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交通委员会等关于印发《长三角交通领域“一码通行”工作方案(2023-2025年)》的通知
沪交科〔2023〕706 号
各有关单位:
为促进长三角地区交通运输一体化高质量发展,深化落实国务院办公厅有关长三角地区政务服务“跨省通办”“一网通办”和公共数据共享应用等工作要求,特制定《长三角交通领域“一码通行”工作方案(2023-2025年)》,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交通委员会 江苏省交通运输厅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 安徽省交通运输厅
上海市大数据中心 江苏省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
浙江省大数据发展管理局 安徽省数据资源管理局
2023年11月1日
长三角交通领域“一码通行”工作方案(2023-2025年)
为深入推进长三角区域政务服务跨省通办,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政务服务“跨省通办”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35号)、《关于印发2022年长三角地区依托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推进政务服务“一网通办”和公共数据共享应用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办电政函〔2022〕15号)要求,长三角地区三省一市交通管理部门、大数据管理部门协商一致,共同推进长三角交通领域“一码通行”工作,进一步深化长三角大都市圈建设,提升长三角交通运输高质量一体化发展水平。制定工作方案如下。
一、工作目标
在交通运输部联合卡、社保卡等实现“一卡通行”基础上,在交通运输部运输服务司大力支持下,三省一市交通管理部门、大数据管理部门通力合作,按照“部标二维码互联互通、省级政务码试点应用”原则,推进长三角交通领域“一码通行”。
二、总体思路
(一)统一应用标准。采用交通运输部标准二维码作为长三角“一码通行”的统一码标准。先期将已符合部标二维码的城市公交、轨道交通纳入互联互通试点城市范围,并在具备条件的城市推进省级政务码试点应用,取得相应成果后逐步推广应用。
(二)加快平台建设。建设“长三角出行一体化公共服务平台”,对接交通运输部清分结算平台,建设试点城市群的个人数字身份体系、清分结算体系、数据共享体系,实现区域内特定群体出行优惠、同城待遇政策落实、一体化个性化出行和生活服务全场景应用等。
(三)有序有力推进。2023年,先期启动部分城市“一码通行”试点工作;2024年,扩大城市范围和适用交通类型;2025年,继续扩大城市范围和适用交通类型。
三、任务安排
(一)上海市。在已完成部标码二维码和政务服务码“随申码”改造基础上,2023年,启动“随申码”在苏州试点工作;2024年,与浙江、江苏、安徽等三省部标码城市完成互联互通;2025年,继续扩大长三角地区互联互通城市范围和适用交通类型。
(二)江苏省。推动南京、无锡、徐州、苏州、南通、淮安、连云港等7个城市纳入部标二维码改造和互联互通试点范围。2023年,完成苏州(城市公交)部标码改造技术验证,开展互联互通试点;2024年,启动并完成南京(城市公交)、苏州(城市公交)、无锡(城市公交、轨道交通)、徐州(城市公交)、南通(城市公交、轨道交通)、淮安(城市公交)、连云港(城市公交)等纳入部标二维码互联互通试点工作;2025年,适时扩大互联互通城市范围和适用交通类型。同时,江苏省政务服务码“苏服码’在部分城市开展扫码出行试点,并逐步扩大城市范围。
(三)浙江省。推动宁波、杭州、台州、绍兴、嘉兴等5个城市纳入部标二维码互联互通试点范围。2023年,启动宁波(城市公交)互联互通工作;2024年,启动杭州(城市公交、轨道交通)、台州(城市公交)、绍兴(城市公交、轨道交通)、嘉兴市(城市公交)城市互联互通工作;2025年,适时扩大互联互通城市范围和适用交通类型。
(四)安徽省。推动合肥纳入长三角互联互通试点城市。同时,研究省级政务服务码“安徽码”融合交通出行功能和公共服务功能。2023年,启动合肥(城市公交)互联互通工作,探索“安徽码”、部标码、上海政务服务码“随申码”等多码同步改造试点;2024年,扩大城市范围和适用交通类型;2025年,继续扩大城市范围和适用交通类型。
四、保障机制
(一)加强综合统筹和责任落实。三省一市交通管理部门牵头大数据管理部门联合成立省级工作专班。将长三角特定区域“一码通行”纳入长三角一体化重大工作事项,由交通管理部门、大数据管理部门等协同推进,建立工作推进专题会、工作例会等会议机制,协调推动阶段性重点工作。
(二)加强对接合作和联合调研。推进过程中,三省一市交通管理部门与大数据管理部门、相关地市加强对接合作,促进共商、共建、共管;切实加强一体化工作调研,不断发现问题、解决问题,提高一体化水平。
(三)探索研究同城待遇政策。在推进三省一市“一码通行”同时,已实现互联互通的城市政府部门探索研究配套推出同城待遇政策,以吸引和扩大跨地区出行和消费服务。
长三角交通领域“一码通行”工作任务分工表(2023-202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