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电总局宣布电视剧制作实行电子政务公示制
来源:中央电视台 更新时间:2008-03-14
 
        新闻30分报道,国家广电总局今天正式对外公布:从5月1日开始取消实行了5年的电视剧题材立项审批制度,实行更加符合文化市场运行规律的“电视剧拍摄制作备案公示管理暂行办法”。
    
    新的暂行办法与以前的立项审批制度相比更加务实和高效。原来电视剧拍摄的题材申报为每季度一次,选题保留周期为两年,主管部门要对题材内容进行审查。而新办法取消了题材审批程序,对电视剧拍摄制作备案实行了电子政务“月报制”和“公示制”。每月广电总局对电视剧拍摄剧目通过国家广电总局政府网站对外公布,通过市场调节,解决过去电视剧题材撞车和个别制作公司恶意“跑马占地”的现象。办法还规定,凡经广电总局公示的拍摄制作剧目,须按申报公示内容拍摄制作,确因创作和市场原因需要进行调整的,要重新履行报备公示手续。对于不予备案的剧目,管理部门要在10个工作日内向申报机构发出书面通知,不予公示即视为不同意拍摄。
    
    在属地管理上规定,广电总局负责中直单位制作机构拍摄制作电视剧的备案管理和全国拍摄制作备案电视剧的公示管理;各省级管理部门对辖区所属制作机构的拍摄制作剧目进行备案管理;解放军总政艺术局、中央电视台负责所属制作机构拍摄制作电视剧的备案管理。
    
    国家广电总局电视剧管理司司长 李京盛:目的是为了给电视剧制作业提供一个更好的市场空间,提供一个更好、更完善的政策环境,来促进电视剧生产的进一步繁荣发展。
    
    此外,国家广电总局有关负责人强调暂行办法是针对一般性题材而言的,重大题材仍需要立项审批。
    
    国家广电总局电视剧管理司司长李京盛:象动画片,重大历史题材,中外合拍剧。 这些还是要按照原来的办法进行管理。
    
    李京盛最后强调,新办法是对原有电视剧管理制度的完善和延续,最终解释权属国家广电总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