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公共数据共享开放管理暂行办法》政策解读
来源:电子政务网 更新时间:2024-01-12

《厦门市公共数据共享开放管理暂行办法》政策解读材料

一、背景依据

为规范公共数据共享开放管理,推进公共数据应汇尽汇,提高公共数据共享效率,扩大公共数据有序开放,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福建省大数据发展条例》《厦门经济特区数据条例》等要求,借鉴先进城市经验,结合我市实际,组织编制了《厦门市公共数据共享开放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目标任务

完善我市公共数据共享开放机制,加强公共数据供给,提高公共数据质量,提升公共数据共享开放水平。

三、工作进展

根据《厦门经济特区数据条例》相关规定,借鉴国内先进省市在加强公共数据管理、促进公共数据共享、开放等方面的经验和做法,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大数据管理局)启动《办法》起草工作。

起草过程中,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大数据管理局)多次召集有关单位进行研究讨论,两次面向全市各区各部门广泛征求意见,通过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门户网站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召开企业座谈会征求意见,并完成公平竞争审查以及合法性审核。2023年11月14日,市政府召开专题会议,对《办法》进行研究。2023年12月22日,第57次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了《办法》。

四、范围期限

《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公共数据的汇聚、共享、开放及其监督管理。《办法》自2023年12月28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27日。

五、主要内容

《办法》共六章三十条,包括总则、数据资源、数据共享、数据开放、监督管理、附则。

第一章 总则。着重阐明制定《办法》的目的、依据以及适用范围,确立公共数据共享开放原则,明确市大数据主管部门、市信息中心、政务部门的职责分工。

确立公共数据共享开放应当遵循无偿提供、按需申请、统一平台、安全可控的原则,明确公共数据资源平台作为全市公共数据汇聚、共享、开放的统一基础设施。

第二章 数据资源。明确了目录编制、数据汇聚、数据标识的具体方式,并提出了动态更新的要求。

规定公共数据资源实行目录管理,政务部门、公共服务组织应当根据数据目录,组织收集公共数据,实时、全量汇聚至公共数据资源平台,并动态维护更新数据目录和数据。明确人口、婚姻、出生登记等自然人,和企业、民办非企业等法人数据的“一数一源”提供单位。要求数据提供单位建立完善数据质量管理机制。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发现与其相关的公共数据不准确、不完整的,可以提出异议申请。

第三章 数据共享。主要对数据共享程序、共享方式、数据回流等方面进行规定。

明确公共数据以共享为原则,不共享为例外,共享包括无条件共享、有条件共享和暂不共享三种类型。

明确共享程序。即属于无条件共享的公共数据,由政务部门、公共服务组织通过公共数据资源平台获取;属于有条件共享的公共数据,数据提供单位应当通过数据目录相关信息项明确共享条件,数据应用单位通过公共数据资源平台向数据提供单位提出共享申请,并规定审核时长为5个工作日。

明确在应对突发事件时,相关政务部门可以在明确数据使用目的、范围、方式并确保数据安全的前提下,要求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提供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所必需的数据。

第四章 数据开放。规定了普遍开放和依申请开放两种开放类型,及其对应的开放程序、开放条件。提出了公共数据要制定年度开放计划,明确年度开放重点。

规定公共数据开放包括普遍开放和依申请开放,即普遍开放的公共数据为可以向社会广泛公开的公共数据,依申请开放的公共数据为需要特定条件、特定场景使用或者安全要求较高的公共数据。

明确依申请开放数据的受理时限:要求市信息中心3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市大数据主管部门会同政务部门、公共服务组织自初审通过之日起7个工作日完成复审。

第五章 监督管理。规定了政务部门、公共服务组织应当负责使用安全,市信息中心负责平台安全管理,市大数据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检查。

第六章 附则。规定《办法》的解释单位、施行日期和有效期。

六、注意事项

市大数据主管部门设立公共数据资源平台,作为全市公共数据汇聚、共享、开放的统一基础设施。

政务部门、公共服务组织不得新建其他跨部门的公共数据共享、开放平台或者系统。

七、关键词诠释

公共数据共享,是指政务部门、公共服务组织向其他政务部门、公共服务组织提供公共数据资源,以及需从其他政务部门、公共服务组织获取公共数据资源的行为。

公共数据开放,是指政务部门、公共服务组织在公共数据范围内,面向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依法无偿提供具备原始性、可机器读取、可供社会化再利用的数据集的公共服务行为。

八、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吴翠霞 0592-28968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