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制度创新实现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
来源:四川日报 更新时间:2012-04-13

 

  ●必须在“权力让渡”环节上切实解决民主授权的问题;●将制度创新的成果进一步规范化,并向广度和深度发展;●党务公开、政务公开就是消除腐败的“阳光”杀毒剂;●确保法律公正性,使之成为维护广大民众利益的“良法”;●让腐败的成本远远高于其腐败的收益,实现反腐败大突破;


  加强廉政建设既是当前群众关注的热点问题,也是列入我省“十一五”规划纲要的重要工作。增强廉政建设的有效性,关键在于通过制度创新,从体制、机制上切实解决对权力的有效制约和监督的问题,建立起“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要追究的监督机制”。


  必须在“权力让渡”环节上切实解决民主授权的问题。在这一环节上,具有决定意义的是要允许和提倡竞选,完善包括党内选举在内的各种选举制度,使选举能够真正反映广大人民群众和党员的意愿。这是解决“权为民所用”的一个根本性前提。因此,要从制度设计、规则和程序制定等各个环节,防止形式主义和走过场。要通过竞选,使那些人民信任的优秀人才进入党和国家的各级领导机构,代表人民行使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权力;同时使他们都明白,他们手中的权力来自人民,人民永远保留着重新选择的权利。


  切实实行党务公开和政务公开,扩大公民的知情权。
  阳光是最好的消毒剂,党务公开、政务公开就是消除腐败的“阳光”杀毒剂。党的重大决策不仅涉及到党的自身建设,而且关系到国家的发展和人民的利益。因此,有必要把除纯粹党内事务之外的“党务”向民众和社会公开。一是执政党的执政活动,如重大议案提案、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举荐变动等全过程要公开透明,不能只让党员和民众仅知道结果或被动接受结果。二是那些接受执政党举荐和人民委托、行使国家公共权力的公职人员的施政活动应向民众和社会公开。在政务公开方面,我国已进行了一系列积极探索,包括政府职能部门实行的“两公开一监督”、执法和司法部门实行的警务公开、检察公开、审判公开,基层政务公开,以及中央和省级政府为主实行的“电子政务”等。同时,政务公开应在实行会议公开、政府文档向公众开放、尽快制定“新闻法”及实行“电子民主”四方面取得突破性进展,并应将这些制度创新的成果进一步规范化,并向广度和深度发展。


  强化人大的监督职能,确保其监督到位。
  首先,各级党委必须遵循“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的要求,科学规范党委和人民代表大会的关系,支持人民代表大会依法履行自己的职能。其次是人大自身要加强建设,切实强化监督职能,成为名副其实的权力机关。要强化人大人事监督权,人大应建立专门的人事管理机构,管理和监督由人大选举或任命的所有人员。要强化人大经济监督权,建议将审计部门移交人大直管,以利于更有效地加强对财政预决算的审查和监督。同时,人大应加强对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大中型项目和国有企业经济活动的监督,特别是要防止国有企业“改制”中的“黑箱操作”,严防国有资产的流失。要完善人大法律监督权,严格“三审三读”的议案审议制度,提高立法质量,确保法律的公正性,使之成为维护广大民众和社会整体利益的“良法”。要强化人大质询权。应对受质询者回答问题的情况进行满意度表决,未通过表决的,应转入调查程序或进行信任投票。要提升人大调查权。人大调查权的有效行使要确定广泛调查的原则、人大调查权优先的原则、经费保障供给的原则、调查结论的多数表决原则。


  探索建立垂直领导的司法体制。按照十六大提出,从制度上保证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的要求,要探索建立垂直领导的司法体制。可考虑改变司法机关现行的隶属关系、人事任免和经费拨付方式,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实行自上而下的垂直领导,由上级机关任免下级机关的审判、检察人员,由国家根据人员编制和办案情况统一划拨经费,让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摆脱地方政府制约而独立运行。


  进一步发挥人民政协和民主党派的监督作用。我国现行政治体制的特殊性决定了对权力实行制约和监督的难点是对共产党的制约和监督。对此,邓小平明确指出,“共产党要接受监督”。他说,对共产党的监督来自三个方面:一是共产党党内的监督;二是人民群众的监督;三是民主党派和无党派民主人士的监督。应充分发挥各民主党派、社会团体和人民政协的“民主监督”作用,在法律和制度安排上赋予各民主党派、社会团体更加独立的地位,扩展它们的活动空间,充分发挥我国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优势。


  重拳查处腐败案和腐败分子,强化对滥用权力者和腐败行为的惩治。要加快财产申报制度的立法,重拳出击重点领域,加大震慑力度,可优先考虑防范并重拳出击在反贪、纪检、监察、检察、法院、审计、司法、海关、公安、武警和军队系统等领域的腐败行为。其次是防止和严厉打击公共投资、公共财政支出、工商、税务、金融、保险、证券、土地批租、政府采购、房地产等领域的各类腐败行为。防止和严厉打击这些领域的腐败,才能保证公共利益和国家利益不受侵害。坚决惩治与人民切身利益息息相关的各类垄断行业的腐败和党政“一把手”的腐败现象。总之,要使腐败的成本远远高于其腐败的收益,使廉洁的收益长期高于腐败的成本。这样,才有利于实现反腐败的大突破。■张星炜

以制度创新实现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

  ●必须在“权力让渡”环节上切实解决民主授权的问题;●将制度创新的成果进一步规范化,并向广度和深度发展;●党务公开、政务公开就是消除腐败的“阳光”杀毒剂;●确保法律公正性,使之成为维护广大民众利益的“良法”;●让腐败的成本远远高于其腐败的收益,实现反腐败大突破;


  加强廉政建设既是当前群众关注的热点问题,也是列入我省“十一五”规划纲要的重要工作。增强廉政建设的有效性,关键在于通过制度创新,从体制、机制上切实解决对权力的有效制约和监督的问题,建立起“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要追究的监督机制”。


  必须在“权力让渡”环节上切实解决民主授权的问题。在这一环节上,具有决定意义的是要允许和提倡竞选,完善包括党内选举在内的各种选举制度,使选举能够真正反映广大人民群众和党员的意愿。这是解决“权为民所用”的一个根本性前提。因此,要从制度设计、规则和程序制定等各个环节,防止形式主义和走过场。要通过竞选,使那些人民信任的优秀人才进入党和国家的各级领导机构,代表人民行使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权力;同时使他们都明白,他们手中的权力来自人民,人民永远保留着重新选择的权利。


  切实实行党务公开和政务公开,扩大公民的知情权。
  阳光是最好的消毒剂,党务公开、政务公开就是消除腐败的“阳光”杀毒剂。党的重大决策不仅涉及到党的自身建设,而且关系到国家的发展和人民的利益。因此,有必要把除纯粹党内事务之外的“党务”向民众和社会公开。一是执政党的执政活动,如重大议案提案、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举荐变动等全过程要公开透明,不能只让党员和民众仅知道结果或被动接受结果。二是那些接受执政党举荐和人民委托、行使国家公共权力的公职人员的施政活动应向民众和社会公开。在政务公开方面,我国已进行了一系列积极探索,包括政府职能部门实行的“两公开一监督”、执法和司法部门实行的警务公开、检察公开、审判公开,基层政务公开,以及中央和省级政府为主实行的“电子政务”等。同时,政务公开应在实行会议公开、政府文档向公众开放、尽快制定“新闻法”及实行“电子民主”四方面取得突破性进展,并应将这些制度创新的成果进一步规范化,并向广度和深度发展。


  强化人大的监督职能,确保其监督到位。
  首先,各级党委必须遵循“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的要求,科学规范党委和人民代表大会的关系,支持人民代表大会依法履行自己的职能。其次是人大自身要加强建设,切实强化监督职能,成为名副其实的权力机关。要强化人大人事监督权,人大应建立专门的人事管理机构,管理和监督由人大选举或任命的所有人员。要强化人大经济监督权,建议将审计部门移交人大直管,以利于更有效地加强对财政预决算的审查和监督。同时,人大应加强对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大中型项目和国有企业经济活动的监督,特别是要防止国有企业“改制”中的“黑箱操作”,严防国有资产的流失。要完善人大法律监督权,严格“三审三读”的议案审议制度,提高立法质量,确保法律的公正性,使之成为维护广大民众和社会整体利益的“良法”。要强化人大质询权。应对受质询者回答问题的情况进行满意度表决,未通过表决的,应转入调查程序或进行信任投票。要提升人大调查权。人大调查权的有效行使要确定广泛调查的原则、人大调查权优先的原则、经费保障供给的原则、调查结论的多数表决原则。


  探索建立垂直领导的司法体制。按照十六大提出,从制度上保证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的要求,要探索建立垂直领导的司法体制。可考虑改变司法机关现行的隶属关系、人事任免和经费拨付方式,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实行自上而下的垂直领导,由上级机关任免下级机关的审判、检察人员,由国家根据人员编制和办案情况统一划拨经费,让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摆脱地方政府制约而独立运行。


  进一步发挥人民政协和民主党派的监督作用。我国现行政治体制的特殊性决定了对权力实行制约和监督的难点是对共产党的制约和监督。对此,邓小平明确指出,“共产党要接受监督”。他说,对共产党的监督来自三个方面:一是共产党党内的监督;二是人民群众的监督;三是民主党派和无党派民主人士的监督。应充分发挥各民主党派、社会团体和人民政协的“民主监督”作用,在法律和制度安排上赋予各民主党派、社会团体更加独立的地位,扩展它们的活动空间,充分发挥我国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优势。
  重拳查处腐败案和腐败分子,强化对滥用权力者和腐败行为的惩治。要加快财产申报制度的立法,重拳出击重点领域,加大震慑力度,可优先考虑防范并重拳出击在反贪、纪检、监察、检察、法院、审计、司法、海关、公安、武警和军队系统等领域的腐败行为。其次是防止和严厉打击公共投资、公共财政支出、工商、税务、金融、保险、证券、土地批租、政府采购、房地产等领域的各类腐败行为。防止和严厉打击这些领域的腐败,才能保证公共利益和国家利益不受侵害。坚决惩治与人民切身利益息息相关的各类垄断行业的腐败和党政“一把手”的腐败现象。总之,要使腐败的成本远远高于其腐败的收益,使廉洁的收益长期高于腐败的成本。这样,才有利于实现反腐败的大突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