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行政执法信息系统在检察工作中的运用
来源:正义网 更新时间:2012-04-14

21世纪已进入信息技术的时代,任何系统、部门的存在和发展都面临着来自信息技术的挑战。信息化已成为人们时刻关注的焦点和努力的方向。检察机关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中也应不断实现信息化。国务院《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决定》明确要求:“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的衔接,建立信息共享、沟通便捷、防范有力、查处及时的打击经济犯罪的协作机制”。据此,检察机关在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相衔接中能获取行政执法信息。如何将这些信息孤岛变为信息超市,如何使繁复、庞杂、枯燥的信息资源趋于规范化、科学化,如何充分有效地将行政执法信息应用于检察职能,解决问题的前提是建立科学的行政执法信息系统。

一、行政执法信息在检察工作中运用的现状

由于单一的、滞后的、相互封闭的行政执法信息具有相当的局限性,检察机关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中充分运用行政执法信息带来了不便和困难,这主要体现在:

1、单一的行政执法信息在促进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相衔接中所起的作用有限

行政执法机关按照国务院《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决定》,每月将行政执法情况向检察机关通报一次。就笔者所在市行政执法机关执行的情况来看,大多数都能按规定以传真或邮寄的形式向检察机关通报,报表中所能反映的仅仅是行政执法案件基本要素即名称、数量等,对于行政执法案件的简要案情则无从得知。由于报表大多数是手工填写,检察机关收到后只能人工地将所有的行政执法信息输入电脑。从以上反映出的过程,我们可以看出这种单一的、简单的、原始的劳动方式,在促进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相衔接中所起的作用是很有限的。自2001年4月国务院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以来,笔者所在的检察院没有一件例子是从报表中发现问题后监督行政执法机关移送刑事案件的,这就说明了单一的行政执法信息在促进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相衔接中所起的作用有限。。

2、滞后的行政执法信息往往造成法律监督效果打折

检察机关获得行政执法信息的时间是在行政执法案件处理有明确的结果后一个月内,这样就造成获得信息的时间与行政执法案件发生的时间上的间隔会很长,这不利于检察机关对有可能转变为刑事案件的行政执法案件实施提前介入和立案监督。滞后的行政执法信息有时则贻误刑事取证的良好时机。证据有特定性或不可替代性。如果在行政执法环节上造成了证据的灭失,这就会使刑事案件流产。如笔者在调查中就发现2004年某企业发生一起重大责任事故,造成了人员伤亡,但是在事故发生后,有关行政执法机关为尽快地解决善后问题,在非故意的情况下没有进行法医鉴定就将死者火化了,这就给案件的证明带来了难度,人究竟是什么原因死亡的就无法来求证。因为直接因果关系无法证明,将此案作为一个刑事案件来处理就不行了。

3、相互封闭的行政执法信息对职务犯罪案件的侦查和预防难以发挥信息情报作用

由于行政执法机关的各个信息系统都是分散的,或是单机、或是小的网络,这无法使各个部门的信息资源进行交互使用和传输管理。因而,造成信息资源形成一个个的“信息孤岛”,无法实现共享,以纸媒为主的信息流通局面难以改观。相互封闭的行政执法信息给检察机关侦查职务犯罪案件带来了相当大的不便和困难。俗话说“知彼知己”,检察机关作为查处行政执法机关渎职、受贿、贪污的职能部门,不全面掌握行政执法机关的基本自然信息、行政执法案件信息等,其职务犯罪案件的侦查就不会做到“心中有数”。同样地,这对于检察机关实施行业职务犯罪预防也带来了信息不畅的问题。

二、行政执法信息系统在检察工作中的功能和应用前景

建立行政执法信息系统,不仅可以将各行政执法机关相互有机联系起来,而且可以提高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相衔接的有效性、及时性、准确性,为立案监督工作提供丰富的线索来源,为职务犯罪案件的侦查和预防提供信息支持。

1、提高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相衔接的有效性、及时性、准确性

建立行政执法信息系统,将会变现在的各个信息孤岛为信息超市,相关领导能够更好地发挥管理监督的职能。在网络的支撑下,各应用系统的内涵将得到扩展,其应用效果也将得到极大的提高。在实际应用上可以实现远程登录进入行政执法信息系统,实现行政执法机关的远程报送资料等。发生行政执法案件后,行政执法机关可以在第一时间内发布到网上,让相关部门及时进行监督。在系统管理方面,可以加强行政执法信息系统全方位的管理和整体协作,避免重复劳动,提高工作效率,节约成本,减少工作的差错。

2、为立案监督工作提供丰富的线索来源

近年来,破坏市场经经济秩序的现象在经济大潮中日趋增多,类似假冒注册商标、生产、销售伪劣产品、非法经营、侵犯知识产权等违法犯罪现象严重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虽然,行政执法部门查处经济违法犯罪案件的力度加大了,但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较少,大量的经济犯罪案件没有进入司法程序,一些犯罪分子没有受到刑事追究。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的《人民检察院办理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检察机关对涉嫌犯罪案件的具有立案监督的责任。这就为解决制约立案监督线索少的“瓶颈”问题提供了机会,但是在实践中从行政执法途径获取线索并立案监督的却不多,其原因之一在于检察机关没有全面掌握行政执法案件信息,其立案监督只能打“游击战”,而建立行政执法信息系统就可以方便地打“阵地战”。

3、为职务犯罪案件侦查和预防提供信息支持

在职务犯罪案件侦查中“系统查、查系统”是一种行之有效的侦查方法。具体到行政执法系统,职务犯罪侦查的方向主要是在行政执法人员在履行行政执法职能过程中的渎职行为、受贿行为甚至是贪污行为。但是这类案件的侦查首先必须有相关行政执法案件的信息和相关行政执法职能,其次才能从行政执法案件入手展开有效的侦查如接触行政执法相对人了解情况等。建立行政执法信息系统,一方面为之提供了信息支持,另一方面可以不惊动相关行政执法机关,提高职务犯罪侦查案件的隐蔽性和保密性。

职务犯罪预防的重点是行业预防,这种预防并不是等到行业中发生了职务犯罪个案再来预防,这虽然“亡羊补牢为时不晚”,但其效果远远不如“防患于未然”。建立行政执法信息系统,检察机关可以从预防职务犯罪的角度审视一些行政执法案件,对于一些苗头性的问题可以及时发出检察建议提醒相关部门予以注意,必要时也可以启动预警机制,在职务犯罪发生前构筑一道防火墙,这不仅保护了行政执法人员,而且维护了行政执法机关的形象。

三、建立行政执法信息系统的措施

基于检察机关通过对行政执法机关行政执法活动的知情权、建议权、刑事诉讼的启动权,检察机关可以牵头建立行政执法信息系统,将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相衔接工作的重点放在信息通报、协作与配合、制约与监督上,通过协同配合,堵住“以罚代刑”的漏洞。因此,建立行政执法信息系统是当务之急。如何建立行政执法信息系统,笔者认为:

1、领导要充分重视,各行政执法部门和检察机关联动开发

一是相关领导要提高认识,把建立行政执法信息系统作为一项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推动检察工作、为建立一个规范的市场经济秩序,营造一个良好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环境而贡献力量的战略措施来认识,只有从上到下都充分认识其重要性,思想上高度重视,才能做到统一领导,加大力度,在政策、资金、技术、人才等各方面给予支持和倾斜,推动工作的开展。二是加强协调,各行政执法部门和检察机关要联动开发。行政执法信息系统的建立,涉及到行政执法机关各个方面信息,亟须行政执法机关的支持配合。要通过联席会议机制,将建立行政执法信息系统作为一项重点工作摆上议事日程,明确各行政执法部门的责任和工作内容,对行政执法信息系统建设过程中出现的问题随时进行沟通和协调。三是检察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一起积极向党委、人大、政府呼吁,把这项工作纳入社会信息化建设的整体规划中,主动与相关部门沟通协调,实现相关职能部门的信息资源共享。四是检察机关内部各职能部门要密切配合,侦查监督部门、职务犯罪侦查部门、检察技术部门,要建立健全配合机制,明确各自承担的职责,协同建设维护行政执法信息系统。

2、明确和固定信息共享机制

行政执法机关、检察机关要认真贯彻中央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有关会议精神,根据职能分工,打破行政执法机关与检察机关之间的工作界线,建立符合现行执法与司法要求,安全性高、实用性强、跨部门、跨平台的协同工作机制。同时要以文件会签的形式,将信息共享机制予以明确和固定。其内容应包含数据平台共享、案件备案共享、技术资源共享。行政执法机关查处、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情况,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情况,提请逮捕、起诉的情况,人民检察院立案监督、审查批捕、审查起诉情况以及提起公诉后法院判决的情况,实行季度通报;各自相关的工作简报、信息应当互相交换,新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应相互抄送;行政执法机关对于一些标的大、影响大的行政执法案件要及时在行政执法信息系统中公布。

3、建立行政执法信息系统的主要步骤

要想建一个灵活并且好用的系统,应花精力进行详细的分析。笔者认为建立行政执法信息系统可按如下5个步骤来进行。

步骤1:收集行政执法信息库的背景资料。

步骤2:确定信息汇编系统的目标。

步骤3: 对行政执法信息库程序进行分析。

步骤4:制定数据格式和手工表格以及计算机屏幕录入格式。

步骤5:制定信息汇编步骤和试运行新系统。

4、行政执法信息系统安全考虑

在建立行政执法信息系统的过程中,我们要有清醒的认识,明白信息网络是一把“双刃剑”,它的高风险性也是在推行行政执法信息系统过程中必须加以防范的。忽略信息网络建设的高风险性,造成的损失是难以估量的。针对信息网络的安全考虑,必须按照“统筹规划、统一标准、整合发展,资源共享、安全高效”的原则,尽快制订一些信息资源开发利用、设立网络及安全保密等方面的管理规定,明确信息网络建设、信息资源开发、利用和管理的基本要求,严格遵守和执行国家和有关部门下发的信息网络安全保密方面的各项规定,建立健全信息网络安全组织机构和规章制度,严格限定上网的信息的内容和范围,确保网络运行的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