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职业信息分析师试验性鉴定工作的通知 (劳社鉴发[2005]28号) | ||||||||||||||||||||||||||||||||||||||||||||||||||||||||||||||||||||||||||||||||||||||||||||||||||||||||||||||
天津市、四川省、甘肃省、新疆自治区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 根据《关于开展职业信息分析师职业资格培训和全国统一鉴定的通知》(劳社厅函[2005]272号)的要求,为检验该职业的标准与教材、题库、考试内容以及考试模式,经研究,决定在上述地区开展职业信息分析师试验性鉴定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开展职业信息分析师职业资格培训和鉴定工作,是落实就业服务"新三化"的重要举措之一。各地要高度重视此次试点工作,精心准备,认真组织,确保工作的顺利开展,以此推动就业服务专业化队伍的建设。并于11月25日前将试点工作实施计划上报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以下简称"部鉴定中心")审核备案。 二、此次试验性鉴定工作按照国家职业资格全国统一鉴定工作的有关要求,由部鉴定中心负责组织管理和统筹协调,并按照全国统一标准、统一命题、统一推荐教材、统一考务管理和统一证书核发的工作方式进行。 三、各地要按照"质量第一,社会效益第一"的原则,认真组织好考前辅导培训工作、鉴定报名和考务管理工作,切实落实各项专业性和技术性要求。培训课程应包含"规定学习模块"(见附件1),以保证课程质量和学时。申报条件要严格按照国家职业资格标准规定进行。部鉴定中心将提供技术指导、咨询服务以及专家支持。 四、此次试验性鉴定等级为:助理职业信息分析师(国家职业资格三级)、职业信息分析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鉴定时间为12月25日。鉴定方案见附件2。 五、其它有关事宜按照《关于开展职业信息分析师职业资格培训和全国统一鉴定的通知》(劳社厅函[2005]272号)执行。此次试验性鉴定工作结束后,各地要及时总结经验和不足,向部鉴定中心提交总结报告。 联系单位:中国就业培训技术指导中心就业服务技术处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育慧路3号 邮编:100101 联系人:姜郁、田光哲 电话:010-84661034、84661033 传真:010-84661030 Email:jiangyu@molss.gov.cn 附件:1、职业信息分析师培训课程规定学习模块及学时安排 2、职业信息分析师试验性鉴定方案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 二○○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附件1: 职业信息分析师培训课程规定学习模块及学时安排
职业信息分析师培训课程规定学习模块及学时安排
附件2: 助理职业信息分析师(国家职业资格三级)试验性鉴定方案 一、申报条件 助理职业信息分析师(国家职业资格三级)申报条件为(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取得相关专业大专毕业证书,参加相应培训。 (2)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 二、考核方案
职业信息分析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试验性鉴定方案 一、申报条件 职业信息分析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申报条件为(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 取得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毕业证书,参加相应培训。 (2) 取得助理职业信息分析师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并在公开刊物上至少发表专业文章2篇。 (3) 连续从事本职业或相关工作7年以上,并在公开刊物上至少发表专业文章2篇。 二、考核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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