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赋能关键要看治理效能
来源:学习时报 更新时间:2024-02-28
    我国数字技术的发展紧密围绕国家与社会治理中的各项议题。各级政府积极利用数字技术提升治理能力,“一网通办”“一网统管”等产生良好示范效应,数字治理已然成为我国社会治理重要手段。然而,在技术赋能社会治理的同时,“数字留痕”“数据打卡”“指尖空转”等数字形式主义问题逐步显现,产生了技术在场与效能退场的治理困境。2023年12月,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印发《关于防治“指尖上的形式主义”的若干意见》,为加强数字化应用的标准化规范化管理、推进数字政务高质量发展提供了指引。
技术赋能要考虑多元因素
技术赋能是利用数字技术来赋予某个领域或行业更多的能力和潜力,从而提高效率、改善治理和推动创新。在公共服务和社会治理领域,主要体现为:一是治理的精细化。人口规模巨大是中国式现代化的显著特征,也意味着存在极其复杂和丰富的治理信息,借助各类数字化终端进行数据采集,改变传统的样本式的经验认知,提升治理的精细化水平。二是服务的便捷化。数字技术的突出特点是打破了时空的局限性,使得“互联网+政务服务”在减时减力上取得突出成效。三是决策的科学化。技术嵌入到治理平台后,通过信息开放、数据共享、组织互动,以“算法”驱动复杂决策的科学化水平,保证执行通畅和治理高效。
但是技术从来都只是工具,对工具的设计、执行与运用才是决定技术影响社会治理的关键因素。一方面,“技术叠加”不等于“技术运用”,运用技术和工具的主体是重要因素。数字技术作为外嵌型资源,在进入基层治理的同时,需要考虑其与治理主体、治理场景的适配性,需要考虑基层工作中是否真正能够使用好这些新技术,超越治理主体数字能力的技术极容易沦为“盆景”,最终偏离了数字技术赋能的初衷。另一方面,“技术在场”不等于“治理在场”,保障数字治理的规则环境是重要因素。数字治理更多的体现的是一种治理行为而非技术行为,但是在数字技术广泛渗透到治理全域的情境下,一定程度上带来了“技术万能”的错觉,社会治理的注意力渐次转移到是否应用了数字技术上,忽视了保障数字治理的制度规则的建立,忽略了与之相适配的社会环境的培育。
技术赋能要追求治理有效性
技术赋能的价值目标是追求治理的有效性,保证社会治理既稳定有序又充满活力,还要以群众的满意度、成效的显著性作为衡量的重要依据。
技术赋能需重点关照“大场景”的数字化。数字治理不能只选择复杂性低、显示度高的场景,关键是要聚焦社会治理中的难点堵点问题,以群众需求诉求为主线,以“小切口”入场,牵引多元主体参与、向上向下数据流通和跨层级协同保障,开展跨场景的协同治理,创设满足群众期待的“大场景”,推进集成式场景改革,让基层群众在技术赋能中有更多的体验感和获得感。
技术赋能要适配当地数字化能力。技术赋能社会治理不能片面强调数字技术的工具性,更重要的是评估当地的数字化能力,是否有数字化的内生动力。在承接与转化的过程中,统筹当地的经济发展、人文环境、技术能力,结合制度建设、运营生态和人才支撑,通过可控的成本、适度的功能,适配与当地数字能力相适应的技术手段。
技术赋能要关注限度与边界
随着社会数字化转型的深入推进,技术赋能的领域在不断延展,技术赋能的边界在不断扩张,然而技术的扩张也可能给社会治理带来挑战。技术赋能意味着在充分发挥数字技术正面效能的同时,还需厘清其限度与边界,最大限度地预防、控制和消除负面效应,重点是需要处理好几个关系。
处理好技术与治理的关系。技术的选择、工具的选用是与社会治理场景密切相关的,技术与治理适配是技术赋能的前提条件。一方面,技术工具“瞄准”治理事务或场景。如果出现“瞄不准”的问题,技术就会脱离实际,无益于治理效能的提升。另一方面,治理理念“引导”技术工具应用。数字化不是简单的应用堆砌,而是在需求牵引下的改革,是对模式流程、体验逻辑、风险管理等进行的革命性改造,在这一过程中,技术只是手段但不是目的,需要相关治理主体找到制度机制变革的办法。
处理好需求与效益的关系。评估技术赋能的效用,可以从场景需求和结果效益两个维度观测。如果治理场景需要数字技术,数字技术又最终带来了较好的治理效益。或者治理场景中数字技术不请自来,且产生了很大效能,这都是我们所需要的。如果治理场景需要数字赋能,但是其没有发挥应有效益,这就失去了其重要的功能性。如果治理场景不需要数字技术也产生不了多大效益,却应用了数字技术,这就使数字技术成了摆设。在统筹需求与效益的关系时,要避免走向技术治理的反面。
处理好主导与参与的关系。数字治理不仅仅是治理主体的责任,也需要社会主体共同参与,脱离了群众这一重要治理主体,数字治理的效能便无法得到充分发挥。加强数字治理的需求侧挖掘,调研乡镇、社区等基层的需求,从解决群众“急难愁盼”的问题出发,提供数字治理的方法手段,注重群众参与度和透明度,建立开放的沟通机制,吸收基层干部群众的意见,不断调整优化、补充完善。需要吸纳社会多元力量的参与,政府不仅是数字治理的供给者,还是治理服务的融通者和数字社会的服务者,创新数字治理的供给侧改革,充分挖掘社会中的优秀资源,充分动员社区中的潜在力量,引入到数字治理中来,不断丰富数字治理参与的力量。
处理好效率与尺度的关系。数字治理既要关注发展动能,提升政务服务、城市运行、社会治理的效率;也要关注群众的感受度,把握好各类服务与治理的尺度,做到兼容并蓄、包容发展。一方面,针对社会共性需求,推进数字治理。充分借助数据分析和智能技术,提炼共性需求的特征,快速响应、快速部署。同时,加强跨部门协作和信息共享,不断评估调整治理策略,确保策略的科学性准确性。另一方面,面向个性化需求,实现包容性发展。建立包容性的数字基础设施,确保更多群体能够获得数字服务和信息。同时,帮助提升其数字技能,确保他们参与数字化进程并分享发展成果,弥合数字鸿沟,促进社会公平和包容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