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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国内电子商务市场快速成长的同时如何建立有效的监管机制,如何仲裁交易纠纷提高交易双方的诚信水平,同时作为交易平台的网络运营商应当承担什么样的责任便成为了非常重要的问题。 电子商务是否需要独立的仲裁机构? 每当电子商务交易当中出现诚信问题或买家利益受损时,当事者所想到的往往首先是交易平台对该笔交易所承担的责任,并希望交易平台能够惩罚有欺诈行为的卖家。这里就引出了一个问题:交易平台是否要承担判断某笔交易是否缺乏诚信或者公平的责任,也就是说交易平台是否应当扮演一个仲裁机构的角色? 二十多年前,中国人民银行被拆解为中国银行与中国人民银行两部分,中国人民银行不再拥有存款、贷款以及其他金融业务。究其主要原因是人民银行作为金融系统的管理者不应同时拥有金融管理权以及经营权,也就是通常我们所说的不能既当球员又作裁判,否则该领域其他银行的业务将遭遇不公正待遇。参考银行业的案例,如果我们赋予电子商务交易平台的运营商对交易的仲裁权,那么就必须保证交易平台的利益与买卖双方无关。 然而,我们无法保证交易平台运营商的利益与买卖双方完全分离,首先对于B2C而言,交易平台的运营商本身就是卖家,因此他们的利益是完全和卖家对等的,在这里我们没有再讨论关于B2C的问题。而对于C2C以及B2B的交易平台而言,其收入均来自于卖方的会员费、推广费等,同时交易平台的商业价值又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买方会员的数量。这就意味着交易平台的运营商需要通过卖家获取收入,通过买家保证市场活跃度,并进一步吸引卖家。而如果卖家与交易平台“勾结”,以多支付推广费用的方式将自己的各类信息向前排列,并要求交易平台提高自己的诚信评级的话,卖家将有机会吸引更多的买家,使买家承担更大的诚信风险;而反过来如果交易平台为了维护买家的利益对一些遭到投诉的卖家进行严惩,甚至驱逐出自身交易平台的话,一些恶意投诉的行为可能得逞,卖家利益受损。也就是说如果赋予了交易平台仲裁权利的话,交易平台很可能会最终摇摆于买方与卖方的利益之间,使得整个交易监管无效。 如果交易平台的运营者没有承担交易仲裁的责任或者不应该承担这个责任的话,又由谁来承担这个责任呢? 事实上,如果我们不把电子商务中的交易行为作为一种特殊的交易行为,而仅仅把他当成普通的交易来看代的话,这个问题便并不复杂。我们之所以认为电子商务中的交易(主要是C2C和B2B交易)有特殊性是因为交易双方往往并不确信对方所提供身份的真实性,这就给监管造成了很大的不便。而如果我们通过交易平台运营商采取交易实名制的措施,这个问题将在很大程度上得到解决,毕竟交易平台的买卖双方不同于BBS中的网友,他们要面对的是直接经济利益,因此我们有必要保证每一个注册者的身份都真实有效。 而如果针对交易者身份确认的问题能够得以解决,那么有关交易监管及仲裁的问题将不再复杂,利用现有的工商管理部门以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机构便可以充分满足对双方交易的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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