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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年来信息化工作取得的成绩 2000年“全国检察机关科技强检工作会议”召开以来,高检院检察技术信息研究中心下大力气抓好检察信息化工作的统筹规划、组织领导、督促落实,5年多来,检察信息化工作取得了可喜的成绩,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 一是基础网络建设初具规模。2001年实施了“全国检察机关一级专线网数字化改造工程”,首次实现了高检院和各省级院之间的数据、视频和语音“三网合一”的功能,2005年又实施了“全国检察机关一级专线网升速扩容一期工程”,进一步提高了一级网的传输质量。2002年、2003年实施了“213”、“151”等工程,大大加快了基础网络建设步伐。截止到去年底,全国联入检察专线网的地市级院和县区级院分别达326个和1558个,占总数的84.7%和49.7%;建成计算机局域网的地市级院和县区院分别是330个和2163个,占总数的85.7%和69%。 二是信息化应用水平显著提高。目前高检院和32个省级院均开通了视频会议、电子邮件、信息发布等基本应用,还有229个地市级院、1073个县区级院开通了视频会议系统;229个地市级院、1229个县区级院开通了电子邮件系统;251个地市级院、1257个县区级院开通了信息发布系统。除此之外,各地结合建立“三位一体”工作机制的要求,在利用信息技术推动检察业务、队伍建设方面做了很多有益尝试,取得了明显成效。如促进业务规范化建设的案件动态管理等系统;提高检察机关侦查水平和案件质量的侦查指挥、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等系统;提高综合事务管理能力和工作效率的办公自动化等系统。 三是制度和规范化管理初具体系。高检院陆续制定出台了《检察机关信息网络系统IP地址规范》、《检察机关信息网络系统域名规范》、《检察信息应用系统技术规范》等文件。组织制定了《检察机关信息化建设规范及工作制度汇编(提纲)》,这些技术规范和管理制度为全国检察机关网络互联互通、安全可靠提供有效保证。 四是信息技术培训初见成效。各地在提高干部科技素养和应用能力方面也做了大量工作,开展技能竞赛、组织参加计算机等级考试等,广大检察干部科技素质有所提高。高检院完成了对省级院技术信息部门负责人的轮训工作,还组织举办了面向省级院的网管员、系统管理员等专业技术培训班,累计培训学员达300多人次,有效提高了信息技术人员的专业水平。为了充分利用检察系统内的人才资源,今年高检院组建了“检察机关信息技术培训讲师队伍”,经过训练后,这支队伍今后将主要承担全国检察信息技术培训任务。据统计,目前全国检察机关各类从事信息技术工作的人员已达4200人,其中专职人员2728名,兼职人员1472名;本科以上学历的3121名。 ■信息化工作尚存在不足 5年多来,检察信息化建设取得的成绩是突出的,但是离“三位一体”机制建设、强化法律监督、提高办案质量、规范执法活动、科学评价工作实绩等目标还有较大差距。主要表现在: 一是思想观念与“三位一体”工作机制建设不相适应。主要体现在:首先还没有深刻认识到信息化建设与检察业务、队伍管理相结合的必要性。信息化与检察工作改革是互为因果、彼此促进的关系。信息化要求系统化,需要互通信息的部门形成一个统一的整体,这是与检察一体化原则相吻合的;同时,信息化还需要规范化,信息化发展到一定程度时,为了促使信息高效流转,要求规范系统内流转的信息,整合改造流转过程。另一方面,检察体制和机制改革也会影响到信息化的应用模式,这是因为改革产生的制度通过软件应用平台固化,业务流程和资源要素整合方式直接影响软件实现的流程。信息化正从加强和改善管理的角度参与检察业务和队伍建设,信息化对检察机关的组织结构和运作方式产生变革和冲击,打破地域、部门的界限,促使组织结合和职能整合,促使工作流程更为简明、畅通,提高机关管理、决策能力和快速反应能力。其次是不善于用信息化思维来审视、思考和研究“三位一体”机制建设,习惯于多年来的传统工作模式来认识“三位一体”机制的创新。思想观念停留在把信息化建设仅看做是为业务建设、队伍建设提供技术服务的这种初级和片面的认识上。检察信息化不是简单地用计算机代替手工劳动,也不是将传统的办案模式照搬到计算机网络中,而是要借助现代信息技术,引进科学管理理念,对传统的工作方式、组织结构和管理流程进行全面而深刻的改革。 二是组织领导力度有待加强。目前信息化建设是推进“三位一体”建设的主要动力,从当前各级检察机关信息化工作的组织情况看,大致分为三种类型。一种是“一把手”主抓,分管领导具体抓;第二种是主要领导倡导,分管领导具体负责;第三种是单靠技术部门负责的组织形式。后两种类型通常因分管领导、部门领导权限有限,协调困难,出现推不动或推进不平衡等问题,信息化建设与业务、队伍建设出现各抓一面的“两张皮”现象。 三是信息化基础建设和网络应用工作任重而道远。首先是网络建设还不适应“三位一体”机制建设的要求。目前,全国检察专线网和计算机局域网的建设进度还不能满足业务应用的需要,基础网络建设任务十分艰巨。其次,网络应用工作也存在问题,已建成的网络没有得到充分应用,网络应用水平较低,重建设、轻应用,以及“重硬轻软”的情况比较普遍;信息化应用缺乏整体推进措施,信息技术部门与业务部门之间没有形成有效的协作机制,全国的网络应用没有形成一个整体,不能有效发挥整体联网作用。 除此之外,还有干警科技素质达不到要求,信息技术专业人员短缺,网络安全保密建设滞后,加密措施与信息化建设、应用不配套,降低了网络应用效率等问题。 ■今后的工作目标 1.为推进“三位一体”机制建设提供成熟的理论指导。几年来,贾春旺检察长对“三位一体”机制建设作了一系列批示和重要讲话,“三位一体”从工作模式、管理模式进一步成为检察工作规范化建设的有效载体。但是,当前建设过程中有一些重大和迫切需要解决的具体问题需要进行深入调研,及时提出对策,指导工作实践,例如业务、队伍和信息化建设相结合的具体形式问题;“三位一体”机制建设的总体规划;各项建设中的重点和难点问题的解决方法,推进“三位一体”机制建设的步骤、措施等。 2.为推进“三位一体”机制建设提供可靠的组织保障。“三位一体”工作机制建设任务艰巨、时间紧迫,且要求全局联动。按照“三位一体”要求推进信息化建设需要在检察业务层面、行政管理层面、领导决策层面形成一个与信息化建设和应用紧密结合、协同配合的良性互动关系,这对于整体优化检察业务资源和需求,进行检察业务流程优化和管理创新都具有十分重要的影响。因此,对这项工作必须实施“一把手”工程,形成各级检察院“一把手”总体抓、分管检察长具体抓、班子成员协同推进的领导体制。同时,要建立上下协调顺畅、部门沟通有力的“三位一体”机制建设办事机构,承担起建设工作的组织、协调工作,防止推进过程中容易产生的“部门壁垒”、互相推诿等现象。 3.为推进“三位一体”机制建设提供有效的激励机制。“三位一体”机制建设需要引入激励机制,要将“三位一体”机制建设的重要内容指标化,建立科学的工作指标体系和工作评价标准。要把信息化建设的基本任务纳入基层院考评指标体系,对不同级别的院,对不同地域的院实行分类分级考评,使评价工作做到科学合理,既达到推进工作的目的,又有利于基层院主动开展工作。 4.为推进“三位一体”机制建设提供基本的人财物保障。基本保障主要是两方面:一是资金保障,包括前期的建设资金和后期的维护升级资金。就资金来源来讲,对于中央财政的政法专项补贴可以适当地进行投资方向调整,重点扶持中西部地区检察机关开展信息化建设。各地也要积极争取地方财政的支持,如有可能,争取将检察机关信息化建设项目列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就资金使用来讲,要做好使用规划,突出重点,分轻重缓急,逐步推进,集中财力办大事,有序安排,规模使用。中西部地区在信息化应用方面要发挥后发优势,积极借鉴先进地区经验,少走弯路,合理利用每一笔资金。二是信息技术人才保障,信息技术人才可以采取引进和自培的方式,在当前情况下,要加大自培力度,真正做到有主管领导、有职能部门和有信息技术专业人员。 5.研究制定“三位一体”工作机制规范,研究解决符合“三位一体”工作机制要求的应用软件问题。目前软件的开发与应用存在两大问题:一是开发使用处在分散状态;二是软件所要支撑的各种管理模式需要进行流程再造和结构定型。软件的本质是各种管理思想、管理方式的技术实现,如果业务、队伍管理模式不进行改造创新,信息系统使用后依旧固化传统的管理模式,应用软件开发使用也就失去了应有的作用和意义。针对以上两大问题,笔者认为,首先是要制定符合检察工作实际和信息化规律的“三位一体”工作机制规范。去年,结合规范执法活动,各地、各业务部门都在做业务流程规范化工作,这为制定“三位一体”规范提供了有利时机,但是,仅仅由各业务条线制定业务流程规范还远远不够,各业务条线仅局限于本部门业务,无法实现和检察机关其他部门之间的关联;各业务条线在制定流程时更多是从业务工作考虑,没有考虑到信息网络的作用。其次是软件开发,高检院在2003年制定颁布了《检察信息应用系统技术规范》,并通过评测确定了9家公司作为检察业务应用软件的开发范围,为今后数据交换奠定了基础。但是,通过几年的实践,又遇到了许多新的问题,如何解决这些问题,还需要进一步研究和论证。目前主要有两条路:一是高检院统一开发,全国统一使用;二是高检院制定规范,各地在一定范围内自行选择合作伙伴进行二次开发。从几年的实践看,这两条路各有所长,也各有所短。到底采用何种方式,归根结底取决于软件开发投资和后续维护升级这两个关键问题。目前高检院正在向国家发改委、国务院信息办申请,争取将“电子检务工程”纳入“十一五”建设规划,这将成为检察信息化发展的一个新的起点。 总之,“三位一体”机制建设是个长期的系统工程,信息化建设与检察业务、队伍建设相结合需要检察机关各业务部门之间协同配合、部门联动、上下互动。抓住机遇,积极主动,为全面推进“三位一体”工作机制建设而努力工作。 (作者为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技术信息研究中心主任。此文为作者在本报主办的“第四届检察长论坛·青岛会议”会议上提交的论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