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战争法或曰武装冲突法是国际公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规范交战双方之间的关系和行为,主要依靠缔约国的自觉遵守和执行。大国特别是超级大国对战争法义务的履行情况和态度,直接影响着战争法规约的国际公信力,甚至会动摇战争法的存在基础。美国在推行其霸权主义和强权政治的进程中,不断冲击和挑战战争法的底线,但却屡屡得手,原因何在?本栏就此问题特约有关专家学者撰文,以飨读者。 2月15日晚,更多阿布格莱布虐俘照片被澳大利亚电视台公开后,引起了舆论的关注。尽管美国白宫和五角大楼不愿意被人重揭伤疤,但解铃还须系铃人:新一轮的调查会不会就此拉开序幕,人们在拭目以待。而事实上,自阿富汗战争特别是伊拉克战争以来,美国违反国际法和战争法的事件频繁发生,由于“前科”太多,人们习以为常,见怪不怪。那么,美国适用战争法的基本策略到底是怎样的呢? 以国内立法宣示战争法条约的适用条件 美国宪法第四条规定,“在美国的权威下订立的条约”是本国最高法律的一部分,对各州法院具有拘束力。但这里所说的条约,只能是“自动执行的”,对于非自动执行的条约,必须有另外的立法或行政行为,才能确保它在国内的适用。如果某项“非自动执行的条约”不利于或者会挫败美国政府的外交政策目标,美国就不会执行该条约的规定。 实用主义是美国适用战争法的基本原则 实用主义是美国军事战略思维的基本遵循。美国21世纪国家安全研究委员会认为,美国将一如既往地支持国际法的发展,积极履行那些能促进美国整体利益的国际协议,但美国必须保留对国家利益的解释权,甚至不惜退出——但不违反一部分条约的义务。这充分体现了美国的实用主义态度。捍卫和维护美国的国家利益,这是美国适用战争法的前提。基于各种原因,美国至今仍未批准或加入若干重要的战争法规约:1954年关于保护文化财产的海牙公约、1977年两个附加议定书、1980年特定常规武器公约的两个议定书\(即关于燃烧武器和激光制盲武器\)和1998年《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等。表面上看,美国的理由是这些条约“不利于国际社会正义的实现”,实际上却是因为一旦加入或批准,极有可能使美国在全球的军事行动受到掣肘,使美国的国家利益受到影响。 充分利用国际规约的保护性条款,维护美国军人和公民的权益,这是美国适用战争法的重要考虑。为了保护自己的军人,美国依据1949年《关于战俘待遇的日内瓦公约》,于1955年以总统行政命令的形式颁布了《军人行为准则》,规范了美军在战争状态下被俘或成为战俘时的行为,指导被俘军人继续与敌人进行斗争,为美军捍卫其在俘期间的权益提供法律依据。 制定或利用国内立法规避战争法的管辖,甚至抵制、对抗国际法,也是美国适用战争法的一贯策略。为了规避《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的管辖,保护其驻外军人和文官免受国际刑事法院的起诉和审理,一方面,美国通过联合国安理会决议来对法院设置种种障碍,另一方面,通过与其他国家签订双边协议,承诺不将对方国民移交国际刑事法院,达成对付法院的“攻守同盟”。 双重标准是美国适用战争法的主要策略 遵循实用主义原则,加上推行霸权主义和强权政治的需要,必然导致美国在适用战争法上奉行双重标准,对人不对己。 在对待《不扩散核武器条约》规定上,美国要求别国不扩散,自己却带头大搞核扩张。美国至今仍拒绝批准《全面禁止核试验条约》,并将于今年恢复核试验,还计划研发可用于实战的“钻地核弹”。美国对其盟国以色列和英国研发或升级核武器听之任之,但却要求其他国家严守《不扩散核武器条约》。在核武器使用上,美国要求世界各国遵守核武器和核技术方面的条约,但自己却主张“先发制人”,从不承诺“不首先使用核武器”。美国的核政策和双重标准,极大地削弱了《不扩散核武器条约》的公信力,对防止全球核扩散有百害而无一利。 战争法策略服从和服务于国家安全战略的需要 61年前,在中、法、苏、英、美共同努力下形成的《联合国宪章》,对战争权进行了严格限制,禁止在国际关系上使用武力。应该说,古典国际法在走向世界主义法律状态的道路上,迈出了关键的一步。在随后的半个世纪中,美国一直被看作是这条道路上的“领头羊”。但随着以“先发制人”为由发动伊拉克战争,美国不仅放弃了这一角色,而且还放弃了国际法维护者的角色。美国对国际法的破坏,为国际社会树立了一个危险的先例。 而美国对战争法的重视主要是看重其工具价值方面,对美国而言,战争法的工具价值远高于其正义价值和人道价值。“9·11”后反恐战略的提出和实施,为美国按照自己的意图适用战争法创造了新的契机和相当大的自由度。如美国以恐怖分子是“非法战斗员”为由,认为他们不适用于日内瓦公约,在未经审判的情况下将他们长期关押在关塔那摩监狱,并滥施酷刑,美国还在世界各地设立秘密监狱,采用耸人听闻的审讯手段,所有这些都是不负责任的表现。目前,美国的战略调整趋于完成,即以反恐和美国的实力为后盾,以军事力量为主要依据,以单边主义为主要手段,构筑一个单极的世界体系。为了推行国家战略和军事战略,美国将最大限度地利用和挖掘战争法的工具价值,甚至不惜打破战争法规的束缚。我国作为国际社会负责任的大国,应该依据我国的安全战略,宣示对国际法和战争法的基本态度。由于各种原因,我国宪法并没有明确规定国际条约在国内的效力,而这一点直接关涉国家主权、安全和军事战略。应修改国内立法,明确国际法和国内法的关系。要遵守战争法的基本原则,完善和更新军事训练条例,依法维护 (作者为西安政治学院副教授,军事学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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