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银监会发布的两项新规《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和《电子银行安全评估指引》,3月1日起开始实施,我国电子银行业务的监管由此进入新阶段。专家表示,此次出台两项新规加强电子银行业务监管,和我国银行业务范围拓展和信息化水平的不断提高直接相关。
新规带来何种变化?
在此之前,电子银行业务领域内只有互联网银行业务根据2001年6月由中国人民银行制定和颁布的《网上银行业务管理暂行办法》接受监管,随着商业银行业务范围的不断扩大,手机银行业务和个人数字辅助(PDA)银行业务等新业务模式缺乏监管与规范,不利于真正控制电子银行的技术和金融风险。
银监会表示,监管范围的拓展和业务审批方式的更新,是新《管理办法》的主要变化,而《电子银行安全评估指引》则对电子银行业务的安全与风险管理有所加强。
《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将"电子银行业务"重新定义为"商业银行等银行业金融机构利用面向社会公众开放的通讯通道或开放型公众网络,以及银行为特定自助服务设施或客户建立的专用网络,向客户提供的银行服务",这样电话银行、手机银行、PDA银行和自助银行、ATM机都被纳入监管范围。业内分析人士表示,此次监管范围的拓展,使同一平台上基于各种设备而产生的银行业务都可以受到监管,结束了一直以来只能监管网上银行,而监管其他类似银行业务"无法可依"的被动局面,同时也和国际上的通常定义标准接轨,有利于跨境电子银行业务的监管。
在业务审批方式方面,新的《管理办法》不再按照国有、股份制和城市商业银行的分类办法设计审批权限,而是依据商业银行是否实现了数据集中处理,是否开展全国性业务设定审批权限。银监会表示,随着银行信息化水平的提高,目前大银行和小银行使用的电子银行系统和网络设施差别不大,而监管部门总部与其分支机构之间在监管人员配置、专业技能等方面则还存在明显差距,新的业务审批方式将确保不对相同性质的网上银行系统采用不同的审批尺度,从而有利于监管效率的提高。
在增强电子银行业务安全性方面,目前大部分国家都采用了依靠外部专业化机构定期对电子银行的安全性进行评估的办法,《电子银行安全评估指引》对安全评估提出了具体标准和要求,起到了规范电子银行安全评估活动,保证电子银行安全评估的客观性、及时性、全面性和有效性的作用。
消费权益得到保护
来自艾瑞市场咨询的数据显示,"担心交易安全"是消费者拒绝使用电子银行业务的首要原因,分析师认为,两项新规对电子银行业务各流程的安全性都提出了监管要求,将有助于最大限度的保护消费者权益,使其更好的规避电子银行的技术风险与金融风险。
首先,消费者的知情权得到保护。
《管理办法》明确指出,金融机构因电子银行系统升级、调试等原因,需要按计划暂时停止电子银行业务时,应选择适当的时间,并至少提前3天在网站公布;同时规定金融机构与客户签订协议或合同时,必须充分揭示电子银行进行交易可能面临的风险。杜绝金融机构为增加业务开空头承诺以及向客户隐瞒风险等情况。
其次,用户信息安全将得到更好保障。银监会要求银行严格保护用户数据及其他信息,同时规定金融机构应采用适当的加密技术和措施,保证电子交易数据传输的安全性与保密性。
第三,要求金融机构主动处理大范围的欺诈行为。易观国际金融分析师邱立彬表示,2005年,多家银行出现了犯罪分子大面积地通过手机进行诈骗的行为。新《管理办法》规定金融机构应当建立相应的机制,搜索、监测和处理假冒或有意设置类似于金融机构的电话、网站、短信号码等信息骗取客户资料的活动,金融机构在事前主动进行反欺诈调查,将大大减少类似事件的发生,保护消费者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