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打造一体化“数字作战中心”
来源:检察日报 更新时间:2023-11-22

新乡市检察院数字检察办案团队通过刑事执行检察全息感知系统研判案件线索。

数字检察是推进检察工作现代化的重要引擎,是提高法律监督能力的重要依托。今年以来,全国检察机关不断推进数字检察工作,地市级检察院也成为数字化转型的“一线作战中心”。如何运用数字化手段提升法律监督能力?笔者立足河南省新乡市检察院探索大数据赋能法律监督工作实践,从理念、数据、监督模型、机制和数字检察办案团队这五大要素展开思考。

理念是先导。新乡市检察院始终坚信法律监督工作的提升要向科技要生产力,2016年便提出技术信息服务保障检察办案的“五力”建设(即调查力、侦查力、审查力、保障力、执行力),为检察业务发展保驾护航。同时,以业务需求和务实管用为双标准,加大信息技术投入。探索建立刑事执行检察和行政检察数据共享平台,并逐步发展建立了刑事执行全息感知系统和行政检察大数据智能辅助平台;在检察侦查业务中,提炼总结出“法律监督模型+信息化侦查+审测一体化”的大数据侦查办案模式,办理多起有影响的司法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案件。该院通过总结上述散见于各业务领域的大数据实践探索,结合新乡检察发展实际,打造“业务有需求、具体有项目、经费有保障、技术有力量、运转有机制”的工作模式,明确数字检察的根本内涵,架构起“解析个案—类案思考—梳理要素—构建模型—批量办案—社会治理”的思维桥梁,以创新理念引领实现检察办案向能动履职、类案监督、深层次治理的根本转变。

数据是“根系”。数据是数字检察的原始资源与核心生产要素。充分获取各项执法、司法数据是开展数字检察工作至关重要的第一步。缺乏充分有效的数据,类案监督线索将无从发现,社会治理更是无从谈起。该院通过“内生”与“外引”双重方式开展数据归集工作。

该院将看守所、监狱的监控视频、在押人员情况等刑事执行检察数据与该院刑事执行检察大数据中心实现实时连接共享,为检察侦查提供数据支撑。目前,行政检察大数据智能辅助监督平台已接入市县两级行政执法机关460家,共享近3万件行政执法案件数据,为开展行政检察业务提供数字引领。在做好检察业务应用系统、12309中国检察网等检察机关内部数据整合基础上,实行检察官办案与数据归集双轨同行,将检察官在办案中调取的电子数据统一归集。在盘活“内生数据”的同时,打破行政执法部门、司法机关之间的信息壁垒,与公安、法院、司法局、大数据局以及相关行政单位建立有效沟通和协作制度,确立定期共享数据、协作配合的工作机制。目前,该院数据平台已初步形成集检察数据、电子数据、行政执法数据、政法数据、互联网数据五大数据来源的新乡市检察机关大数据资源池。

模型是“果实”。法律监督模型是数字检察的重要突破口。该院于2022年建成大数据建模实战平台,该平台以开放共享方式将新乡市两级检察院已建成使用和正在建设的监督模型及研究内容公布上架,建设“模型超市”,新乡市两级检察院可免费应用上架模型,河南省内其他地市级检察院也可学习借鉴相关内容,避免重复式创新,造成时间、人力的浪费。

目前,“模型超市”共有自主研发模型50组,引进模型200余个。其中,该院运用交通运输执法领域乱罚款监督模型,成功办理行政非诉执行监督案件18件,行政违法行为监督案件169件,与公安、交通部门会签《关于建立道路交通安全和运输领域行政检察与行政执法协作配合机制的意见》,规范交通运输领域社会治理;运用新型税种征收法律监督模型,催缴相关企业补缴耕地占用税和滞纳金共计3900余万元,达到“办理一案、治理一片”的社会效果。法律监督应用模型实现从“一枝独秀”到覆盖检察全业务全领域“遍地开花”的质变。

机制是保障。该院积极探索数字检察体制机制改革创新,编写《数字检察办案指引》,制定《关于归集电子数据的规定(试行)》《大数据法律监督线索内部移送工作规定(试行)》和《数字检察办案团队工作规定》等相关制度。围绕理念认知、人才队伍、管理机制和文化体系等内容,不断创新信息化、数字化建设与应用的新途径、新方法,管理机制不断优化完善。

团队是关键。数字检察工作应始终贯彻以检察人员为中心的理念。大数据技术可以拓展监督的广度和深度,在极短时间内处理人工难以完成的数据体量。但对于监督模型发现的问题线索,还需检察人员进行人工核查和后续调查,确定线索的真实性与有效性,进而研判开展法律监督的必要性。因此,融合打造有专业技术人员、员额检察官、检察官助理、书记员等一线办案人员的团队是关键。新乡市检察机关建立了“4+1”数字检察办案团队模式,由“1名检察长(或1名副检察长)+1名员额检察官+1名检察官助理+1名书记员”组成固定的数字办案团队,技术部门派员支撑,形成“4名检察业务人员+1支技术队伍”的业务、技术融合办案机制。全市两级检察院共建立17支数字检察办案团队,办理的案件多次入选最高检典型案例,取得了较好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作者为河南省新乡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全国检察业务专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