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税收问题探讨
来源:中国会计网 更新时间:2012-04-13

    一、电子商务对现行税制的挑战

  1.难以确认纳税义务人和征税对象。传统的国际税收制度主要是以属地原则为基础实施税收管辖,通过居住地、常设机构等概念把纳税义务人与纳税人的活动联系起来。在电子商务环境下,勿需在固定地点办理成立登记,只要有自己的网址,便可以开展商务活动。外国企业利用互联网在一国开展贸易活动时,很多情况下无须在该国境内设立常设机构,这使一国政府失去了作为收入来源国针对发生与本国的交易进行课税的基础;国内公司同样也可以向国外公司提供这样的服务。在这些公司的电子商务中,如何确定纳税主体,如何确定征税对象,变得极为复杂。
  网上无形商品交易的产生,将使税务机关无法确定征税对象。许多其它的产品也存在相似的非物质化性质,这使征税机构根本无从确定征税的对象和数量。

  2.难以确定课税对象的性质。在大多数国家,税法对于有形商品的销售、劳务的提供和无形财产的使用都作出了比较严格的区分,并且制定了不同的课税规定。但电子交易将交易对象均转换为“数字化信息”在网上传递,税务机关难以确认这种以数字形式提供的数据和信息究竟是商品、劳务还是特许权等。由于所得的分类直接关系到税务方面的处理,上述问题导致了税务处理的混乱。

  3.对税收征管带来了困难。传统的税收征管离不开对账簿资料的审查。而网上贸易是通过大量无纸化操作达成交易,账簿、发票均可在计算机中以电子形式填制,而电子凭证易修改,且不留痕迹,税收审计稽查失去了最直接的纸制凭据,无法追踪。网上交易的高度活动性和隐蔽性,不仅严重妨碍了税收当局获取信息的工作,而且使得政府无法全面掌握纳税人经济活动的相关信息。这种由网络贸易造成的“税收失灵”正在成为众多纳税人尽早加入网上经营的推动力。

  网上交易给税务机关对货币流量的监控带来了困难。目前,国内银行是税务当局最重要的信息来源,税务机关可以通过查阅银行账户得到纳税人的有关信息,判断其申报的情况是否属实。然而如果提供信息源的银行变为设在他国的联机银行(On-Line-Bank),这种监督制约机制就会严重削弱。为了刺激网上交易的发展,国际互联网已经开始提供某些在避税地开设的联机银行以提供完全的“税收保护”。

  4.对国家税收管辖权的概念造成冲击。国家税收管辖权的问题是国际税收的核心,目前在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实行的都是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和居民税收管辖权,即就本国居民的全球所得和他国居民来源于本国的收入课税,由此引发的国际重复征税通常以税收协定的方式来免除。而在互联网贸易中心,这两种税收管辖权都面临着严峻的挑战。

  首先,互联网贸易的发展必将弱化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外国企业利用互联网在一国开展贸易活动时,常常只需装有事先核准软件的智能服务器便可买卖数字化产品,服务器的营业行为很难被分类和统计,商品被谁买卖也很难确认。加之互联网的出现使得服务突破了地域的限制,提供服务一方可以远在千万里之外,因此,电子商务的出现使得各国对于所得来源地的判断发生了争议。

  其次,居民税收管辖权也受到了严重的冲击。目前,各国判断法人居民身份一般以管理中心或控制中心为准。然而,随着电子商务的出现、国际贸易的一体化以及各种先进技术手段的广泛运用,一个企业的管理控制中心可能存在于多个国家,也可能不存在于任何国家。比如,在现行国际税收中往往以董事会设立地作为公司实际管理和控制中心,而现在越来越多的董事会会议往往通过互联网召开,难以确定以哪里为主。在这种情况下,税务机关将难以根据属人原则对企业征收所得税,法人居民税收管辖权也显得形同虚设。

 二、国际上对电子商务征税问题的主张

  近年来,世界各国政府对电子商务涉及的税收问题都在积极探索,OECD组织中的几个成员国已组成一个专门委员会,以推动电子商务涉税问题的国际研究。

  1.免税主张。自从电子商务兴起的那一天,对它是否征税就一直存在争论。现在,一些网络经济的先行国家如美国,凭借自己的先发优势,力求在新一轮国际税收游戏规则的制定上占据主动,对网络贸易实行了极为宽泛的税收优惠政策。1998年10月,美国国会通过了《因特网免税法案》,这使得美国的网上厂商和消费者大获其益。在1999年底,美国专门成立了电子商务咨询委员会并向国会提出“建议永久性地免除对电子商务中的销售征收销售税”。但这个政策建议遭到了全美洲长协会的强烈反对,因为这项税收是全美各州最主要的税收来源之一,永久性免税意味着永久性地失去了一块收入,同时也遭到了传统商业界的反对,大大小小的批发商、零售店、连锁店认为这种不公平的税负损害了传统商业。美国的这种做法直接影响到了全世界对电子商务征税的看法,从目前世界范围内来看,绝大多数地区都对电子商务免税。

  2.对电子商务征税遵循现行税制。就世界范围而言,遵守税收中性原则,已成为对电子商务征税的基本共识。1998年9月9日,OECD组织秘书长Jone·Stone在伦敦召开的关于欧洲新数字化经济的会议上宣布了OECD的两条原则:一是电子商务必须遵守现行税法,这样才能避免经济畸形发展,并能使长期精心制定的税收政策和法规在电子商务环境中得以运用,商业界也不必去适应新的法规或改变经营策略;二是必须通过公平和简化做法,使现行税收措施应用于电子商务,OECD反对任何厚此薄彼的税收政策。

  3.对电子商务开征新税。其中具有代表性的是比特税(Bittax)方案。此方案主张对全球信息传输的每一数字单位(bit)征税,包括网上传递的无经营行为的信息,如对数据收集、通话、图像或声音传输等的征税。他们认为计算机互联网威胁现有税基,必须采取新的手段对付此项挑战,否则数以万计的政府财源将在电子商务中白白流失。目前,国际上对比特税方案颇有争议。一些专家认为,该方案过于草率,不分性质,不问原因,只要是网上的流动数据,就要对它征税,根本无法做到公正公平。而赞同者认为这些缺点可通过对进入某些网址免税的办法加以补救。

  三、我国制定电子商务税收政策的思路和建议

  我国目前对电子商务的税收征管完全依照对传统商业的征管模式,对电子商务的税务研究只是刚刚开始。借鉴国际先进经验,制定适合我国国情的电子商务税收政策已成为当务之急。

  1.近期免税,长期应保持税收中性的原则。电子商务是近年来伴随着知识经济、信息技术的发展而产生的一种极具潜力的新型贸易方式。各国为了扶持本国网络经济的发展,目前都对网上交易实行税收优惠。如1998年10月,美国的《互联网免税法案》规定:三年内(至2001年)暂不征收国内“网络进入税”。鉴于这种形式,国内许多人士呼吁在近期对电子商务实行免税,他们认为,电子商务代表着未来经济的发展方向,它的发展一日千里,它需要的是扶持,如果对它征税,无异于杀掉“一只会下金蛋的母鸡”。为了促进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为了使我们不要再错过一个时代,我认为在近期应对电子商务实行免税或制定优惠的税收政策。但从长远来看,应实行税收中性原则,即不能使税收政策对不同商务形式的选择造成歧视,以保持各种交易形式之间的税收公平。

  2.以现行税制为基础的原则。电子商务作为一种新的有别于传统商务的贸易方式,其承载的内容仍然是现实社会中人们时常使用的商品、劳务,其内容实质未发生根本变化。在制定相关税收政策时,应以现行税收制度为基础,针对电子商务的特点,对现行税收制度作必要的修改、补充和完善,这样做既不会对现行税制造成太大的影响,也不会产生太大的财政风险。

  3.制定加强电子商务的征管措施。为迎接网上贸易对现行税制的冲击,税务机关必须加强网上贸易的税收对策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电子商务征管措施。一是强化备案制度。在电子商务发展初期,就要及时完善税务登记,使电子商务经营者注明电子商务经营范围,责令上网单位将与电子商务有关的材料报送当地税务机关,便于税务机关控制。建立电子货币发送者数字身份证(Digital ID)的登记制度。即税务机关根据网络者的资信状况,核发数字式身份证明。然后,要求参与交易者必须在交易中取得对方数字身份证的信息,并向税务机关申报,以确定交易双方的身份及交易的兴趣。二是把支付体系作为征管的关键。虽然电子商务交易具有高流动性和隐秘性,但只要有交易就会有货币与物的交换,可以考虑把电子商务建立和使用的支付体系作为稽查、追踪和监控交易行为的手段。目前,电子商务的支付手段必有信用卡体系、客户账户体系、电子货币体系三种。前两种形式一般需经过银行支付,因此,应实现税务与银行的联网,这样企业在进行贸易向银行划入划出资金时,税务机关可以进行有效监控,从而大大限制偷、逃税行为的发生。对于电子货币支付体系,在网上建立电子银行,要求从事电子商务的企业和个人在电子银行具有电子户口,在网上完成异地结算、托收等金融业务,在网络上完成缴税业务,实现电子支付。

  4.加强国际税收合作,完善国际税收协定。产生电子商务课税问题的根本原因在于互联网上经济活动的高度流动性与各个国家之间信息的不对称性。国际税收合作包括为国际互联网贸易建立完善的税收法律构架,以及为可追踪的电子现金建立通用的标准,在这种情况之下,全球性的互联网经济才能真正发展起来。要加强国际税收合作与协调,完善国际税收协定。经济国际化、一体化是当今世界发展的趋势。虽然税收政策和税收原则的制定是一国的主权,但如果在这个过程中不积极做好国际协调工作,也会导致相关国家的抵制,使双重征税或避税范围扩大,从而收不到良好的效果,与最终目标相悖离;因此,我国应积极参与电子商务税收理论与政策、原则的国际协调,尊重国际税收管理,在维护国家主权和利益的前提下,制定能为有关方面接受的税收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