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关于加强交通信息资源开发利用的指导意见
来源:新华网 更新时间:2012-04-1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厅(局、委),各港口(港航)管理局,长江、珠江航务管理局,部属有关单位,部内各司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信息资源开发利用工作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04]34号),进一步规范和加快交通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更好地为行业管理和社会公众服务,现就加强交通信息资源开发利用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总则

    (一)交通信息资源是指从公路水路交通建设、生产和管理过程中产生,并利用信息化手段进行处理的有利用价值的、数字化的信息。

    (二)根据交通行业特点,交通信息资源主要划分为基础信息、生产运行信息、行政管理信息、统计信息、交通安全监督及保障信息和公众服务信息等六方面。

    (三)交通信息资源开发利用的主要内容包括:

    1.交通信息标准建设;

    2.交通信息资源目录体系建设和管理;

    3.交通信息采集;

    4.交通信息资源公开;

    5.交通信息资源共享;

    6.交通信息资源的公益性和商业性服务;

    7.交通信息资源安全管理。

    (四)各级交通主管部门的信息化部门负责交通信息资源开发利用的管理工作。

    (五)本意见适用于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交通行业企事业单位。

    二、交通信息标准建设

    (六)交通信息标准是指在交通行业范围内推行的,在信息化工作过程中必须遵守的一系列规定和规范。

    (七)交通部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统一组织、协调交通信息行业标准的制订和修订;指导和规范交通信息地方标准的制订。

    (八)地方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交通信息标准的制订和修订。

    (九)对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而又需要在本行政区域范围内统一交通信息技术要求的,可以制订地方标准。制订地方标准前,应向交通部信息化主管部门报备并接受指导。

    三、交通信息资源目录体系建设和管理

    (十)交通信息资源目录体系是通过对交通信息资源分级分类和格式标准化,实现交通信息资源的有序组织,从而便于交通信息资源采集、公开、共享的工具。

    (十一)交通部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和管理交通信息资源目录体系总体框架,制定有关管理规定,更新和调整部级目录内容,合并和整理下一级交通主管部门上报的目录。

    (十二)在交通部确定的交通信息资源目录体系总体框架下,地方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和管理本行政区域交通信息资源目录,制定有关管理规定,更新和调整相关目录内容,合并和整理下一级交通主管部门上报的目录,向上一级交通主管部门上报目录的建立、更新和调整。

    (十三)在交通部确定的交通信息资源目录体系总体框架下,交通部直属行政机构负责建立和管理所管理领域交通信息资源目录,制定有关管理规定,更新和调整相关目录内容,向交通部信息化主管部门上报目录的建立、更新和调整。

    (十四)为保证交通信息资源目录的完整性和一致性,交通部直属行政机构和地方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在建立交通信息资源目录以及更新和调整目录内容时,需经上一级交通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四、交通信息采集

    (十五)交通信息的采集是指对交通信息的收集、录入、加工、分类和整理等。

    (十六)各类交通信息的采集分别依托现有管理体制,有关具体工作按照各级交通主管部门现有管理规定执行。

    (十七)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加大利用先进的信息技术进行信息采集的力度,加强业务系统和数据库系统的建设,保证信息采集与日常业务应用相衔接,提高信息采集的效率和准确性。

    五、交通信息资源公开

    (十八)交通信息资源的公开是指各级交通主管部门以及依法行使行政职权的组织,在依法履行管理职能和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依据法律、法规及交通部政务公开的有关规定,向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社会公众,或者部门内部公开相关信息。

    (十九)各级交通主管部门以及依法行使行政职权的组织是交通信息公开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公开交通信息的义务。

    (二十)交通信息公开应当及时、真实和公正。国家和交通主管部门明确规定保密的信息按照相关规定管理。

    (二十一)地方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和交通部的有关规定制定本部门的信息公开规定。

    六、交通信息资源共享

    (二十二)交通信息资源共享是指各级交通主管部门之间在信息的处理、传送、存储、交换和使用等方面的共享。

    (二十三)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制定本部门的信息资源共享工作计划和管理制度。

    (二十四)交通信息资源共享应遵循充分发挥信息资源最大效益的原则,避免信息资源的重复建设、重复开发。

    (二十五)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充分利用行政、计划和预算等手段,协调内部各业务部门间的信息交流,推动交通信息资源在各级交通主管部门间的共享。

    七、交通信息资源的公益性和商业性服务

    (二十六)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应结合工作特点和社会需求,主动为企业和社会公众提供公益性交通信息服务,积极向公益性机构提供必要的交通信息资源。

    (二十七)引导和鼓励企业及其他组织从事交通行业市场信息、允许加工利用的政府信息等信息资源的商业性服务,发挥市场对信息资源配置的基础性作用,使交通信息资源更好地为行业管理和社会公众服务。

    八、交通信息资源安全管理

    (二十八)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在信息安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规范的基础上,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制定交通信息安全方面的技术和管理规范、规定或办法,保证交通信息资源安全。

    九、附则

    (二十九)对于交通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应当给予资金支持。

    (三十)本意见由交通部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三十一)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