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数字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赣府厅发〔2023〕12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江西省数字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3年9月26日
(此件主动公开)
江西省数字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省数字化项目建设管理,提高财政性资金使用效益,推动基础设施集约节约建设、系统跨部门跨层级互联互通、数据共享和业务协同,加快构建系统化集成、一体化推进的工作格局,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9〕57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数字政府建设总体方案的通知》(赣府发〔2023〕8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等使用财政性资金建设、运维的数字化项目,主要包括:电子政务网络平台、重点业务数字化系统、数据资源库、信息安全基础设施、电子政务基础设施(政务云、数据中心等)、数字政府标准化体系以及相关支撑体系等符合《政务信息系统定义和范围》(GB/T 40692-2021)规定的项目。
第三条 数字化项目建设应当做到“五统一”,即统一顶层架构、统一数字底座、统一技术标准、统一共性应用、统一运维运营,运用数字化平台化思维,优化决策程序,加强资源整合,推进项目规划计划、审批、资金预算、竣工验收统一管理,加强项目建设和运维全过程管理。
不符合“五统一”项目建设要求的平台或系统,原则上不得自建、自管、自用、自维。
第四条 省政府办公厅、省发展改革委在江西省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数字政府建设领导小组(下列简称省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按照机构改革确定的职责,负责数字化项目的规划、评估、审核、监管等工作,并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数字化项目论证评估机制、联合会审机制,协调解决有关问题,开展督促检查和评估评价,推广经验做法,形成工作合力。
省委网信办负责对数字化项目的网络安全建设进行审查评估和监督管理。
省公安厅负责数字化项目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和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省财政厅负责省级数字化项目建设和运维保障资金统筹,组织开展事前绩效评估和财政投资评审,对资金使用进行日常监督,指导督促部门(项目单位)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根据需要开展财政重点评价。
省档案局负责数字化项目档案的指导、监督。
省国家密码管理局(省内网办)负责数字化项目密码应用及安全性评估的指导、监督和检查,以及数字化项目应用安全可靠产品的指导监督、检查和电子政务内网及相关数字化系统的管理工作。
省国家保密局负责数字化项目的保密审查,指导、监督、检查数字化项目的保密管理。
省审计厅负责对数字化项目进行审计监督。
省信息中心负责省级数字化项目的技术把关以及省级非涉密基础设施类、支撑平台类、跨部门共建类等数字化公共项目的实施和运维。
项目单位负责数字化项目全流程建设管理,提出数字化项目的申请,获批后组织项目的实施和运维等。项目单位对项目资金使用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
第五条 各设区市参照省级做法负责本市(含县区、开发区)数字化项目管理。
第二章 统筹规划
第六条 全省数字化项目建设遵循统筹规划、共建共享、业务协同、安全可靠的原则,依托全省统一的政务云、电子政务内网或外网、政务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公共应用支撑体系、密码服务支撑体系等开展集约化建设,原则上按照“一部门一系统”“一市一平台”要求,加快平台系统整合对接,没有上云的数字化项目逐步迁网上云,云平台要按照国家相关技术标准,加强云计算服务安全管理。
第七条 省政府办公厅、省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数字化项目建设特点和规律,统筹考虑并充分论证业务领域建设需求,编制数字化项目建设三年规划,报省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后实施。因内外部发展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国家有新的要求需要调整规划的,应当及时组织评估论证,提出调整意见报省领导小组批准。
第八条 省政府办公厅、省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省重点项目库,实行动态管理,在每年6月底前征集省直部门下一年度数字化项目建设需求,经论证评估后,纳入省重点项目库(两年有效)。数字化项目三年规划已经明确的项目优先纳入省重点项目库。建设目标、主要内容、技术路线等相似的项目不得拆分申报。
第九条 各设区市负责统筹征集本市(含县区、开发区)数字化项目建设需求,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基础设施类、跨部门跨层级集成类项目,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不包括运维)的其他类别数字化项目,由各设区市按程序统筹把关后,在每年6月底前报省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经论证评估后,纳入省重点项目库(两年有效)。
重大政府投资项目实施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财政承受能力评估,未通过评估的不得安排预算。
第十条 各地、各部门编制行业发展规划涉及数字政府建设的,应当与国家政务信息化建设规划、江西省数字政府建设总体方案等相衔接,实施的数字化项目应当符合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江西省数字化项目建设三年规划要求。
第十一条 除党中央、国务院有明确规定外,数字化项目应当落实数据共享要求,将数字化系统平台接入政务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强化政务数据的规划、开发、共享和利用,规范电子文件管理,建立政务数据共享长效机制和共享数据使用情况反馈机制,确保政务数据充分共享,不得将应普遍共享的政务数据仅向特定部门、企业、社会组织开放。
涉及国家秘密和安全的政务数据共享,提供方和使用方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并履行审批或备案程序。
第十二条 跨部门共建的非涉密数字化项目,由省信息中心会同参建部门共同开展项目框架设计,形成统一框架方案,确定项目的参建部门、建设目标、主体内容。框架方案确定后,由省信息中心会同参建部门履行报批等手续。
跨层级共享协同的数字化项目,项目牵头单位应当统筹制定数据共享、业务协同的总体要求和标准规范。设区市项目单位应当根据项目的总体要求,按照本地有关规定开展项目审批建设工作,并做好与项目牵头单位的衔接配合。
第三章 项目申报
第十三条 各地、各部门新建、改建、扩建、迁移、运维的数字化项目均需申报,不得未批先建(实施)。
第十四条 省政府办公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联合发布项目申报通知,明确年度项目申报要求。各地、各部门根据数字化项目建设三年规划,按照年度项目申报通知要求,报送本地、本部门拟开展的数字化项目,提交项目申报材料。涉密数字化项目审批、实施和运维按照国家有关保密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项目申报材料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基本情况。包括项目名称、项目单位、主要任务、建设地点、项目建设依据和必要性、项目绩效目标,拟采用实施方式及主要原因等。
(二)技术方案。建设类项目提交项目技术方案,需包含集约化建设(列出需要统一纳入公共项目的建设需求)、数据资源共享分析、系统及数据安全防护、等级保护、密码应用、软硬件产品的安全可靠情况等内容,涉及工作秘密的需包含信息防护内容。其中,涉密数字化项目需同步提交分级保护建设方案。运维类项目需提交运维实施方案。
各地、各部门申报的项目应当经党委(党组)或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并明确资金来源。
第十六条 对下列项目给予重点支持:
(一)党中央、国务院部署的重大数字化项目;
(二)落实省委、省政府重点工作部署,列入江西省数字政府建设总体方案和三年规划的重点项目;
(三)整合分级分散业务系统的项目,跨部门、跨层级、跨区域共建共享的项目。
第十七条 数字化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则上不予支持:
(一)单独新建或扩建非涉密机房、数据中心、云平台以及公共支撑、数据资源等,新增采购非涉密服务器、存储设备、服务端网络设备等硬件设施的项目;
(二)单独租赁互联网出口线路的项目和未整合到电子政务内网或外网的专网租赁项目;
(三)不在政务云部署的非涉密新建项目,不迁移到政务云的非涉密升级改造项目;
(四)不应用安全可靠产品的数字化系统;
(五)不符合密码应用或网络安全保密要求,或者存在重大安全保密隐患的数字化项目;
(六)需求或绩效目标不明确、内部系统整合不到位、数据共享要求落实不到位的项目;
(七)原项目尚未竣工验收的升级改造类项目。
第四章 项目审批
第十八条 建立省级数字化项目论证评估机制,重点就项目集成共享、安全监管、等级保护、分级保护、投资匡算、密码应用、安全可靠应用等方面,对数字化项目的必要性和技术方案等申报材料进行论证把关。组建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委托评估机构从专家库选取专家开展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涉密数字化项目论证应当从省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组建的保密科技领域专家库中选取至少2名专家参与。未经论证评估的项目,不得提交联合会审,不予审批,不安排项目资金。
第十九条 建立省级数字化项目联合会审机制,省政府办公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对论证评估通过的项目进行会审,形成联合会审意见,提出项目建设计划、资金安排建议报省领导小组审定。除国家和省委、省政府重大部署外,原则上不再受理未纳入年度重点项目库的项目申请和审批。
第二十条 根据省领导小组审定意见,省发展改革委按程序开展审批,省财政厅按程序下达经费预算。项目批复文件和经费预算文件抄送省级数字化项目联合会审机制成员单位。
第二十一条 省级数字化项目原则上不再进行节能评估、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等审批,涉及新建土建工程、高能耗项目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 省级非涉密基础设施类、支撑平台类、跨部门共建类等数字化公共项目运维由省信息中心组织编制实施方案,报省政府办公厅、省发展改革委审核后实施。电子政务内网公共项目运维由省国家密码管理局(省内网办)组织编制实施方案,报省委办公厅审核后实施。涉密数字化项目运维按照国家有关保密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坚持“省级主建,市县主用”的原则,严格控制单独新建数字化项目。限额以上的数字化项目由各设区市按程序统筹把关后报省级论证评估和联合会审;限额以下的数字化项目由各设区市按程序统筹把关和批复立项后,报省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县级及以下以用为主,承接使用省市部署的各类应用系统,支持有条件的探索建设县域特色应用场景。
第五章 项目实施
第二十四条 项目单位应当确定项目实施机构和项目责任人。项目单位建立健全项目管理制度,加强对项目全过程的统筹协调,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工程监理、绩效管理、合同管理、档案管理、安全管理、保密管理等相关制度。
第二十五条 项目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及党政机关安全管理等有关规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采取相应措施,加强数字化系统与数据资源的安全保密设施建设,定期开展安全检测、保密检测、风险评估、等级保护测评,保障数字化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按照国家密码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要求,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运行密码保障系统并定期进行密码应用安全性评估。涉及国家安全或涉密事项等数字化系统的,按安全保密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强化数字化项目建设全生命周期生产安全监管,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数字化项目建设实施工程监理制,项目单位按照数字化系统工程监理有关规定,委托工程监理单位对项目建设进行工程监理。涉密数字化项目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具备涉密信息系统集成工程监理资质。
第二十七条 项目单位对项目绩效目标执行情况进行评价,并征求有关项目使用单位和监理单位的意见,形成项目绩效评价报告,在建设期内每年年底前报省政府办公厅、省发展改革委。
项目建设期内建设类项目绩效评价报告主要包括建设进度和投资计划执行情况。对于已投入试运行的系统,还应当说明试运行效果及遇到的问题等。
运维类项目和政府服务采购类项目绩效评价报告主要包括工作开展情况、阶段性总结和服务质量评价。对于重大问题,还应当提交情况说明。
第二十八条 项目建设过程中出现工程严重逾期、投资重大损失等问题的,项目单位应当及时向省政府办公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报告。
第二十九条 项目单位应当严格项目实施管理,除不可抗力原因外,项目批复后原则上半年未组织开工建设的,收回项目资金。
第六章 项目验收
第三十条 项目建成后经6个月试运行正常,由项目单位组织终验,终验后向项目审批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不能按期申请竣工验收的,应当书面提出延期申请。开展竣工验收前,项目的数据共享情况需经数据资源管理部门确认,软硬件产品的安全可靠情况、密码应用及安全性评估情况需经省国家密码管理局(省内网办)确认。确认不通过的,不组织竣工验收,不安排运维经费。
竣工验收申请应当包括项目建设总结、数据资源共享报告(包括数据资源目录、共享平台接入、数据共享情况等)、数据共享情况确认书、软硬件产品的安全可靠情况、财务报告、第三方审计报告、第三方测评报告(包括功能和性能测评报告)、安全风险评估报告(包括涉密数字化系统分级保护测评报告或者非涉密数字化系统网络安全等级保护测评报告、工作秘密信息检测评估报告等)、密码应用安全性评估报告、保密风险评估、档案专项验收情况等材料。
第三十一条 加强项目知识产权保护,项目单位应当在政府采购文件和合同中明确,项目建设完成后形成的项目成果(如设计文件、源代码、测试文档、数据资源、数据接口等)及相关知识产权归政府所有。
第三十二条 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政府办公厅、省财政厅对省级数字化项目进行竣工验收,出具验收意见。对委托竣工验收的,项目单位完成后应当将竣工验收报告报省发展改革委、省政府办公厅、省财政厅。
各设区市报省领导小组审定后实施的数字化项目,由设区市组织竣工验收,报省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七章 资金管理和保障
第三十三条 省财政厅统筹资金做好数字化项目建设和运维保障。对省级基础设施类、支撑平台类、跨部门共建类等数字化公共项目建设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予以重点保障。
第三十四条 省级和市、县级协同建设的跨层级数字化项目,根据事权划分确定相应的建设内容和资金。需市、县级承担的建设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三十五条 鼓励和引导社会资金参与数字化项目建设投资,以适应快速迭代的应用开发需要。
第三十六条 省政府办公厅、省发展改革委按照规定建立健全省级数字化项目运维支出标准体系。根据各部门运维项目工作量、上一年度应用绩效评价结果和数字化项目运维监管情况,形成下一年度运维项目预算建议,于每年8月底前送省财政厅,省财政厅结合运维项目预算建议与财力状况安排运维经费。
第三十七条 加强数字化项目运维经费管理,原则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安排运维经费:
(一)未按要求共享数据资源或者重复采集数据的数字化系统;
(二)不符合密码应用和网络安全要求,或者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数字化系统;
(三)未依托政务外网和政务云承载的非涉密数字化系统。
第三十八条 项目单位应当严格按照财政管理有关规定使用财政性资金。项目资金支付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制度规定实行专款专用。项目建设目标和内容不变,项目总投资有结余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将结余资金退回。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九条 数字化项目建设实行全过程监管。项目单位应当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做好绩效评价、跟踪监督、审计等工作,并如实提供项目有关资料和情况,不得拒绝、隐匿、谎报、瞒报。
第四十条 在项目通过竣工验收并投入运行后6至12个月内,项目单位应当开展项目建设管理绩效自评,并将自评报告报省政府办公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
省政府办公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采用数字化手段,围绕应用效果、支撑能力、网络安全、投资效益、实际应用资源配置与设计的符合程度等方面开展重点绩效评价。根据评价结果对数字化项目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安排建设和运维经费的重要依据。
第四十一条 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项目建设中招标采购、资金使用、数据共享、密码应用、网络安全、保密管理、档案管理等情况实施监督管理。发现违反有关规定或者项目批复要求的,应当要求项目单位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可对其进行通报批评、暂缓安排建设或资金计划、暂停项目建设,直至终止项目。
第四十二条 相关部门、单位或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履行审批或备案程序,或者因管理不善、弄虚作假造成严重超概算、质量低劣、损失浪费、安全事故或者其他责任事故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规依纪依法追责问责。相关部门、单位或个人违反国家及省有关规定,截留、挪用数字化项目资金或违规安排运维经费的,由职能部门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相关规定予以查处。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群团使用财政性资金的数字化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
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其他建设项目中包含数字化项目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政府办公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赣府厅字〔2020〕6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