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化“检察+”融合履职 助推社会治理现代化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在推进依法行政和基层治理中的作用,我院牢牢把握检察工作新的时代坐标,立足主责主业,主动将检察工作融入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大局,探索“检察+机制”新格局,为推动社会治理现代化和乡村振兴贡献检察智慧。2022年以来,我院先后被中央政法委等五家单位授予“全国青少年普法教育先进集体”称号,被全国妇联评为“全国巾帼文明岗”,被贵州省人社厅、水利厅表彰为“贵州省水利及河湖长制、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先进集体”,三个案例入选最高检、最高法发布的典型案例。
构建多维度监督格局,合力促进依法行政现代化。积极履行法律监督职能,探索“检察+N”机制推动检察监督与政府内部监督有效衔接,深化“检察监督+依法行政”社会治理新模式,共同推进法治剑河建设。深化协作机制,提高监督维度,激活监督机制,共同推进剑河县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与县纪委监委联合制定在行政公益诉讼、行政检察监督中加强线索双向移送促进依法行政相关意见;与县税务局共同签订加强协作共护国有财产的意见,共同当好国有财产“守护人”;与县审计局共同制定建立公益诉讼、行政检察监督与审计监督协作配合工作机制,畅通“检审”信息共享渠道,践行双赢多赢共赢监督理念;与县林业局联合印发建立林业碳汇案件办理协作机制的意见、与林业局等部门建立全国首个司法碳汇助推乡村振兴实践基地,形成全县森林资源保护合力。为筑牢依法行政根基,助推法治政府建设,探索府检联动机制,积极创新工作方式,将行政检察端口前移,与剑河县政府会签加强府检联动促进依法行政工作实施意见,共同促进依法行政;与县司法局建立行政争议联席会议制度,在做好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的同时,对县里重大招商引资项目以及重大信访、拆迁等事项,协助党委政府把好法律关、生态关。打造溯源治理多元模式,深度融入县域高质量发展大局,立足检察办案,突出参与社会综合治理责任担当,在办案过程中主动延伸检察职能,推动溯源治理。
依法能动履职,为助推“双碳”目标和乡村振兴注入检察元素。深入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积极作为,大胆探索,努力打造“剑蓝·碳绿”碳汇检察品牌,与服务乡村振兴相融合,为检察机关助推碳达峰碳中和及乡村振兴建设提供有效司法借鉴。立足森林覆盖率高、碳汇林储备足的优势,以碳汇试点为契机,在办理生态案件中探索让违法者以认购碳汇方式替代性修复生态。截至目前,我院共办理认购林业碳汇案12件,涉及碳汇认购金额共计120万余元。积极探索和发挥林业碳汇在生态司法修复和助推乡村振兴中的作用,为乡村振兴添砖加瓦,我院于2023年3月推动司法碳汇助推乡村振兴实践基地落地剑河;推动县林业局将碳汇案件认购款发放给林农,帮助500余名林农实现增收。我院以建章立制为支撑,不断拓展碳汇检察成果,通过办案先后推动县委出台《关于支持检察机关依法开展碳汇检察工作的实施意见》《剑河县林业碳汇案件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为检察机关创新性运用碳汇补偿方式办理公益诉讼案件提供制度保障;与福建等地一起助力最高法出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森林资源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碳汇补偿方式得到立法确认,司法成果得到不断深化。
以为人民服务为宗旨,推动基层社会治理现代化。深入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维护弱势群体合法权益,充分发挥民事支持起诉职能作用,多措并举解决弱势群体急难愁盼问题。针对弱势群体诉讼能力弱、维权难的问题,建立“维护弱势群体支持起诉办案中心”,与县民政局、县妇联等部门建立信息共享工作机制,打通信息壁垒,形成保护合力,对符合支持起诉条件的案件实现应诉尽诉。为助推矛盾化解,强化诉调对接和诉源治理,对于追索抚养费、赡养费等涉及亲情问题的案件,积极引导当事人和解,力求在诉前或者诉中化解矛盾纠纷;对于涉农民工讨薪案件,与人社部门达成共识,强化诉源治理,将矛盾纠纷化解在源头。一年多来,我院通过诉前调解办理民事支持起诉案件结案率达80%。为确保案件在判决或者调解结束后能得到有效执行,通过定期跟进回访等方式,向当事人或有关部门跟进监督,确保支持起诉真正发挥作用,取得实效。
作者贵州省剑河县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