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警方公开承诺 全面实行“办案公开制度”
来源:东北新闻网 更新时间:2012-04-13

为把刑事执法工作置于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的监督之下,从根本上杜绝关系案、人情案等问题的发生,切实维护刑事案件当事人的合法权利,沈阳市公安局向全社会公开承诺,从即日起,在全市公安机关全面实行“办案公开制度”。

长期以来,各级公安机关刑侦部门和广大刑警在打击刑事犯罪、维护社会治安稳定方面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得到了各级党委、政府的充分肯定,得到了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的普遍赞誉。但是刑侦工作仍然存在一些问题,特别是在刑事执法工作方面还有不公平、不公正等事件的发生。因此,为进一步加大刑事执法工作的公开化和透明度,努力提高刑事执法水平,切实做到如实立案,规范破案,公正办案,按照上级公安机关的要求,沈阳市公安局结合实际决定在全市公安机关全面实行“办案公安制度”,其主要内容有以下四大方面:

 实行立案回告

侦查办案部门接受案件时,应当制作《接受刑事案件回执单》交给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在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查询立案情况时,侦查办案部门应当随时告知。对依法不予立案的,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在7日内送达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对依法应当移送其他机关管辖的,应当制作《移送案件通知书》,在7日内送达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在交通不方便的地区,送达通知书的期限可延长至15日。

 实行破案回告和命案工作进展回告

案件破获以后,侦查办案部门应当制作《破案告知书》,将破案结果、犯罪嫌疑人及追缴赃物等情况告知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也可以通过电话回告。对于未破的命案,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在立案后每月1次,将主要工作进展向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回告。

 实行被害人、证人、犯罪嫌疑人权利义务告知

侦查办案部门对被害人进行第一次询问时,应当告知其在刑事诉讼中享有的权利和应该承担的义务,并将《被害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交给被害人,由被害人在询问笔录中签收。

侦查办案部门对证人进行第一次询问时,应当告知其在刑事诉讼中享有的权利和应该承担的义务,并将《证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交给证人,由证人在询问笔录中签收。

侦查办案部门对犯罪嫌疑人进行第一次讯问或采取强制措施时,应当告知其在刑事诉讼中享有的权利和应该承担的义务,并将《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交给犯罪嫌疑人,由犯罪嫌疑人在强制措施文书或讯问笔录中签收。

 实行办案程序、时限、进展、结果公开 

侦查办案部门特别是派出所、刑警队,要在办公地点的显著位置张贴《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基本程序图》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主要时限表》,以进一步方便群众了解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的程序和时限。

控告人、报案人、举报人、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凭《接受刑事案件回执单》通过电话或直接到接受案件的侦查办案部门查询案件侦办进展情况和办理结果,有关办案部门应热情接待,耐心回答询问。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通过政府电子政务信息系统、声讯电话等方式,以方便群众查询案件侦办进展情况和办理结果。

侦破危害严重、影响恶劣的案件后,有关刑侦部门将在公安机关统一领导和组织下,采取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破案情况和结果。   

在实行“办案公开制度”中,如果案件涉及国家秘密、共同犯罪、集团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等情况需要保密时,可视情予以简要回告、告知、公开,或者不予回告、告知、公开。

在实行“办案公开制度”工作中,全市各级公安机关将主动接受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的监督。凡对报案推诿不受理的、故意瞒案不报的、不如实立案的,广大群众和社会各界可向市公安局刑警支队、警务督察支队、110报警服务台及各分、县(市)局有关部门投诉、举报。

为确保“办案公开制度”真正得到落实,沈阳市公安局建立了责任追究制度,对未如实立案上报的,瞒报案件的,或因“办案公开制度”不落实、实行不力的,将依据有关规定追究单位和个人的责任。期间,还将组织市局有关部门,对全市办理刑事案件情况开展督察,一经发现侦查办案部门出现粗暴对待群众,推诿报警查询,有案不立,瞒案不报,忽视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等问题,将一律予以严肃处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从而进一步规范执法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