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义愤不能取代程序理性
来源:晶报 更新时间:2012-04-14

  在网友自发调查下,两名虐猫者的身份已经查明,他们是黑龙江鹤岗市萝北县医院一名护士和该县电视台的一名工作人员。据报道,两人所在单位及当地警方均已介入调查,虐猫者也被暂停工作。然而继之而来的尴尬是,“停职”的惩处似乎是迎合民意,因为萝北县委宣传部的工作人员称,“他们(虐猫者)所做的事情都是八小时以外的行为,是个人行为,单位无法约束。

既然是单位无法约束的个人行为,停职的惩处自然缺乏合理性,毕竟员工和单位存在合同关系,只有违反劳动纪律才能受到惩罚,虐猫是在“八小时之外”,已和工作无关,由单位出面给予停职处分显然是不合适的,倘若当事人维权意识较强,还可向相关部门申诉。当地警方也在调查此事,可是虐猫录像尽管残忍无比,却恐怕不能界定为“淫秽物品”,个人虐待小动物也不构成犯罪,依据现有的法规条例,恐怕会让警方对虐猫者的调查无果而终。

  这种结果自然不是网友们希望看到的。当惨无人道的虐猫录像出现在网络上,网民的义愤和汹汹的民意顿时占据了主流话语地位,他们不仅对这种变态行为进行讨伐,还有对事发地点的一再推断,以及虐猫动机的揣测和背后利益链的调查,更有甚者,将女性虐猫者的照片制成“通缉令”广为传播。“网络通缉令”是一个符号,承载的是网友的义愤,无疑,虐猫者已被扭送上道德法庭,接受“民意的审判”。

  这场审判尽管是虚拟的,力量却巨大,因为互联网上的民意往往存在非理性的因素,加之信息化社会的互联网无孔不入,虐猫者在汹汹民意的讨伐下已无可逃遁,所在单位若迎合民意,或慑于民意,往往会给当事人以违反程序的不公正待遇,比如开除公职等等。一个人应为自己的恶行负责,用惨无人道的手段虐待小动物,王某和李某应为之付出代价,但如果找不到合适的法条予以惩戒,这证明法律存在盲区,应通过立法完善。

  民意值得尊重,但程序和法律更应尊重,在程序和法律的惩戒面前,“民意的审判”只能停留在道德拷问的层面,过多地介入到现实应引起警惕。这也许是尴尬的,正如有时我们看到“恶人”在身边逍遥,法律却无可奈何,但这并不意味着个人“自行执法”是合理的,因为一旦损害了程序的公正,就意味着“大多数人的利益”都可能受到侵害。无论如何,网络的义愤不能取代程序的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