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学术前沿 更新时间:2025-04-14
【摘要】数字贸易是数字技术与国际贸易不断深化融合的产物,包括数字化交付贸易和数字化订购贸易。近年来,我国数字贸易取得了令人瞩目的发展成效,但仍然面临诸多挑战:一是以跨境电商为核心构成的数字化订购贸易增长空间明显受限;二是互联网平台对跨境电商发展的羁绊效应日益凸显;三是数字化交付贸易的构成——以外包为主体的信息通信技术服务贸易国际竞争力不足、其他构成部分结构失衡;四是数据流动限制型贸易壁垒制约数字化交付贸易。面向建设数字贸易强国的要求,我国应重点从加强数字技术的研发和创新、提升平台能力、强化平台治理、加强数字基础设施建设、夯实数字贸易发展的产业基石、完善数据要素相关基础制度安排,以及积极参与数字贸易国际治理规则的构建等方面入手,多措并举,着力推动数字贸易高质量发展。
【关键词】数字贸易 数字技术 国际治理规划 贸易强国 高质量发展
【中图分类号】F49/F752 【文献标识码】A
【DOI】10.16619/j.cnki.rmltxsqy.2024.24.003
【作者简介】邵军,东南大学经济管理学院教授、博导,东南大学数字经济研究中心主任,江苏省世界经济学会常务理事。研究方向为数字经济、世界经济、资源与环境经济。主要著作有《中国文化产品出口贸易发展机理及政策研究》、《利用外资与中国制造业全要素生产率增长:基于微观企业数据的研究》、《数字经济与我国产业链供应链现代化:推动机制与路径选择》(论文)等。
随着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的深入推进,数字技术与国际贸易的融合不断深化,数字贸易在全球贸易体系中占有越发重要的地位。目前数字贸易尚未有统一的界定标准,一般可以从窄口径和宽口径两个角度对其加以定义。依窄口径定义,数字贸易是指通过互联网订购且线上交付的贸易形态,即数字化交付贸易,其核心构成是实现了数字化转型的服务贸易,因而在很多文献中也被称为数字服务贸易。依宽口径定义,除了数字化交付贸易之外,数字贸易还包括通过互联网订购但线下交付的跨境电商,即数字化订购贸易。数字化订购贸易实质上是数字技术在传统贸易领域的延伸应用,相较而言,数字化交付贸易更能反映出数字技术所驱动的国际贸易形态的结构性变革。具体采用哪种口径,各国的主张与做法并不一致。进入21世纪,跨境电商的快速发展成为我国对外贸易体系中的鲜明特征,因而依宽口径定义数字贸易更加符合我国发展实际,我国商务部发布的《中国数字贸易发展报告2024》采用的就是宽口径定义。面向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目标,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了发展数字贸易,加快建设贸易强国的目标要求。新时代新征程上,数字贸易发展为贸易强国建设提供了新动能和新优势,打造数字贸易强国更是贸易强国建设的必然要求。总体上看,近年来我国数字贸易取得了令人瞩目的发展成效,规模和增速均位居全球前列,数字贸易大国的地位已经确立。然而也应看到,推动我国数字贸易高质量发展仍面临突出问题与现实挑战,距离打造数字贸易强国的目标仍有差距。本文将在梳理我国数字贸易发展成效的基础上,剖析数字贸易高质量发展面临的现实挑战,并面向打造数字贸易强国目标要求,提出加快实现数字贸易高质量发展的推进策略。
我国数字化订购贸易的发展成效
以跨境电商为核心的数字化订购贸易诞生于20世纪90年代末期,是互联网技术与国际贸易融合的早期产物。进入21世纪,在宏观经济进入新一轮增长期、加入世贸组织等积极因素的叠加影响下,我国对外贸易迎来了更为广阔的发展空间,由此驱动了跨境电商的快速发展。纵观全球主要经济体,我国是较早关注到跨境电商前景,并从顶层设计上对其发展加以支持的国家。2013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商务部等部门《关于实施支持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有关政策意见的通知》,从顶层设计上为跨境电商发展提供了政策引导与支持。2015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健康快速发展的指导意见》,从提高贸易各环节便利化水平等方面提出了促进跨境电商快速发展的指导意见。自2014年起,跨境电商已连续11年被写入《政府工作报告》。作为重要政策抓手,2015年,国务院批准设定了全国首个跨境电商综合试验区——中国(杭州)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以期为推动全国跨境电商发展提供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截至2023年底,国务院分七批共设立了165个跨境电商综试区,基本覆盖我国主要一二线城市。2020年,习近平主席在第三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开幕式上指出:“中国将推动跨境电商等新业态新模式加快发展,培育外贸新动能。”从顶层设计上给予了跨境电商发展高度重视与支持。
近年来,我国跨境电商发展迅速,为推动对外贸易及国民经济高质量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第一,跨境电商成为我国对外贸易稳定增长的重要保障。众所周知,信息不对称是国际贸易中的突出难题,特别是在空间、制度、文化等多种差异化因素的制约下,跨境需求匹配存在明显困难。跨境电商以极低的成本、极高的效率、极广的范围,有效缓解了信息不对称,显著提高了供需匹配度。例如,跨境电商企业借助专业互联网平台或独立站,不仅低成本实现了产品的不间断展示及信息发布,而且能够借助大数据画像、智能算法等数字技术的支持,实现信息的有效推送,显著提高了出口方与需求方的匹配度。特别是在信息不对称问题尤为突出的非传统长尾市场,跨境电商的优势表现得更为明显。根据商务部的统计数据,我国跨境电商贸易额由2019年的1.3万亿元增长至2023年的2.4万亿元,增长了1.8倍,其中出口额由0.8万亿元增长至1.8万亿元,增长了2.3倍。在此期间,跨境电商贸易额和出口额的年均增速分别为15.3%和20.3%,远高于同期货物贸易总额和出口额的年均增速。以跨境电商为核心的数字化订购贸易的快速发展,成为对外贸易稳定增长的重要保障。
第二,跨境电商的发展推动更多主体从国际贸易中获益。根据国际贸易理论,企业进入国际市场必须支付较高的固定成本,只有部分较大规模企业能够负担得起这一成本。而跨境电商的发展显著降低了国际市场进入成本。例如,跨境电商头部平台中国制造网集成了线上展会、物流解决方案、供应链管理海外仓等多方面服务,在面向非主流海外市场时还提供了多个专业小语种站点,这使得开展国际贸易更为便利,从而为更多主体参与外贸经营提供了机会。据海关总署公开数据,截至2024年6月,全国跨境电子商务备案企业(包括电子商务企业、电子商务平台、跨境物流企业、跨境支付企业)总数高达78811家。更为重要的是,新进入国际市场的跨境电商企业绝大部分是此前“不会做外贸、做不起外贸、不敢做外贸”的中小微企业。跨境电商的发展让这些中小微企业能够参与并从国际贸易中受益,更加彰显了贸易的普惠性、包容性特征。例如,河南许昌的假发制品跨境电商产业集群、河南鹿邑的化妆刷跨境电商产业集群发展迅速,在推动当地出口贸易快速增长的同时,更成为推进地区经济发展、乡村全面振兴与共同富裕的有力保障。
第三,数字化订购贸易的发展全面提升了国际贸易便利化水平。跨境电商规模迅速壮大之前,国际贸易各环节基本以纸质单据为载体,国际贸易业务流程存在时间长、效率低、成本高等特征。跨境电商的发展驱动了数字技术与国际贸易的加速结合,各业务流程环节逐渐脱离纸质载体而呈现电子化趋势,相关监管流程也日趋数字化、网络化。这其中最为重要的进展就是“单一窗口”管理模式的创新应用。2014年,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正式上线运行,迄今已基本实现全国覆盖,全面提高了国际贸易的便利化程度。近年来,海关总署在“单一窗口”的基础上不断优化监管方式,减少通关环节,提高通关效率,陆续发布了代码为“9610”“1210”“9710”“9810”等便利化海关监管方式,助力跨境电商发展。在业务流程与海关监管更加便利化的同时,跨境支付、跨境物流等配套领域的商业模式也在发生显著变化,数字支付、智慧物流的广泛应用也为提升贸易便利化程度提供了有力支撑。
我国数字化交付贸易的发展成效
数字化交付贸易是通过互联网进行标的物订购、传输和交付的贸易形态,是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所驱动的国际贸易形态结构性变革的产物。数字化交付贸易在本质上是数据的跨境交易与交付,无论贸易对象最终展现出来的形式有何不同,在贸易过程中都是将其分解为由0和1构成的数据比特,并通过互联网实现传输与交付。数字化交付贸易的交易对象主要是服务,如信息技术服务、平台服务、金融服务、文化娱乐服务等,因而也被称为数字服务贸易。近年来,全球数字化交付贸易发展迅速,其背后的驱动力主要是传统产品或服务的深度数字化重塑,以及全新数字化服务的涌现。具体而言,一方面,数字技术的应用重塑了许多传统产品或服务的表现形态,如图书期刊、音乐制品、影视制品等文化产品逐步以传统物理载体与流媒体服务融合的形式呈现,曾被认为是难以进行贸易的教育、医疗服务借助于数字技术也逐步实现了数字化重塑,其都成为数字化交付贸易的重要对象;另一方面,新一轮产业变革驱动了制造业的数字化、服务化转型,进一步推动了全新数字化服务的涌现。数字化转型的核心是实现数字与物理系统的有机融合,构造贯穿全业务流程、全价值链环节的数据链,促进基于数据赋能的决策优化和效率提升。在此背景下,专门的数字技术服务逐渐发展成为独立的生产性服务业部门,由此也推动了以专业性数字技术服务为重要组成部分的数字化交付贸易的发展。
作为数字经济大国,我国数字化交付贸易的发展同样取得了显著成就,为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数字化交付贸易是围绕数据比特开展的交易,因而在实践中存在难以准确识别与统计的问题。在国际比较中一般采用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提供的数字化交付服务贸易数据作为数字化交付贸易金额的近似反映。根据统计数据显示,2010~2023年全球数字化交付服务贸易总额由1.8万亿美元上升至4.5万亿美元,占全球服务贸易总额的比重由45.9%上升至56.4%。在此期间,中国数字化交付服务出口贸易规模增长超过三倍,由560.2亿美元上升至2162.6亿美元,年均增速达10.4%,数字化交付服务进口贸易规模由662.9亿美元上升至1713.2亿美元,年均增速达7.3%,均超过同期全球数字化交付服务贸易额7.0%的年均增速,中国数字化交付服务贸易无疑是全球数字化交付服务贸易增长的重要动力。从比重来看,2023年中国数字化交付服务贸易出口额和进口额占全球比重分别为4.9%和4.5%,虽然与美国相比仍存在一定差距,但已经超过法国、日本等发达经济体并稳居全球前列。数字化交付服务贸易具体包含六种类别,分别是ICT服务(电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保险服务(保险和养老金服务)、金融服务、知识产权服务、个人文娱服务(个人、文化和娱乐服务)、其他商业服务等。这其中,ICT服务出口占比的增幅最大,出口规模从2010年的104.8亿美元上升至2023年的903亿美元,占数字化交付贸易出口比重由18.7%上升至41.8%,是我国数字化交付服务贸易构成的主体。在国际市场上,2023年我国ICT服务出口占全球市场份额达到8.3%,显示出较强的竞争实力。
数字化交付贸易的发展为我国建设更高水平开放型经济新体制发挥了积极作用。从出口的角度看,数字化交付贸易的发展有利于改变传统贸易中存在的低附加值、低贸易利得问题。数字化交付贸易完全基于数字技术和数据要素展开,具有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等特征,加之数字化服务的边际成本要远低于传统实物产品,这也有助于实现更大的规模经济和范围经济,从而为我国对外贸易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驱动。从进口的角度看,首先,数字化交付贸易的发展为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提供了更多选择。积极发展数字化形式的文化、教育、医疗等各类型服务进口,充分吸收利用世界各国文明中的优秀成分和丰富成果,这既有利于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生活需求,同时也彰显了对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的践行。其次,数字化交付贸易的发展为提升产业现代化水平、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提供了有力支撑。新一轮技术革命加速了数字与物理系统的有机融合,推动了以智能化为方向的产业转型升级,在这一过程中,充分发挥数据赋能是关键。数据赋能集中体现在以下几方面:通过数据资源的收集、存储、整理与智能分析,提高决策水平,提升资源配置效率;促进数据要素与其他要素的结合,扩大各类生产要素的价值贡献;以数据要素替代部分传统生产要素,降低企业的生产成本。充分发挥数据要素的赋能作用,需要大数据、大算力与智能算法的协作,需要以工业设备运行的机理模型为基础,去探索揭示数据中隐含的产业规律。客观而言,专业性较强的工业机理模型数量不足是我国产业发展中的短板,这些模型是在工业化进程中长期积累的经验成果,发达国家在这方面具备一定优势,后者依托这种优势奠定了其在产业转型升级必需的工业软件与产业互联网生态系统领域的领先地位。例如,西门子的MindSphere、通用电气的predix等都是集成了大量专业性工业机理模型的先进数字服务平台,这些专业数字技术服务进入国内市场,不仅显著加速了相关产业数字化、智能化转型,同时也成为促进国内相关服务领域发展的重要驱动力,促成了朗坤智慧、树根互联等一批工业数字化服务平台的崛起,为我国提升产业现代化水平、推进新型工业化提供了有力支撑。
我国数字贸易高质量发展面临的现实挑战
回望21世纪以来的发展历程,无论是在数字化订购贸易,还是在数字化交付贸易领域,我国数字贸易发展无疑都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绩。新时代新征程上,面向加快建设贸易强国、创新发展数字贸易的目标要求,推动我国数字贸易高质量发展仍任重道远,需要着力应对发展过程中存在的现实挑战。
以跨境电商为核心构成的数字化订购贸易面临明显的增长空间制约。目前,我国跨境电商的贸易对象以终端消费类产品为主。由于消费者能够较为直接地了解终端消费类产品的基本特性,因而能够在互联网上根据自身的偏好实现较高效率、较低成本的撮合交易。相较而言,在具有更高品控要求、更多产品参数指标的工业产品领域,跨境电商的渗透程度较为有限,且这类产品与终端消费品的跨境电商模式差异巨大。除了五金配件等消费者自用的低值易耗品外,大部分复杂工业品目前尚难以在跨境电商平台上完成交易,平台主要还是承担信息推广的职能。待交易意向形成以后,供需双方往往还需要在线下完成交易流程,现场考察与商业谈判仍非常必要,相关支付与交付流程也与传统贸易无异。工业品所具有的复杂技术特性限制了跨境电商在这些领域的开展。事实上,大量工业企业目前主要还是依赖产业分工网络、工业品展销会等作为贸易促进渠道。而农产品、矿产资源产品等各类大宗商品的贸易模式更为特殊、决定因素也更加复杂,跨境电商在这些领域鲜有用武之地。随着要素禀赋条件的改变,近年来我国在诸多终端消费品领域的竞争力出现了一定程度的退化,加之美国等主要贸易目的地不断强化对跨境电商小额贸易的监管、降低小额进口征税门槛,如若未能有效实现向工业产品领域拓展,则以终端消费品为主的跨境电商将面临明显的增长空间制约。
互联网平台对跨境电商发展的羁绊效应日益凸显。互联网平台是跨境电商的基本载体,而当前主要来自美国的全球跨境电商头部平台的市场势力和垄断特征不断强化,对数字化订购贸易发展的羁绊效应日益凸显。一方面,互联网平台在助力更多企业主体进入国际市场的同时,也在通过规则设计不断强化低价竞争的市场环境,这制约了跨境电商发展质量的提升。例如,全球规模最大的跨境电商平台亚马逊设定了“跟卖”的交易规则,对于比较畅销的产品,允许其他商家与该产品共用一个详情页面,当消费者点击被“跟卖”的商品时,网页上就会显示同款产品的其他卖家。这种交易规则有利于平台提高流量,但也由此产生了大量以低价竞争为主要竞争手段的模仿者与竞争者。低价竞争下,创新的收益将很快被内卷式竞争所侵蚀,企业不仅难以积累产品创新、质量升级所需要的资金,更使得这种投入缺乏价值。另一方面,平台企业的垄断特性越发强化,贸易企业的收益越来越多地被平台攫取,平台服务变得越发昂贵。例如,亚马逊平台几乎是全球企业进入北美及欧洲市场仅有的选择,凭借强大的市场势力和垄断地位,亚马逊平台在利润分配方面具有强大的话语权和主导权。通过不断提高搜索排名费、设置自我优待,亚马逊平台攫取了众多新产品的创新收益。在拥有绝对垄断力的平台面前,贸易企业很难摆脱被压榨的地位,更难以在这种情况下实现长期可持续的创新发展。根据实地调研情况,相当数量的外贸企业表示并不愿意从事跨境电商,因为进入国际市场所支付的门槛成本虽然是短期性甚至是一次性的,但业务联系会长期持续下去,跨境电商在平台使用过程中所产生的持续性且不断增长的费用支出便成为企业发展的沉重负担。
我国数字化交付贸易的国际竞争力仍有待提升。近年来我国数字化交付贸易规模增长迅速,但从贸易结构来看,增长动力主要来自信息通信技术服务贸易,该类型服务贸易占比也相对较高。据商务部统计数据显示,2023年中国企业承接离岸信息技术外包、业务流程外包和知识流程外包执行总额达到1500亿美元。虽然服务外包与信息通信技术(ICT)服务贸易统计口径存在差异,但不难判断,外包是ICT服务贸易的主要模式和重要构成。从全球价值链分工体系的结构来看,发达国家跨国公司主导了全球分工体系,并居于价值链链主地位,同时将大量低附加值、低技术含量的环节外包至其他经济体,因而以外包为主体的ICT服务贸易,实际上反映出了该类型数字化交付贸易竞争实力较弱的事实。此外,我国数字化交付贸易的其他构成部分中,金融、保险服务贸易、知识产权使用费贸易、文化娱乐服务贸易的规模相对较低。例如,2023年的金融、保险服务贸易出口规模仅为320亿美元,文化娱乐服务贸易出口规模仅为58亿美元,并且存在一定逆差。然而这些却又是高附加值部门,这就使得我国数字化交付贸易的高质量发展面临挑战。数字化交付贸易竞争力相对较弱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包括服务业开放领域有限,更与相关领域发展根基不坚实有关。加快推进相关服务领域数字化转型、推进数实融合、扩大服务业开放领域,这些都是加快实现数字化交付贸易高质量发展的客观要求。
数字化交付贸易面临数据流动限制型贸易壁垒的制约。数字化交付贸易同样要面对关税壁垒和非关税壁垒,由于各国基本同意对电子传输免征关税,因而非关税壁垒是主要方面。其中对数据跨境流动的限制又是最为主要的数字贸易壁垒。当前全球数据跨境流动规则主要有美式模板、欧式模板、日式模板等几种类型,其中,美式模板强调数据自由流动,欧式模板强调数据自由流动的同时更加注重隐私保护问题,日式模板则同时借鉴了美式和欧式模板,根据行业类型的不同而分别选择美式或欧式模板。相较而言,我国更加强调数据流动的安全问题,对数据跨境流动限制较为严格,数据跨境流动自由度较低。数字化交付贸易的本质是数据比特的流动与交易,若数据流动不足,则相关领域很难充分开展数字贸易,这在专业性较强的生产性服务领域表现得尤为突出。虽然数据的本地化存储与处理是应对跨境流动限制的一种替代方案,但全球重要数字服务企业对此接受程度较低,加之目前高性能GPU等数据处理设备的空间布局也受到诸多限制,数据本地化存储与处理的效率与效力难免大打折扣,从而显著制约数字化交付贸易发展。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提出了“全球数据价值链”的概念,即数据作为生产要素越来越多地参与到全球分工体系中去,围绕数据资源,各国在数据收集、存储、处理等方面形成越来越紧密协作的分工体系。数据价值链的核心就是数据处理的分工合作与系统性增值。随着数据要素与其他生产要素、数字经济与实体经济的深入融合,数据价值链在全球价值链的演化升级过程中必然将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因此,如若对数据跨境流动限制处理不当,则全球价值链与数据价值链的融合将受到影响,进而对数字化交付贸易发展形成制约效应。
面向打造数字贸易强国的数字贸易高质量发展推进策略
新时代新征程上,面向建设数字中国、贸易强国的目标要求,针对数字贸易发展过程中所面临的现实挑战,应多措并举,重点从以下几个方面着力推动数字贸易高质量发展。
持续加强数字技术的研发与创新。无论是数字化订购贸易还是数字化交付贸易,发展质量的提升都依赖于数字技术的不断进步。打造数字贸易强国,加强数字技术的研发与创新是关键。对于数字化订购贸易,数字技术条件构成了其发展方向的“约束集”。当前,基于图片展示、动图播放及消费评论的电商技术,较好地适应了终端消费类产品的贸易需求。然而对于复杂的工业类产品,电商技术仍存在明显不足,如工业材料的展示色调与真实色调普遍存在偏差,手感和质感等因素也难以有效感知,至于工业机床这种更为复杂的整机装备,跨境电商很难发挥实质性的贸易促进作用。鉴于此,亟需加强边界突破型电商技术创新,实现跨境电商由Web2.0向Web3.0时代的跃迁。例如,基于AR/MR等的产业元宇宙技术就为复杂工业品的展示提供了新的可能,将其与数字化转型背景下形成的企业数字孪生产品相结合,能够极大拓展跨境电商的应用场景,拓展复杂工业品的在线交易空间。目前这方面的技术尚处于起步探索阶段,但已经展现出广阔的应用前景,很有可能对跨境电商的未来发展模式产生颠覆性影响。对于数字化交付贸易,掌握关键核心技术是实现高质量发展的根本保障。近年来我国在数字技术领域一直紧跟世界前沿,也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但核心技术储备不足的问题仍然突出,这也导致数字服务贸易领域的竞争力不足。例如,在专业性的操作系统技术服务领域,消费终端市场基本由Windows、Android、iOS、MacOS等系统占据,工业应用市场基本由VxWorks、Linux、uCos/Nucleus/ThreadX等系统占据,国产系统在可靠性、稳定性、生态系统等方面仍存在一定差距。加快推动核心数字技术突破是提升数字贸易竞争力的根基,推进路径主要在于高度重视基础理论研究,以及充分发挥新型举国体制的优势。关键核心技术突破的难点堵点基本都可归因于基础理论储备不足,如作为基础数字技术的人工智能算法就需要基础数学理论的支撑。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加强基础研究,是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的迫切要求,是建设世界科技强国的必由之路。”为此,应重视基础理论人才培养,实施对基础学科的长期资助计划,合理扩大基础学科领域人才储备规模。而要在较短的时间内实现对特定关键核心技术的突破,还需要充分发挥新型举国体制优势,客观而言,这仍然是快速实现重大突破的最有效方式。
积极提升平台能力、强化平台治理。平台是开展数字贸易的基础载体,充分发挥平台的积极作用应主要做好提升平台能力和强化平台治理两方面工作。当前,全球数字贸易平台呈现出寡头格局。在跨境电商领域,亚马逊、eBay等是全球企业所依赖的主要电商平台。这些头部平台表现出多方面的能力优势,包括市场渗透能力优势、金融支付能力优势、物流运输能力优势、合规能力优势等。市场渗透能力优势反映在平台对于北美及欧洲市场的高渗透度,是全球高购买力消费群体的主要采购渠道;金融与支付能力优势反映在平台与金融、支付服务提供方的紧密融合,能够为交易双方提供完善的资金通道支持;物流运输能力优势反映在平台拥有本地化存储及物流运输体系;合规能力优势反映在平台对于海关、税务、民法等规则的准确把握,有效避免违规成本。国内跨境电商平台与这些头部平台相比,竞争力偏弱,平台能力亟需提升。具体而言,一方面,要鼓励国内骨干平台企业积极“出海”,逐步扩大在主要国际市场的占有度。“出海”绝不是简单地建立海外站点,而是要与企业资源、能力的提升相结合。支持平台企业与产供链上物流企业、海外仓储企业的能力协同互补,从聚焦特定产业领域开始,形成在特定方面的突出优势及竞争实力,最终逐步扩大平台在主要国际市场的渗透范围和深度。另一方面,要提升平台针对特定市场的服务能力,尤其要注重面向“一带一路”共建国家,打造专业竞争实力,形成平台独特的比较优势和竞争优势。此外,在数字化交付贸易领域,Spotify、iTunes、Elsevier等平台表现出较强的垄断特性。相较而言,国内则缺乏专门的数字服务贸易平台。当前,应积极支持鼓励主要电商平台围绕特定数字服务领域建立专业的子平台,积极推动国内重要的视音频流服务平台、期刊图书平台、文化娱乐平台“走出去”,有效提升平台实力和竞争能力。在提升平台能力的同时,还需强化平台治理、加强平台反垄断监管,这是确保平台作用有效发挥的必然要求。当下,部分平台垄断在表现上具有隐蔽性,查处难度较大,相关配套法律体系还不完善,特别是对全球性平台的垄断治理仍属空白。这就要求在不断深化理论研究的同时,强化对各国经验做法的总结梳理,在探索与借鉴中逐步完善相应的治理体系。
进一步加强数字基础设施建设。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我们要加强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强化信息资源深度整合,打通经济社会发展的信息‘大动脉’。”深刻阐明了数字基础设施的重大价值。加强数字基础设施建设,也是打造数字贸易强国的根本保障。目前,我国数字基础设施建设成果斐然,光纤宽带、5G覆盖规模、算力规模等指标均处于全球前列,但也应看到,面向打造数字贸易强国的目标要求,数字基础设施建设仍存在进一步完善与优化的空间。例如,在消费互联网领域,以生成式人工智能、虚拟现实等为重要方向的技术升级,大幅提升了对于网络传输速度和算力的要求;在产业互联网领域,随着产业应用规模的扩大与设备接入数量的大规模增加,基于海量数据流的数字服务对传输带宽、稳定性、算力的要求更是指数级增长。目前,5G等数字基础设施基本能满足未来数字经济发展的要求,但在某些关键参数上距离大规模产业应用仍有差距,对峰值使用规模的有效响应尚待检验。面向建设数字经济强国、打造数字贸易强国的目标要求,需要进一步加强数字基础设施建设,提升面向大规模应用的支撑能力。当前主要应聚焦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第一,加快推进以5G技术为核心的网络基础设施建设,确保基础设施容量的增长领先于应用峰值。同时,还要预判未来应用场景,针对性地加快推进6G技术研发及前瞻布局。第二,针对人工智能的发展及应用趋势,加强算力基础设施建设,重点推进算网协同、云网融合,通过发挥算力的集群优势来突破单点算力的局限,在同等算力设备下促进算力效能提升;推动实施“东数西算”工程,优化数据中心布局,充分发挥地区比较优势,提升国家整体算力规模和使用效率;推动数据中心绿色低碳化,确保数字中心可持续发展。第三,面向数字贸易强国的目标要求,积极推进“数字丝绸之路”建设。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我们要坚持创新驱动发展,加强在数字经济、人工智能、纳米技术、量子计算机等前沿领域合作,推动大数据、云计算、智慧城市建设,连接成21世纪的数字丝绸之路。”当前全球“数字鸿沟”问题愈发突出,很多不发达经济体仍然缺少最基本的数字基础设施,成为全球数字化大潮中的“数字孤岛”,这也客观上限制了我国与其在贸易领域的深入合作。加强“数字丝绸之路”建设,促进与“一带一路”共建国家在数字基础设施方面的合作,将激活我国与“一带一路”共建国家的数字贸易发展新动能,提升我国在全球数字贸易发展格局中的地位和影响力。
不断夯实数字贸易发展的产业基石。数字贸易发展的根基在产业,加快数字经济与产业经济的深度融合、推动产业数字化转型是必然趋势,更是打造数字贸易强国的必然要求。近年来我国大力推进产业数字化转型,《“十四五”数字经济发展规划》专门提出了“大力推进产业数字化转型”,数字经济与产业经济融合度不断提升。但也应客观看到,加速数实融合、加快数字化转型的难度仍然不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动力普遍不足。这主要是因为,一方面,数字化转型并非仅是技术层面工作,而是以数字技术应用为载体,从企业战略高度重塑组织架构并进行资源再配置,由此带来的成本与风险较高。另一方面,数字化转型的难点还在于缺乏统一的模式,不同行业的数字化转型路径存在较大差别。例如,游戏、出版、影视等产业领域数字技术嵌入深度不断提升,而在演艺、会展等服务领域,数字技术的应用仍处于起步阶段。标准化程度低、难以大规模复制、对企业能力要求高,这些都决定了数字化转型成本较高、实践难度较大。针对这些痛点难点,应多措并举,不断夯实数字贸易发展的产业基石。一方面,要集中力量推进产业关键企业的数字化转型,以关键企业数字化转型牵引带动上下游关联企业的数字化转型。集中力量推动关键企业的数字化转型,形成关键企业在运营上的示范效应、在合作上的互促效应。另一方面,要加强对中小微企业数字化转型的支持。我国中小微企业数量众多,是对外贸易的重要参与者。针对中小微企业资源有限、数字化转型基础薄弱的情况,应加快推进落实普惠性“上云用数赋智”服务,发挥政府财政牵引作用,综合运用包括税收、补贴在内的多种政策手段,引导激励平台企业、数据服务商对中小微企业数字化转型的服务支持。
积极推进完善数据要素相关基础制度安排。数字贸易发展需要以完善数据要素相关基础制度、充分发挥数据要素价值为前提。当前要着力解决数据标准、数据确权、数据流通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完善数据要素基础制度安排,夯实发展数字经济、打造数字贸易强国的制度基石。以自贸试验区为载体积极开展数据要素相关基础制度安排“先行先试”,是探索制度创新的重要经验举措。近年来,部分自贸试验区围绕数据要素相关基础制度建设开展了系列创新探索,如《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总体方案》《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扩展区域方案》均提出围绕数据保护能力认证、数据流通备份审查、数据跨境交易风险评估等进行制度创新,《智慧海南总体方案(2020~2025年)》提出开展数据跨境传输安全管理试点,探索形成安全、便利、有序的流动机制。应看到,以自贸试验区为载体开展制度创新探索,实践中也出现了一些较为突出的问题。具体而言,一是要避免自贸试验区责任与权力不匹配的问题。由于自贸试验区试点任务较多、要求较高,因而在未给予足够、明确授权的情况下,自贸试验区作出实质性探索与突破的难度较大。二是亟需优化自贸试验区制度创新探索模式。部分自贸试验区在制度创新中存在试点区域过多、时间偏长问题。由于不同区域的基本区情各异、行政管理能力有差距、思维导向有偏差、利益诉求也不尽相同,过多且过于漫长的试点反而会在业务实践层面产生一些新问题。因此,以自贸试验区为载体积极开展数据要素相关基础制度安排的创新,要着重做好以下两个方面的工作。一方面,要着重强化顶层设计,加快完善自贸试验区的法律保障体系,明确自贸试验区法律授权的范围与边界,赋予自贸试验区足够的事权,加强自贸试验区开展制度创新的法律保障;另一方面,要优化制度创新试点的空间与时间部署。应以部分自贸试验区为载体,推进“先行先试”,聚焦数据要素等关键难点,局部突破,快速推进。试点经验的推广复制应缩短时间差,行之有效的经验不必再由各自贸试验区逐次复制再试点,可尝试直接在全国范围或特定区域内应用、推广,真正发挥“先行先试”的价值。
积极参与数字贸易国际治理规则的构建。数字贸易是新世纪快速发展形成的新事物,与之相匹配的国际治理规则尚不健全。在全球各国围绕数字贸易治理规则的讨论中,围绕贸易便利化、数字认证等的大部分议题已基本达成共识,目前难度最大、最具争议的议题还是数据跨境流动规则。我国目前签署的涉及数据流动议题的《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其相关规则与正在推动加入的《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CPTPP)存在一定差异。例如,CPTPP第14.11条第2款规定,当通过电子方式跨境传输信息是为涵盖的人执行其业务时,缔约方应当允许此跨境信息(包括个人信息)的传输。该款使用了“应当允许(shall allow)”的表述,是一项对缔约方的强制性义务要求。而RCEP规定“缔约方认识到每一缔约方对于通过电子方式传输信息可能有各自的监管要求”,即承认缔约方对于数据跨境流动可能有各自的监管要求,同时规定“一缔约方不得阻止涵盖的人为进行商业行为而通过电子方式跨境传输信息”。相较而言,RCEP削减了缔约方的义务,增加了给予缔约方的授权。积极参与数字贸易国际治理规则构建,要在安全与效率的平衡中加快推动数据跨境流动,这是打造数字贸易强国的客观要求。对此,目前应积极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首先,科学推进并做好数据分类分级管理工作。跨境数据分类应遵循“相互独立,完全穷尽”和延展性原则,防止同类型数据被多次评估,为数据分类设定必要的包容性。数据分级应尤其强调遵循比例原则,兼顾数据安全保护与经济效率之间的法益平衡。其次,设计更加精细化的数据出境管理政策。应加快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的相关要求,重点关注现代产业中的数据跨境流动需求,联合行业协会等中间组织,合理划分“核心数据”和“重要数据”的范围,避免“重要数据”范围扩大化。合理设计安全评估措施的具体适用,适当调整数据出境监管要求的严苛程度,实现与CPTPP等高水平贸易协定的相通相容。再次,要探索建立跨境数据流动的双、多边对话机制,建立新型自由贸易“跨境数据流动圈”。增进国际交流,构建政府间、行业间、研究机构间多类型、多线条的沟通模式,增进数据跨境领域的国际互信;加强数据跨境流动认证,围绕现代产业体系重点领域数据出境,积极寻求与重要贸易伙伴通过双、多边协议建立数据跨境流动认证等信任机制,推动建立区域统一的数据流动规则。
(本文系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数字经济推动产业链供应链现代化水平提升的机制与对策研究”的阶段性成果,项目编号:22&ZD095)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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