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多元化矛盾纠纷解决机制(以下简称“多元解纷机制”)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内容。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健全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提升社会治理效能。在社会基层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健全城乡社区治理体系,及时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加快推进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提高市域社会治理能力。”这为建设新时代中国特色多元解纷机制提供了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
在社会治理现代化背景下,多元解纷机制作为汇集各种纠纷解决方式、制度规则与程序衔接相互协同的纠纷解决系统,应当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以有效减轻群众诉累、防控社会风险、提升矛盾纠纷化解成功率为目标,在推进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过程中发挥更大功能与作用。
推进多元解纷机制建设意义重大
中国传统文化强调“和为贵”的社会原则和人与人之间相互谦让的精神,在解决纠纷时特别重视调解及其他非正式解纷手段的运用。推进多元解纷机制建设,充分挖掘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在新时代的价值,有望为推动全球法治治理提供行之有效的“中国方案”。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除了要求国家管理体系、管理部门及其能力现代化外,同时也强调社会治理体系,特别是民间治理体系及其能力的现代化。国家有义务有责任为公民提供多样化的权利救济渠道和机制,便利公民在行使救济权时自主选择。推进多元解纷机制建设,是国家和社会保障公民救济权有效实现的重要制度体现,有利于充分激发社会和民间自治活力、动力与创新力,弥补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发展不平衡的短板。
多元纠纷解决须以实践需求为导向
我们要坚持“基层治理、源头治理”原则,以社区、村委为基本载体,充分发挥基层社区组织力量,注重对纠纷的预防化解,将大量基层社会矛盾化于未发、止于未诉。
一方面,坚持“综合治理、一体推进”原则。充分发挥党委统揽全局、协调各方的政治优势,构建党委领导下的社会综合治理体系。充分调动社会治理资源,全面引入行政调解、行业调解等各类调解主体,加强行政机关、行业协会、调解组织之间的沟通协调。
另一方面,完善调解工作格局,做好人民调解,做实行政调解,做强司法调解,做优行业性专业性调解,促进各类调解协调联动。坚持“先行调解、诉调对接”原则。积极建设诉调对接平台,突出诉前调解与诉讼程序交融共享。坚持“案结事了、实质化解”原则。诉讼中化解矛盾必须把实质性解决纠纷作为司法审判的目标和导向,牢固树立“如我在诉”意识,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释法说理,通过化解矛盾点、寻求平衡点、找准共赢点,高效促成“案结事了”的司法目标。
多元纠纷解决应坚持系统思维、综合施策
一是要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为引领,构建多元解纷法律体系。制定多元解纷专门法律,确定多元解纷机制的正当性以及国家鼓励其发展的战略目标;明确多元解纷的法律地位和原则,界定各职能部门和社会各界的职责分工;增强多元解纷机制程序的合理性及规范性。
二是以加强党委领导为重点,促进多元主体协调联动。各级党委要充分发挥组织领导、资源调配、考核督导职能,推动建立与本地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相适应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体系。建立以政府支持为主、社会投入为辅的经费保障机制,针对不同调解组织、不同解纷方式的特点,分别运用纳入国家财政支持、提供政府补贴、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为多元解纷机制常态化运行提供经费保障和人员保障。做好与多元解纷对接单位的沟通衔接,全方位对接基层治理单位,鼓励相关行业协会特别是纠纷多发的行业成立调解组织,构建“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立体交叉”的调解组织网络。
三是以强化诉调对接为突破,发挥司法在多元解纷中的引导作用。加强诉前引导,对有起诉意愿的当事人加强相关释明和风险评估工作,引导当事人选择最适宜的方式解决纠纷。强化案件分流,针对不同的案件情形,分别进行委托调解、邀请调解、委派调解。对接速裁机制,对于调解不成但事实清楚的简单案件立案后转速裁团队,推动纠纷集约高效化解。
四是以智能化建设为抓手,助推多元解纷精准便捷。打造一站式在线解纷平台,方便用户根据自身需求和纠纷特征选择纠纷解决方式。加强各解纷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数据对接,打通部门间各自为政形成的“信息孤岛”和“数据壁垒”。通过人工智能和大数据等新技术,加快实现解纷全过程的自动化、智能化、信息化。
(作者系江苏省法学会会长;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判庭庭长;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