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监管的三个根本性问题
来源:传媒 更新时间:2012-04-14

 

  我国网络发展的负面影响及其治理的现状

  网络的发展在带给人们方便的同时,也不可避免地带来了许多负面影响。

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中心的统计可以大致描绘目前网络违法和不良信息的情况:

  违反宪法原则(2.4%):3373件次;

  淫秽色情(67.5%):93952件次;

  宣扬邪教(4.4%):6067件次;

  迷信暴力(0.6%):899件次;

  侵权(1.6%):2184件次;

  违背社会公德(3.1%):4375件次;

  赌博(1.9%):2682件次;

  诈骗(3.4%):4693件次;

  其他违法和不良信息(8.2%):11396件次。

  以淫秽色情为主的不良信息对社会道德带来极大的破坏;诸多违法行为也不利于社会的繁荣和稳定,影响我国社会经济的良性发展,更为严重的是对青少年的不良影响。

  当前的青少年是伴着互联网成长的,互联网对他们的价值观、人生观和行为方式有潜移默化的深刻影响。网络不只是一种技术手段和信息工具,更重要的是它已经发展成为一种新的文化形态。一方面,网络反映着当前各种社会现象,体现着人们的情趣、信念、价值观和文化内涵;另一方面,网络向广大青少年展现了一个崭新世界与崭新空间。与以往不同的是,现代青少年的业余生活不是在田野、街道、户外,而是在电脑前度过的。数字经济之父泰普斯科特称他们为“网络世代”。“网络世代”与网络一同诞生,一同成长,网络已经成为他们生活的有机组成部分。

  网络对青少年的影响除了其积极意义如扩大视野、丰富知识、开拓思路之外,由于青少年还处于成长期,缺乏是非辨别的能力,自律能力欠缺等原因,玩游戏和聊天所产生的网络成瘾、网络受骗、网络犯罪等问题日益突出。最新调查显示,目前我国网瘾青少年约占青少年网民的13.2%,在非网瘾群体中约13%的网民有网瘾倾向。据了解,济南在押的1500名少年犯中,70%是“网瘾”造成的,其他地方的情况也不容乐观。不健康的网络游戏玷污了网络,毒害了一代青少年,在“网游致富几人笑”的背后,是“孩童迷途万众伤”的无数家庭的痛苦!

  2004年,我国有关部门就集中开展了互联网站的备案和清理整顿工作,狠抓互联网的基础性管理,出台或修订了《非经营型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互联网IP地址资源备案管理办法》和《中国互联网域名管理办法》,组织技术力量研发了互联网ICP/IP地址信息备案管理系统。目前,互联网域名备案已经基本完成,IP地址备案率达到89%,网站备案率超过95%,互联网站的集中备案清理整顿工作已经取得阶段性的成果,互联网基础信息数据库也初步建立,由互联网协会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工作委员会主办的我国第一个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中心”网站也已开通。

  尽管我们已做了很大的努力,网络健康状况有所好转,但离我们的要求还相去甚远。不良网站还未杜绝,一段时间后又有所回潮,只要境外网站还在,通过其他链接方式还可以链接;不良信息也会以其他的形式出现,网络是一个全球性的媒介,它使各种信息能跨越国家和地区的界限自由地流动。对一些在实体社会里违反法规而受到制裁的行为,一旦移到网络空间,由谁充当负责制裁的主体及如何制裁不清楚,要认定其行为人和发生地常常也是极其困难的,这是网络治理难、治理成效不大的主因。

  网络监管的三个根本性问题

  1.加强网络社会道德规范的建立是网络监管的重要基础。

  现代社会节奏加快、竞争激烈,上网成了人们放松的一个途径,而网络是一个“虚拟”社会,在这个社会里,没有人知道,没有人认识,可以不受约束地表现和发泄。如此,网络游戏、网上聊天、甚至寻找和发布那些不良甚至违法的信息就成了自然的事。正如一位网友所言:一个网民如果在现实世界中的问题得不到解决,他就可能到网络世界中寻找安慰、释放甚至解脱。这正是网络吸引力的关键所在,而这种宣泄式的网络行为就为网络不文明埋下了种子。

  网络真的是与他人无关的自我行为,是一种不存在的“虚拟”社会吗?答案是否定的。

  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党委书记陆士桢教授认为,“纯粹的虚拟社会是不存在的,每一个网络终端都与现实社会相连。” 有人分析得更为详细与具体:第一,网络是有规则的真实的物理空间;第二,在网络上真实的人在发生真实的行为;第三,网络是现实社会中的网络,是服务于现实社会的现实网络;第四,网络上的各种行为和现象是与现实社会相互影响的,是互动的,所以网络是现实的网络,它不能脱离社会法律道德的约束,不能成为无管理、无约束的社会特区。

  任何网络行为,都是一种信息传播,网上聊天是如此,你的每一句话对别人来说就是信息,尽管你是匿名的,也不过是没有用你现实社会的代号而已,你和你说的话是现实的;游戏和点击网站也表现了你对其的支持。这种信息和行为无不影响着他人,不良信息会对我们的社会造成不良的影响。认为网络与他人无关,是虚拟的,是自由的,在这个虚拟的空间中不必约束,甚至可以为所欲为,这种认识显然是错误的。我们在网络活动中,只有恪守人类社会的普遍价值理念,才可能形成和谐的网络社会,并使网络社会与现实社会协调发展。

  2.从技术层面上出发的技术监管,这是网络管理的有效手段。

  如前所述,网络是属于高新技术领域的传播工具,它随着现代技术的进步不断翻新着传播手段,如果没有管理技术的发展,是很难适应网络发展的现实的,很难实现有效管理。在这方面,印度和德国的经验值得我们借鉴。

  软件大国印度就是从主要技术上出发采取一系列举措的。警方从1999年开始与电脑专家合作,一起调查侦破涉及网络犯罪的案件。2000年6月,印度政府颁布了《信息技术法》,该法涉及刑事、行政管理、电子商务等内容。此外,印度已有的“刑法典”、“证据法”、“金融法”的相关内容已被修订,以适应信息技术的发展。2001年9月,警方又在被誉为印度“硅谷”的班加罗尔成立了第一家专门对付网络犯罪的警察局。之后,警方又相继在印度主要大城市成立了网络警察局,在网上公布了各网络警察局的地址和电话号码,供网民提供线索和举报。2002年,班加罗尔网络警察局共调查了11起网络犯罪行为,逮捕了4名犯罪嫌疑人。此外,警方还在南部城市海德拉巴成立了一个电脑犯罪分析实验室,对利用电脑实施的各种犯罪进行分析。该实验室装备了最新的电脑设备,配备了电脑专家,大大提高了网络犯罪破案率。印度警方从2005年3月开始对各地的网吧进行监督,加强管理。警方认为,这样做可迫使网吧老板主动对可疑的人提高警惕,防止犯罪分子和恐怖分子伺机作案。针对网络犯罪无地域限制的特点,印度中央调查局还与美国等国家的情报机构合作,交换情报,共同打击网络犯罪。

  德国注重“先发制人”,注重预防。德国联邦内政部认为,警方若要跟上技术飞速发展的步伐,具备应对各种形式网上犯罪行为的能力,必须调动法律、行政、人力、财力和组织机构等各方面力量,形成一套打击高技术犯罪的有效机制。

  德国对信息技术安全问题也高度重视。联邦内政部下属的信息技术安全局有380多名信息专家、物理学家、数学家以及其他专业人员,专门应对计算机安全问题,负责发布和调查信息技术应用中出现的安全风险,并尝试寻找解决方法。该部门在保证联邦政府电子政务等系统安全运行的同时,也负责向公众随时发布病毒警告,向社会提供技术支持和服务。

  3.加强世界范围内的合作,是网络管理的重要保证。

  在治理方面的全球合作,首先体现在信息源上,如果一个国家以某种方式禁止别的国家的不良网站,而该网站还存在,网民还会以别的方式进入并使之传播;其次,网络犯罪的国际性和无国界性,使得犯罪者不需要进入实施犯罪的国家也可以进行某种犯罪,打击这种犯罪,没有国际间的合作是不行的。但是,世界各国法律、文化、习俗、观念等的差异以及政治和利益的驱使,又为合作带来了不便,这就需要国际间多边的和双边的协调与配合,这就是网络的全球性特点而带来的网络治理的全球性协作。

  我国在互联网的管理工作中,十分重视开展国际交流,积极参加联合国互联网治理工作组的有关会议,在国际舞台上阐述我们对网络环境治理的观点,谋求更广泛的国际合作。

  (作者单位:青岛科技大学传播学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