录关联信息系统、“一数一源”等有关要求。公共数据目录实行动态更新管理。因法律、法规调整或者职责变化等情形导致目录发生变化的,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应当自变化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省公共数据目录系统完成更新。〔责任单位:省数字办(大数据局)牵头,省直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3.全面推进公共数据汇聚。升级省公共数据汇聚共享平台,打造省公共数据资源中心,健全公共数据汇聚共享应用定期通报制度,强化以数据目录为基础的部门数据汇聚共享、应用监督、管理审查机制。按照以物理汇聚为主、逻辑接入为辅的方式,推动公共数据“全量汇聚、应汇尽汇”。各地各部门应依托本级公共数据平台统筹推进本地本部门公共数据的汇聚工作。公益事业单位和公用企业应按要求,向省一体化公共数据平台全量汇聚公共数据。〔责任单位:省数字办(大数据局)牵头,省直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4.提升公共数据治理水平。建设数据治理系统,完善数据治理规则,强化公共数据场景式治理,推动公共数据源头治理、系统治理。加强公共数据分类管理,规范数据业务、来源、共享、开放等属性。建立健全数据质量反馈整改责任机制和激励机制,加强数据质量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督检查,开展数据质量多源校核和绩效评价。数据管理部门会同数据提供、使用部门和数据基础平台运行管理单位,完善数据质量管理制度,建立协同工作机制。在有条件的地市和部门试点建立首席数据官制度,推动各行业建立健全数据治理体系,提高数据治理和数据运营能力。探索公共数据关系图谱构建,推进部门数据整合优化管理和跨部门数据分析应用。〔责任单位:省数字办(大数据局)牵头,省直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5.完善公共数据基础库和主题库。持续建设完善人口、法人、自然资源、经济、电子证照等基础库,加快优化完善医疗健康、经济运行监测、社会保障、生态环保、信用体系、卫星应用、金融发展、文化旅游、市场监管等主题库,纳入省一体化公共数据体系,并对各类基础数据库、业务资源数据库实行规范管理。各地可依托本级公共数据平台,按需建设医疗健康、经济运行监测等领域的主题库,促进数据按地域、按主题充分授权、自主管理。〔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省公安厅、省人社厅、省生态环境厅、省文旅厅、省卫健委、省市场监管局、省医保局、省金融监管局、省数字办(大数据局)、中国人民银行福建省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福建监管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共享应用一体化
1.构建完善公共数据共享服务体系。提升省一体化公共数据平台数据共享支撑能力,统一受理共享申请并提供服务。健全常态化数据供需对接机制,建设省公共数据供需对接系统,提供全流程线上供需对接服务。推动数据依申请场景式共享应用,公共数据通过业务系统属地化按需回流。各地各部门应优化审批流程,精简审批材料,及时响应数据共享需求,非因法定事由不得拒绝其他单位因依法履职提出的数据共享需求。协同推进公共数据和社会数据共享,探索社会数据“统采共用”,加强对政府共享社会数据的规范管理。〔责任单位:省数字办(大数据局)牵头,省直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2.优化公共数据服务门户。优化公共数据服务总门户,为各地各部门提供公共数据目录编制、数据汇聚、申请受理、审核授权、数据共享、数据开放、开发服务、统计分析、可视化展示和运营管理等服务。各地统筹建设本级公共数据服务门户,按照目录全量对接、数据按需对接的原则,做好与省级门户对接。〔责任单位:省数字办(大数据局)牵头〕
3.加快推动数据融合创新应用。聚焦城市治理、环境保护、生态建设、交通运输、食品安全、应急管理、金融服务、经济运行等多跨场景应用需求,建立政企合作、社会参与、多方协同的数据融合创新应用机制。升级省经济社会运行和高质量发展监测平台,进一步提升经济运行研判和辅助决策的系统性、精准性、科学性;加强电子证照线上线下融合,推进电子证照和可信电子文件融合,拓展和深化电子证照在政务服务、行政监督等场景中的应用;探索构建个人和法人数字空间,推出一批示范类社会化应用。围绕产业发展、市场监管、社会救助、公共卫生、应急处突、城市治理等领域,开展公共数据综合分析应用。〔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人社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建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卫健委、省应急厅、省市场监管局、省金融监管局、省数字办(大数据局)、中国人民银行福建省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福建监管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开放开发一体化
1.健全公共数据资源开放开发机制。完善省市一体的公共数据资源开放机制,安全有序开放企业登记监管、卫生健康、交通运输、气象等领域公共数据资源,不断拓展普遍开放类公共数据。深入构建公共数据资源分级开发模式,完善公共数据资源授权审核机制和开发利用规范,建立健全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有偿服务制度和使用监管制度,健全公共数据供给服务保障机制,持续开展公共数据违规开发利用整治。有条件的地市在依法合规安全的前提下,积极探索公共数据资源开发模式,创新公共数据资源授权机制、平台支撑技术体系等。〔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省司法厅、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卫健委、省市场监管局、省数字办(大数据局)、省气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2.推进公共数据资源开放开发场景建设。推进省公共数据资源开发服务平台常态化运营,积极引导二级开发主体开展公共数据资源场景式开发利用。探索建立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中介模式,引导行业龙头企业开展公共数据价值挖掘,重点推进普惠金融、卫生健康、社会保障、交通运输、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等行业应用。持续开展数据资源开发利用应用场景征集、创新大赛等活动,推出一批典型应用场景,孵化一批创新应用成果。支持有条件的地市和部门先行先试,推进卫星应用、金融发展、生态建设、食品安全、市场监管、禁毒管理等领域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责任单位:省工信厅、省公安厅、省人社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卫健委、省应急厅、省市场监管局、省医保局、省金融监管局、省数字办(大数据局)、中国人民银行福建省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福建监管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3.提升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技术支撑能力。迭代升级省公共数据资源统一开放平台和开发服务平台。建立健全公共数据开发技术标准体系,推动利用区块链、隐私计算、人工智能等技术,提升数据访问、流向控制、溯源、销毁等关键环节技术支撑能力,确保数据来源可溯、去向可查、行为留痕、责任可究。提升数据关联分析、可视化应用、行业大数据分析建模能力。〔责任单位:省数字办(大数据局)、省大数据集团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流通服务一体化
1.建立数据流通管理机制。以数据产权、流通交易、收益分配、安全治理为重点,开展数据基础制度研究。探索建立数据资源持有权、数据加工使用权、数据产品经营权等分置的产权运行机制,建立健全数据要素各参与方合法权益保护制度。建立合规高效的数据要素流通和交易制度体系,健全数据资产评估、数据交易撮合等配套管理机制。建立完善市场定价、政府监管的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机制,更好发挥政府在数据流通管理中的引导调节作用。建立健全数据交易监管机制,对数据认证、交易、备份、追溯等进行监督,推动建设规范的数据交易市场。〔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省金融监管局、省数字办(大数据局)、省大数据集团按职责分工负责〕
2.完善数据流通配套服务。深化省大数据交易所建设,迭代建设省大数据交易平台。建立完善数据资产评估、合规认证、登记结算、交易撮合、流通服务、争议仲裁等市场运营体系,探索推进“可连可托管、可控可计量、可用不可见”的数据交易范式。完善数据安全管控、隐私融合计算、线上支付结算等平台功能,构建集约高效的数据流通基础设施。〔责任单位:省司法厅、省市场监管局、省金融监管局、省数字办(大数据局)、中国人民银行福建省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福建监管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省大数据集团按职责分工负责〕
3.推进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推进数据商体系建设,探索“数据经纪人”特色服务,推动通信、能源、金融、交通、文化、电商等领域企业入场交易,积极培育一批优质的数据供应和应用标杆单位。鼓励和支持社会通过省大数据交易所参与数据交易活动。持续推动技术、业态、模式和管理创新,形成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方案。积极争取国家支持开展数据跨境流通和“数据海关”制度等试点。有序培育数据集成、数据经纪、合规认证、资产评估、风险评估、人才培训等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建立数据要素生态联盟,组织数据流通研讨沙龙,鼓励企业、科研机构和社会团体等积极参与数据要素市场建设。〔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省工信厅、省司法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省文旅厅、省市场监管局、省金融监管局、省数字办(大数据局)、中国人民银行福建省分行、省通信管理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福建监管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省大数据集团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算力设施一体化
1.建立算力资源统筹管理机制。积极融入全国一体化大数据中心协同创新体系,开展全省公共数据算力资源普查,提升算力支撑能力。建设省算力资源一体化服务平台,强化全省各算力中心(数据中心)监测分析,动态掌握全省算力中心资源及运行情况。探索建立算力资源统一调度机制,推动构建稳定高效的全省公共数据算力服务体系。〔责任单位:省工信厅、省数字办(大数据局)、省通信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2.构建统一技术架构体系。统一建设全省一体化公共数据平台基础设施。省级政务云建设统一管理、逻辑隔离的政务云数据区,提供基础能力支撑。各地市按照省级技术架构,建设市级数据云,形成省市联动、上下一体的算力基础设施。〔责任单位:省数字办(大数据局)、省大数据集团按职责分工负责〕
3.建设基础设施主备节点。按照“两地三中心”模式,升级省一体化公共数据平台灾备设施,完善基础设施高可用保障体系,扩容本地、异地数字福建容灾备份中心,实现重要数据本地实时灾备、全量数据异地定时灾备。〔责任单位:省数字办(大数据局)、省大数据集团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标准规范一体化
1.完善标准规范工作机制。发挥省信息化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作用,建立一体化公共数据标准体系建设专项通道,培育壮大熟悉公共数据标准体系建设需求且具备较强实力的示范性企业、科研机构等,提升我省公共数据相关地方标准建设能力。〔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省数字办(大数据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2.建立健全标准规范体系。根据国家政务大数据标准体系框架与国家标准要求,开展全省一体化公共数据标准体系建设。以数据确权、数据共享、开放开发、数据交易等核心环节为重点,持续完善涵盖数据全生命周期的各项标准规范。〔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省数字办(大数据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3.推进标准规范落地实施。完善标准规范落地推广机制,制定出台标准实施方案并宣传推广。省大数据主管部门定期对标准执行情况开展符合性审查,强化对标准规范实施情况的绩效评估和监督。〔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省数字办(大数据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安全保障一体化
1.健全数据安全制度规范。建立健全公共数据分类分级保护、数据使用和安全审查等制度。健全数据安全工作责任机制,围绕数据全生命周期,构建全方位、多层级的一体化公共数据安全管理体系。强化“管业务必须管业务数据、管业务数据必须管业务数据安全”理念,按照“谁管理、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明确数据流转全流程中各方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规范数据安全协同治理,制定公共数据访问控制、风险识别、安全风险处置、行为审计、数据销毁、指标评估等数据安全管理规范。健全数据安全事件应急处置机制,完善数据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强化公共数据安全管理,持续开展公共数据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责任单位:省委保密办、省委网信办、省委编办、省公安厅、省安全厅、省数字办(大数据局)、省大数据集团按职责分工负责〕
2.提升平台技术防护能力。加强数据安全常态化检测和技术防护,建立健全数据安全技术保障体系。强化核心技术自主可控,落实信创产品在数据安全基础设施中的相关规定。充分利用电子认证、数据加密、数据沙箱等安全技术手段,推进数据脱敏使用,加强对重要数据保护、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信息的保护,严格管控数据访问行为,实现过程全记录和精细化权限管理。〔责任单位:省委保密办、省委网信办、省公安厅、省安全厅、省数字办(大数据局)、省经济信息中心、省大数据集团按职责分工负责〕
3.强化数据安全运行管理。完善数据安全运维运营保障机制,明确各方权责,加强数据安全风险信息的获取、分析、研判、预警。建立健全数据安全运行监管机制,推动建立一体化数据安全监测预警体系,全面提升数据安全保障和风险防范能力。加强政务系统建设安全管理,确保数据安全。〔责任单位:省委保密办、省委网信办、省公安厅、省安全厅、省数字办(大数据局)、省经济信息中心、省大数据集团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
充分发挥省公共数据共享应用协调小组作用,建立健全全省一体化公共数据体系规划、建设、运维、运营的领导责任制,加强省市县三级大数据管理机构组织体系建设,推动形成全省一体化公共数据管理格局。
(二)做好资金保障
各地各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合理安排项目与经费,加大对一体化公共数据体系建设运行的支持力度,将相关项目建设资金纳入基本建设投资,相关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部门预算统筹安排。各地各部门要对相关经费进行全过程绩效管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完善政策、改进管理和安排预算的重要依据,不符合全省一体化公共数据体系建设要求的,不予审批建设项目,不予安排运维运营经费。
(三)推进数据运营
创新“管运分离、授权经营”的公共数据运营模式。建立健全公共数据资源开发有偿服务配套制度,明确运营机构的安全主体责任,加快推动公共数据资源价值开发。加强数据人才队伍建设,提升数字思维、技能和素养,补齐专业力量不足短板。
(四)强化考核评估
省数字办(大数据局)牵头,结合数字政府建设考核评估,组织开展全省一体化公共数据管理和应用评估评价,并对未按要求完成任务的进行重点督查,定期通报工作进展和成效。各地各部门要积极运用第三方评估、专业机构评定、用户满意度评价等方式开展公共数据管理应用评估评价工作。各地各部门如有违规使用、超范围使用、滥用、篡改、毁损、泄露数据等行为,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附件:全省一体化公共数据体系总体架构
附件
全省一体化公共数据体系总体架构
全省一体化公共数据体系包括四类平台和三大支撑。四类平台为“1+1+10+N”架构。第一个“1”是指省一体化公共数据平台,是全省公共数据管理的总枢纽、公共数据流转的总通道、公共数据服务的总门户;第二个“1”是指省大数据交易平台,是全省数据要素流通和交易服务的总渠道,与省一体化公共数据平台实现互联互通;“10”是指10个地市级公共数据平台,支撑本地公共数据的目录编制、汇聚治理、共享应用等,与省一体化公共数据平台实现级联对接;“N”是指省直部门业务系统/数据平台,支撑本部门本行业数据汇聚与供需对接,与省一体化公共数据平台实现互联互通。三大支撑包括管理机制、标准规范和安全保障三个方面。
图1 省一体化公共数据体系总体架构图
(一)省一体化公共数据平台构成
省一体化公共数据平台是在现有省公共数据资源汇聚共享、统一开放、开发服务等基础平台和基础库、主题库、算力设施、灾备设施的基础上,升级打造的省级公共数据管理和服务平台。平台通过接入公共数据和社会数据(按需),对接国家政务大数据平台和地市公共数据平台,实现省域公共数据“一体化汇聚治理、一体化共享应用、一体化开发服务”,为全省数字政府改革和建设提供充沛数据动能。
图2 省一体化公共数据平台建设总体框架图
平台构成主要包括公共数据服务门户及公共数据资源汇聚共享、统一开放、开发服务等基础平台,数据目录、供需对接、多跨场景分析、数据治理、数据登记管理、数据共享等基础支撑系统,基础库和主题库等数据资源库,以及数据实时计算、数据安全管理、算力设施、灾备设施等相关应用支撑组件。
(二)省一体化公共数据平台与各地市和部门平台关系
省一体化公共数据平台是全省一体化公共数据体系的核心,通过汇聚并管理各地市和省直部门公共数据和数据需求,按需审批并提供数据治理、供需对接、共享、开放、开发等服务。各地各部门业务系统/数据平台的公共数据应按照标准规范进行治理,在省一体化公共数据平台注册数据目录,申请、获取数据资源和服务,并对反馈的问题数据及时纠错更新。
图3 省平台与各地市和部门平台关系图
省数字办(大数据局)统筹协调省一体化公共数据平台的建设和管理,建立完善省一体化公共数据体系管理机制、标准规范、安全保障。省大数据集团按照统建共享原则,牵头建设省一体化公共数据平台,推进基础数据服务能力标准化、集约化建设。省直部门明确本部门数据主管机构,统筹管理本部门本行业数据,推动对口国家部委垂直管理信息系统与省一体化公共数据平台互联互通。省直部门原则上须依托省一体化公共数据平台建设部门数据资源专区,开展数据汇聚、治理、模型加工和应用等。已建设数据平台的省直部门,须将本部门数据平台与省一体化公共数据平台对接,并逐步过渡依托省一体化公共数据平台建设的部门数据资源专区。
各地市可参照省一体化公共数据平台框架,结合本地实际,按照统一标准建设本级公共数据平台。市级平台构成主要包括数据目录、数据治理、数据共享、数据门户等系统,以及人口、法人、经济、电子证照等基础库。有条件的地市按需建设公共数据资源开发服务平台。各地不再建设公共数据资源开放平台,已建平台纳入省公共数据资源统一开放平台管理。各县(市、区)原则上不独立建设公共数据平台,可利用上级平台开展公共数据汇聚整合、共享应用。
图4 省平台与各地市公共数据平台有关系统关系图
(三)与相关系统关系
1.整合提升省公共数据汇聚共享平台等现有资源和能力,优化公共数据服务总门户,构建形成统一公共数据目录、统一公共数据需求申请标准和统一数据共享交换规则,为各地各部门提供协同高效的公共数据服务。
2.依托电子政务内网开展涉密数据共享,探索推进政务内网与政务外网数据共享交换,建设政务外网与政务内网安全导入导出通道,实现非涉密数据与政务内网共享有效交互、涉密数据脱密后依托省一体化公共数据平台安全共享、有序开放利用。
3.省一体化公共数据体系按需接入第三方互联网信息平台和其他领域的社会数据,依法依规推进公共数据和社会数据有序共享、合理利用,促进公共数据与社会数据融合应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