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学习时报 更新时间:2023-10-25
公共法律服务是政府公共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举措,是全面依法治国的基础性、服务性和保障性工作。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对于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法律服务需求,增强人民群众法治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具有重要意义。当前,公共法律服务领域最主要的矛盾之一是供给与需求之间的矛盾,表现为供给不能有效满足需求,这就需要通过不断推进公共法律服务的精细化、精准化,根据不同类型公共法律服务具体特点、社会需求和法治实践要求,真正为人民群众提供贴身、贴心、周到、管用的法律服务。
随着我国法治建设进程的推进,法治已成为党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党和国家各项工作全面纳入法治轨道,法律服务也日益成为各类主体的普遍需求,但这些需求呈现出多层次、多领域、个性化的特点,对服务质量的要求不断提高。因此,向社会大众提供公共法律服务需精益求精,最大限度利用公共法律资源,促进公共法律服务资源集约式开发利用、协同增效,提高公共法律服务资源的使用效率,为人民群众提供更为及时有效的法律帮助,真正了解群众“急难愁盼”,为经营主体“把脉问诊”,做到公共法律服务的靶向供应,切忌大而化之、泛泛而论。但当前,在少数地区的法治实践中,公共法律服务存在方式单一、形式化等问题,缺乏针对性和实效性。提升公共法律服务精细化水平,需要在梳理具体法律问题和法律需求的基础上,根据法律需求的层级、类别、阶段进行,做到分级解决矛盾、分类处置纠纷、分段供给服务。
构建不同层级纠纷解决的衔接机制。社会矛盾纠纷的性质、形式、对抗程度不同,解决纠纷的手段、方式也必然应当是多元的。公共法律服务要聚焦对矛盾纠纷“诉讼化”及“诉讼增量”的解决,并促使矛盾纠纷预防化解阶段分明、层次有序、主体明确、职责明晰。分层级进行公共法律服务有助于各种法治力量各尽其能、协同发力,实现服务精细化。例如,可将问题细致分为“小事大事难事”,根据具体复杂程度交由不同部门处理,对于那些属地性强、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纠纷,优先考虑通过人民调解组织来化解。社区村集体中“法律明白人”等力量,更能解决老百姓身边的问题,是提供公共法律服务的“排头兵”,有助于将大量琐碎细小的纠纷解决在基层、消灭在萌芽阶段。那些相对难办、权利义务关系错综复杂的法律问题,则需行政司法介入,为人民群众维护合法权益提供便利渠道。分级处理有助于整合资源,促进不同治理力量“各显神通”。
注重公共法律服务的分类供给。随着经济社会发展,行业性、专业性矛盾纠纷呈现出多发、易发态势,公共法律服务应针对不同群体、不同领域,对其差异化法律需求进行梳理分类。一方面,可将矛盾纠纷分为医疗、家事、交通、用工等各个类型,每种类型均安排专门人员进行处置,如在道路交通事故领域,除专业人民调解外,还可同时引入公证服务和律师服务,保障当事人合理诉求。另一方面,外来务工人员、农村留守老人儿童、城市灵活就业人员等不同群体,都有其特异性、相对集中的法律需求,对其提供公共法律服务就应当分类整合,由专业人员精准施策。与此相适应,公共法律服务队伍建设也应从政府与社会力量的职能出发,明确各主体在公共法律服务体系中的地位与功能,在此基础上进行合理的精细化、专业化分工。
促进公共法律服务分段实现。社会矛盾纠纷的实质化解从来不是就事论事,“头痛医头,脚痛医脚”。公共法律服务不仅要帮助人民群众在权利受到侵害时得到有效法律救济,而且应总结经验、防患于未然,这体现了公共法律服务提供者的智慧。分段治理讲究在矛盾的事前、事中、事后三个阶段统一施策、系统应对,既应做到具体纠纷的有效解决,也应注重矛盾处理的事前干预和事后回访。社会公众有了法律需求,随之提供公共法律服务,解决具体法律问题,这是公共法律服务的直接表现。但精细化的公共法律服务,应既关注为什么会产生这种法律需求,这种需求背后是否存在治理失策或管理缺位,能否通过反映相关线索,推动更多法治力量向引导端和疏导端用力,又关注处理了具体矛盾纠纷后,当事人是否真正信服法律,同样的问题会不会再次发生,如何在下一次法律服务上做得更好。促进公共法律服务分段实现,一是落实好“谁执法,谁普法”,将法治宣传和法治实践结合起来,不断提升普法宣传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提升群众自身规避风险、解决矛盾的能力。二是将行政复议、行政裁决、调解、仲裁等非诉讼法律手段挺在前面,注重运用公证、司法鉴定、法律顾问、公职律师等法律服务制度在固定证据、确权、合规、风险防范预警等方面具有的预防性功能,加强预见、预判和排查各种风险的能力。三是及时回访,针对老百姓因案件结下的“心结”,研究彻底解决问题的思路和方案,主动回应群众的合理期待,切实解决当事人的现实困难和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