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数字时代的刑事诉讼变革》
来源:人民法院报 更新时间:2023-11-24

积极应对数字时代的刑事诉讼变革
——评《数字时代的刑事诉讼变革》

    数字时代的到来给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都带来了巨大的变化,作为社会生活一部分的刑事诉讼也不例外。网络技术、大数据技术、区块链技术、人工智能技术等新技术在刑事诉讼中得到广泛运用,促使刑事诉讼半主动、半被动地进行了变革。这些新技术的运用改变了诉讼的样貌、提升了诉讼的效率,为刑事诉讼的迭代更新提供了机遇。但与此同时,新技术的运用也给刑事诉讼带来了诸多挑战,例如进一步拉大了控方与辩方的力量差距、加大了当事人权利保障的难度、增加了个人信息和数据安全的失控风险等等。面对此种现实,我们有必要认真分析数字时代对刑事诉讼的影响,应对其带来的机遇和挑战,而郑曦教授所著《数字时代的刑事诉讼变革》一书的出版恰逢其时,正是对上述问题的积极回应。

    本书是郑曦教授近八年来对新技术在刑事诉讼中运用的观察和思考的结晶。其自从对被遗忘权产生学术兴趣后,逐步展开数字时代下刑事诉讼领域个人信息保护的相关研究,其间关注包括人工智能等新技术运用给刑事侦查、审判等程序带来的影响,后又将研究范围拓展到刑事诉讼中数据安全保护问题,由是形成本书的四个部分。在此四部分中,作者不但详述了数字时代下新技术在刑事诉讼中的客观运用现状,更重要的是对其带来的权力运行与权利保障、国家追诉犯罪之价值追求与公民个人信息和数据安全保护等需求关系之间的张力进行了深入分析,从制度和规范两个层面提出了刑事诉讼数字化转型的依据和思路,为我们理解刑事诉讼应对数字时代挑战的关键问题及其应对策略提供了有益的参考。

    本书聚焦于数字时代的刑事诉讼变革这一新兴、前沿的命题,深入分析数字技术运用对传统刑事诉讼的基本理论与运行逻辑所产生的强烈冲击,并在此基础上探索数字时代刑事司法权力与新兴数字权利的新边界。本书将刑事诉讼数字化转型的研究与实践有机结合,以规范数字时代刑事诉讼的权力运行与权利保护为研究主线,具有相当的创新性:

    第一,研究视角新颖,观点具有前瞻性。作者敏锐地发现了数字时代刑事司法实践中存在的新问题、新动向,以数字时代刑事诉讼的变革为切入点,跳出传统刑事诉讼研究范式与内容的束缚,提出诸多创新性的观点与见解。在第一编中作者从宏观层面探讨了数字时代刑事诉讼中个人信息保护的逻辑与框架,阐释个人信息权引入刑事诉讼的现实需求、“身份难题”与逻辑证成,以及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个人信息保护职责。在第二编中作者分析了刑事诉讼数据安全保护的基本思路与价值理念,并以此为指引,建构刑事司法数据分类分级制度以及刑事数据出境规则。第三编着重考察数字时代刑事诉讼中变革最为剧烈的侦查领域,特别是网络搜查、公民定位信息的收集与使用、电子数据的远程在线提取与从第三方处调取生物识别数据等侦查手段,总结数字侦查手段的共性规律与个性特征,分析数字侦查手段对传统刑事司法底层逻辑的冲击,并从数据权利保护视角提出数字侦查手段的规制路径。第四编着眼于司法信息化与人工智能对刑事诉讼的挑战与重塑,分析人工智能在刑事司法中的技术困境、现实风险与规则建构,提出了司法信息化背景下被告人质证权的保障方法,以及确立被告人数据访问权的初步构想。

    第二,研究方法多元,资料翔实。作者综合运用概念分析法、比较研究法、价值位阶分析法等多种研究方法,充分吸收网络法、数字政治学、计算机科学等多学科智识,以法学与科技交叉融合的视角,对数字时代刑事诉讼的变革及其应对进行由点到面、由表及里的深刻剖析。作者还充分运用美国、欧盟、日本等国家与地区的第一手的域外学术文献,结合最新的立法文本与经典的司法判决,深刻理解数字时代刑事诉讼面临的机遇与挑战,为我国刑事诉讼领域的个人信息与数据安全保护、数字侦查手段等方面的规则建构提供了镜鉴。此外,作者将价值位阶分析法融入本书各部分的论证过程,通过认知与评价个人信息权、数据访问权等刑事诉讼中新兴数字权利的价值属性,确定其在刑事诉讼权利体系中的位阶与边界,进而分析其与其他权利或价值冲突时的解决之道。

    需要指出的是,尽管本书的研究已经相当全面、深入,但就数字时代下刑事诉讼的变革,至少仍有两个重要问题值得关注。第一个问题是需要研究数字时代给刑事诉讼基础理论带来的影响。新技术的运用,除了在制度和规范层面对刑事诉讼带来机遇和挑战之外,也同样在刑事诉讼基础理论方面提出了新的议题。例如,针对诉讼主体而言,其范围是否因新技术的运用发生变化,刑法学者对于人工智能等智能化工具是否能够成为犯罪主体已多有探讨,那么在刑事诉讼领域,这些智能化工具能否成为适格的诉讼主体,亦有讨论和研究之空间。再如,针对诉讼构造而言,刑事诉讼传统的控辩审等边三角形关系是否因新技术的运用而发生结构性改变,亦是值得分析和应对的重要问题。从刑事诉讼基础理论着手研究刑事诉讼在数字时代面临的机遇和挑战,对于深化我们对刑事诉讼数字化转型带来的自下而上全方位变化的理解、帮助我们全面而系统地思考应对之策,都将大有裨益。

    第二个问题是对人工智能技术在刑事诉讼中的运用还有进一步拓展研究的必要性。人工智能技术发展迅速,近年来Open AI的ChatGPT、百度的文心一言等生成式人工智能工具的面世引发了普遍关注,也带来了许多争议。生成式人工智能在国外的民商事诉讼中已有应用,在刑事诉讼领域亦有广泛的运用空间。相较于已在刑事诉讼中得到应用的判别式人工智能,生成式人工智能由于训练数据来源不均衡、数据可能存在偏差等方面的原因,生成式人工智能带来的错误风险更高,而这些错误一旦落脚在刑事诉讼中,就可能给公民的生命、自由、财产等重要法益带来威胁,从而冲击刑事诉讼对公平正义的基本价值追求。此外,生成式人工智能在刑事诉讼中的运用还可能进一步增加新技术运用带来的隐私、个人信息保护、数据安全等方面的风险。对于这些问题,不可不慎重对待,亦有必要预先对生成式人工智能的运用风险进行评估,在此基础上限定其在刑事诉讼领域运用的范围、方式等,以趋利避害。

    未来已来。数字时代下新技术的涌现和运用,给刑事诉讼带来了从形式到内容的全面影响,刑事诉讼也必然经历数字化转型和变革所带来的“阵痛”。在这样的时代下,如鲁迅先生所言,我们不能做“孱头”“昏蛋”,也不能做“废物”,而是应当“运用脑髓,放出眼光”,积极应对数字时代的刑事诉讼变革,以实现新技术运用与刑事诉讼携手向善而行。

    (作者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