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奇平:信息化“为体”还是“为用”?
来源:互联网周刊 更新时间:2012-04-14

工业化把“不变”制度化,信息化要把“变本身不变”制度化

“如何对制度进行思考”这个题目在这里的意思,是想试着评价和估计一下,在制度这个问题上,信息化有多大潜力可以有自己独立的基础理论立场。或者说,信息化对制度创新的影响,到底建立在“为体”还是“为用”的限度上。

将文献一路读下去,发现关于制度的各学科理论,其前沿—如演进经济学、演进制度经济学、行为经济学制度理论、演进博弈学习理论、认知逻辑理论—都正在指向同一个方向:生命演化。而我恰恰认为“信息化是生命化”。制度理论与信息化结论一旦在内核中相逢,将触发信息化理论的飞跃,引导人们在“信息化为体”的意义上谈制度;而不再像以往那样,把信息化仅仅当作制度的附庸。

如果这一判断成立,将意味着信息化不光促进传统制度的改进和完善,它还内在地要求产生新的制度,以及更重要的—产生新的制度逻辑。制度逻辑的改变,就是本文要探讨的问题。

由信息化理念引伸出信息化的制度理念

用“生命化”来解释信息化,在于将信息化理解为与“机械化的”第一次现代化运动相辅相成的“有机化的”第二次现代化运动。前者主要推动分工专业化,后者主要推动协调有机化。通过协调有机化,进一步带动分工专业化;通过分工专业化,进一步促进协调有机化。

“生命化”主要指通过信息的编码解码与传播(即DNA机理)导致系统自组织、自协调地自发演进的过程,DNA机制就是其生物表现。信息化的本质在于,将生命机制,从生物个体水平上的生命扩展到社会组织水平上的“生命”。从生命化的理念看,国民经济、社会与文化的信息化过程,是社会组织的有机化过程;它主要作用是克服工业化造成的社会机体不和谐问题。所有信息化工程,本质上都是社会仿生工程,都是给传统工业化形成的机械组织,注入DNA机制,使其活化的过程。比如说企业信息化,就是指“搞活”企业的意思。生命化,这是我们讨论制度问题的原点。

如果承认信息化就是生命化,相应的信息化制度理念,必然是认为制度也是可以生命化的。意思是说,制度也是可以活化的(既然可以搞活企业,也可以搞活制度,如:与时俱进,随需应变,自我完善,创新发展,诸如此类)。这是信息化制度问题上,基础理论级的第一个“大胆假设”。

这个大胆假设的本质是什么呢?本质在于它是一个扬弃制度完备理性的命题。因此它是对传统工业化的理论叛逆。我们现在看到的制度经济学,按照其内在倾向,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肯定完备理性的,论证制度通过体现完备理性的正式形式(如契约、组织、产权、法规等等),可以降低甚至消除交易费用(协调成本),试图用新古典主义“消化”制度经济学;另一类是扬弃完备理性的,在有限理性和认知模式基础上,研究制度与交易费用(协调成本)的关系。其中走得最远的,就是与新古典主义渐行渐远的演进的观点,特别是与理性化相对峙的生命化的观点。汪丁丁、韦森就是其中有代表性的人物。我希望搞信息化理论的人,多注意从他们的观点中获得启发。因为我认为他们的路子,从信息化的角度看,比较“正点”。

信息化的制度逻辑:信息是重要的

信息化在影响到这一或那一制度安排之前,首先改变了制度的逻辑。以往的逻辑,关心的是最佳制度安排,即最理性的制度,缺点是一旦形成,就难以改变;信息化的制度逻辑,因为从理念上就不认同绝对理性,所以它应当关心的是“与时俱进”本身,把制度理解为一个创新过程,而不是一个结果,这样才能逼近信息在其中起关键作用的真实世界。

信息化制度元逻辑结构:“活的制度”如何可能?

一旦不再把完备理性当作制度逻辑的中心,制度问题在元逻辑层面就将变成一个知识论的问题。在信息化学者发现这一点之前,汪丁丁首先洞察到这一点。正是经由汪丁丁,我们才发现康德思想中有一种认知和演进的因素,可以在制度逻辑理论创新中,为我所用。

康德理论对制度逻辑的启发,在于他第一次将逻辑学与认识论相结合,对理性进行认知考察这一点上。而令我最感兴趣的,是康德在《纯粹理性批判》中提出的图式说。这一思路,正是信息化制度元逻辑的核心。它解决了两个关键问题:当完备理性并不“真实”存在时,制度的普遍性如何保障;当感性上升为理性后,如何保持制度在选择和创新方面的灵活性。对制度来说,这意味着,当制度从现代性的绝对理性僵化状态,向信息化的活化状态转型时,“活的制度”如何可能的问题。

按照元逻辑推论,信息化的制度逻辑在于:第一,制度是面向现象的;第二,制度是演进的;第三,制度是创新的。当然,把制度的范式基础只追溯到康德,悬置了理性本身,没有做到从启蒙运动的源头上反思现代性的局限。这方面施特劳斯和伯林的理念更深入一些。我以前提出“自由先于权利”的观点,也旨在超越现代主义的制度观,突显信息化制度元逻辑的价值取向所在。

信息是重要的

众所周知,新制度经济学派的口号是“制度是重要的”。在我看来,这不过是另一具现代性图腾。如果这里的“制度”,最终要回归新古典主义的完备理性假设上来,在信息化语境中,我认为“重要”的,就将不再是(一成不变的)制度,而是不断生成和演进的信息。对于制度来说,信息才是重要的。

1、制度是认知的结果,是信息的流动与积淀过程。行为经济学的认知模式不光反映微观行为结构,而且反映宏观制度结构。制度构造本身就是一个心智模式。在这一模式中,制度随时要从当下的情境中获得信息,同时要将这一信息同存储于系统框架(FRAME,相当于康德的图式)中的以往编码信息进行比对,以此方式进行评估,做出应对之策。信息化制度与工业化制度的不同在于,资源外部性越强(信息和知识程度越高)、环境越不确定,系统复杂程度越高,工业化的决策效能越低,而信息化的决策效能越高。以相对较低的决策成本,做出较多的正确决策,是信息化制度的主要优点。

2、制度是习得的结果,是惯习和文化选择的过程。从制度经济学的演进观点来看,制度是惯习和文化积累的结果,制度无法移植,就在于惯习和文化无法移植。信息化制度是学习型制度,在学习中与时俱进,不断演化。因此,信息化制度不光是对制度进行改革,而是把改革本身当作制度。

3、制度是博弈的结果,是共同知识形成运用的过程。从博弈论学习理论的观点看,制度是人们在有限重复博弈中,不断形成和运用共同知识的结果。这种共同知识存在于一个具有编码解码功能的知识框架中,这个知识框架,就是图式或制度。它既是理性的,又是感性的。

理解信息化对于制度逻辑带来的变革性影响,对于制度创新具有重要意义。用最简单、最通俗的话来说:工业化把“不变”制度化,信息化要把“变”制度化—信息化要把“变本身不变”这一点制度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