介休市如何做好预防税务人员职务犯罪工作
来源:中国税网 更新时间:2012-04-14

  税务人员职务犯罪是指发生在税务领域中,税务人员以不法手段达到非法占有为目的的犯罪,其危害在于扰乱国家的税收制度,使国家税收流失。从近几年查处的违法违纪案件来看,税务人员职务犯罪的本质是以权力为资本,以人情为媒介,以金钱为诱饵,以谋取私利为目的,“是典型的以权谋私”。税务机关作为预防职务犯罪的重点部门之一,抓好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是贯彻落实“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具体体现;是适应当前税收工作面临的形势和任务的战略选择;是树立税务机关良好职业形象的客观要求;是提高税务干部队伍素质的迫切需要。

  一、认真分析现状,正确认识税务人员职务犯罪的有关问题

  要有效地预防税务人员职务犯罪,必须深入分析研究新形势下职务犯罪的主要特点、表现形式、产生原因。

  1、税务人员职务犯罪的主要特点。

  第一,案件多发生在基层。基层税务机构是按行政区划来设置的,分布广、跨度大、人员分散,不便于监督。同时,由于基层税务工作人员掌管业务的直接性,以及他们工作第一线的特殊性,每时每刻都与纳税人、纳税单位有着密切联系,不可避免地受到各种利益地包围。一旦个别干部放松主观世界的改造,经不起权与利的考验,就可能导致职务犯罪。

  第二,多发生在税收执法权的运行过程中。税收执法权是国家通过法律方式赋予税务机关的最主要的权力,税务机关在日常工作中实施的税务登记、税款征收、税务稽查、减税、免税等一系列各不相同的管理行为,无一不是在行使税收执法权。从近年查处的案件来看,个别“见利忘义”的税务人员为自己“捞好处”、“谋利益”大多是利用行使税收执法权之便。

  第三,连续作案的占多数。一些税务人员凭借自己手中的权力,在懂法、懂业务、懂检查规程的情况下实施职务犯罪,具有一定的迷惑性、欺骗性或职业遮掩性。他们利用“高智商”、“高科技”进行权钱交易,以权傍款,为了防止事情败露,采取“放长线钓鱼”的手段,连续实施同一职务犯罪行为,或者实施另一职务犯罪行为,甚至拉拢腐蚀其他人,导致更大的群体性职务犯罪。

  第四,后果通常很严重。税务人员的职务犯罪行为特别是“重量级人物”和“群体性”的职务犯罪行为一方面影响坏,另一方面给国家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少则几万,多则几十万或上百万上千万的损失。

  2、税务人员职务犯罪的表现形式

  税务部门职务犯罪主要表现形式有:一是超越权限,擅自减免税。这种情况直接发生在税款征收过程中。或擅自降低税率,改变税目,或给纳税人开具发票而不征税款。二是积压、截留国家税款。发现较多的是一些基层税务所(分局)负责人伙同会计人员违反国家关于税款征解入库规定,收税不解税,将本年(月)度实际已征收的税款积压转下年,冲抵下年度税收任务而“卯吃寅粮”,造成国家对税款暂时失控。三是贪污税(公)款。违法违纪者有的分联填开完税证,头大尾小贪污差额, 有的对已收税填开而纳税人没有取走的税票进行涂改,一票重用再次收税,贪污税款;有的白条收税,对纳税人假称完税证填开完或没带在身上先打白条收了税,之后见纳税人不再来催要,便不再开税票,将所收税款占为已有;有的利用纳税人不懂税收有关规定,收税不开票;还有的收费不上缴、罚款不入库,胡支乱花,挪用贪污。四是以各种名义、借口,向所管辖的纳税户借钱借物,借占交通工具和通讯工具;暗示或公开要求纳税人提供吃喝玩乐;收受或索要纳税人礼品、礼金和证券。五是挪用税(公)款及公物。从挪用的具体对象来看,主要是挪用税款、纳税保证金及办公经费;从挪用的手段来看,主要有涂改完税证存根联、报查联的开票日期;跳号开票,不按税收票款“限期限额”的双限规定结报入库,结报一部分票款,挪用一部分税款等。六是收关系税、人情税。任意降低税率、缩小征收范围或擅自不加收滞纳金,特别是对个体和临商的征税过程中,将有证户按无证户对待,以集体代替个体,从而在税收上照顾熟人亲友或为行贿人在税收上谋取非法利益。七是利用职务或职权的影响,为配偶、子女和亲属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条件,谋取非法利益。八是私设“小金库”,奢侈浪费,私分公共财产。九是与不法分子相勾结,虚开发票,买卖发票,骗取国家税款。

  3、税务人员职务犯罪的原因

  导致税务人员职务犯罪案件发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主观因素,也有客观原因。

  就主观方面来说,主要有四个方面:一是封建特权思想在左右一些国家税务人员的行为。二是腐朽、奢侈的生活方式在诱惑每个掌权者。三是拜金主义充斥着个别人的头脑。四是有的干部利欲熏心,甚至铤而走险。五是一些人法制观念淡漠,对有关法律不闻不问,不懂不学,嘴上说“执法”,行动上“违法”。

  就客观方面而言,也有诸多因素。一是社会管理体制改革步伐滞后于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客观上存在着发生腐败的土壤。二是思想教育滞后。三是机制、制度不完善,职责权限不明确,致使管理环节出现漏洞。四是监督机制不健全,监察方式单一,处理偏宽。

  二、强化法制观念,明确税务人员职务犯罪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预防税务人员职务犯罪,很重要的一点就是要不断增强税务人员的法纪观念和自律意识,使他们明确可为与不可为,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时刻牢记税务人员是代表国家行使征税权力的,应当依法履行职责,维护国家的税收利益,否则即应承担其违法渎职行为的法律责任,接受法律的制裁。

  税收法律责任的形式主要有行政法律责任和刑事法律责任。在这里,主要介绍一下税务人员职务犯罪应承担的刑事法律责任。我国《刑法》分则第7章第404条、405条对对税收职务犯罪作出了规定,总共规定了三个罪名:一是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二是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三是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罪。另外,征税人员作为国家工作人员,还应追究其与职务有关的犯罪行为的刑事责任,例如贪污罪、受贿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挪用公款罪;对征税人员与纳税人共同实施的偷税罪、逃避追缴欠税罪、骗取出口退税罪等,应按共同犯罪处罚。

  三、突出工作重点,有的放矢地做好预防税务人员职务犯罪工作

  在实践中,税务人员职务犯罪主要发生在一些重点岗位和重点环节上。因此,要预防职务犯罪,必须建立重点防范制度,变事无巨细为重点突破,增强预防职务犯罪的针对性。

  (一)对重点对象的防范,即加强对基层“一把手”的监督管理。现行领导体制,很多事情都要“一把手”负总责,由“一把手”拍板定夺,在许多时候“一把手”成了上管不着,下管不了的监督 “死角”。而基层“一把手”更是长期工作、生活在基层,上级监督太远,同级监督太软,下级监督太难,群众监督太浅,法律监督太晚,就可能出现基层领导干部“执行国家税收法律、法规不到位”,“以权谋私、以税谋私、为个人和小集体谋取非法利益”的现象,甚至引发群案、串案或窝案。因此,基层“一把手”这种特定的位置决定了必须加强对他们的重点监督。要通过强化对基层领导干部的政治监督、民主监督、权力运行的监督、八小时外的监督、同级和下级监督以及社会监督,使他们能自觉抵制各种腐朽思想的侵蚀,时刻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同时,自觉履行好“一岗双责”的历史使命,带动、教育、引导广大干部职工做到聚财为国、执法为民。

  (二)对重点环节的防范,即加强对税收执法权的监督制约。税收执法权是税务机关最重要的权力之一,如果失去监督必然导致腐败问题的发生。如前文指出,近年来,税务人员违纪违法行为多发生在税收执法权的运行过程中。因此必须强化对税收执法权的监督制约,严加防范。重点对涉税文件的制定、国家税收政策、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进行监督制约,防止出现与国家税法相抵触的涉税文件以及棚驾、梗阻、变通国家税收政策等问题的发生。重点对税款的征收、入库、上解、提退进行监督制约。重点对税务登记、发票管理、税负核定、停歇业户的管理和减、免、缓税的审批等内容进行监督制约,防止发生内外勾结偷逃税款、明缓实欠、明欠实免等现象。重点对选案、检查、审理、执行的稽查四环节进行监督制约。重点对处罚依据是否准确、案件定性是否正确、处罚是否到位进行监督制约,防止重责轻罚、高定低罚、以补代罚、以罚代刑等问题的发生。

  四、完善对策措施,加大从源头上预防税务人员职务犯罪的力度

  职务犯罪是当今社会的一种痼疾,为广大人民群众所深恶痛绝。解决税务人员职务犯罪问题是社会的呼唤,人民的要求,广大税务干部的共同愿望,也是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重中之重。而预防职务犯罪的有效途径,就是走惩治和防范相结合的道路。从哲学的角度思考,惩治和防范职务犯罪是辩证的、相辅相成、互相促进的关系,两者缺一不可。只打不防,打得被动,打不胜打;只防不打,防而无力,防不胜防。这是因为,如果只顾惩治,我们就会被职务犯罪等腐败现象牵着鼻子走,就只能穷于应付;反之,如果只注意防范而忽视惩治,那么就不可能达到目的。因此,惩治和防范职务犯罪,两者互为条件,相辅相成。

  (一)加大惩处职务犯罪的力度。打击并不是为了惩罚犯罪而去惩罚犯罪,打击是通过惩罚犯罪,预防犯罪人再次犯罪,并且通过惩罚犯罪去警示其他人,预防其他人犯罪,在这一点上,打击实现了预防的目的。否则,惩处不力,执法不严,犯罪分子“检讨一阵子,幸福一辈子”,无异于鼓励腐败。所以我们只有高悬法律利剑,加大对违纪违法行为的惩处的力度,提高对腐败的风险性认识,使其望而却步,在职务犯罪上“不敢为”,才能切实减少职务犯罪现象的发生。

  我们一方面要强化内部纪检监察机关的职能作用,对不同职位、不同岗位的干部行使的事权、财权进行执法监察,建立干部违纪案件举报制度,认真开展信访、函询工作,及时掌握违纪情况和案件线索,全方位防止有法不依、为税不廉问题的发生。另一方面要借税务机关、检察机关合作的东风,齐抓共管,确保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取得实效。根据我国宪和法律规定,检察机关是惩治和预防职务犯罪的专门机关。我们要紧紧依靠检察机关,主动取得联系,定期召开税检联席会议,共同研究解决问题。要主动请检察机关送“医”上门,以案说法,认真听取检察机关的建议。要摈弃“护短”、“怕丑”心理,及时将职务犯罪案件移交检察机关查处,紧密结合办案,保持强大的震慑态势,使意欲犯罪者不敢犯。

  (二)加强对职务犯罪的防范工作。

  1、立足教育,常抓不懈。世上最管用的办法是自己管住自己。在同样的条件下,为什么有的人廉洁从政,秉公执法,而有的人以权谋私,贪赃枉法,究其原因,皆因个人思想问题。因此,必须把加强对广大干部的教育,提高广大干部的精神境界和自律意识,增强广大干部的思想“免疫力”,作为预防职务犯罪的第一道防线来抓。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从实际出发,以形式多样的方式和手段,着重开展党纪政纪条规教育、税务职业道德教育、勤政廉政教育及警示教育,坚持用正确的舆论和科学的思想政治工作引导人、教育人、塑造人,使每个干部都做到“五个珍惜”,即珍惜工作岗位、珍惜执法权力、珍惜集体荣誉、珍惜个人前程、珍惜家庭幸福,严守法纪、秉公尽职,减少执法过程中的弹性和随意性,提高拒腐防变和抵御各种风险的能力。

  2、完善制度,堵塞漏洞。制度是预防职务犯罪的根本性保证,没有制度遵守,无章可循,职务犯罪将是不可避免的。当前要以学习贯彻《宪法》、《行政许可法》、《税收征管法》、《税务人员廉洁自律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为契机,针对税收执法权和管理权运行中存在的问题,探索建立一个完善的、针对性和操作性强的反腐倡廉制度体系。在税务执法方面,要完善税收征管制度,充分制约税务人员的自由裁量权。完善《税务行政执法责任制》、《税务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办法》、《重大案件审理实施办法》,明确每个执法人员的执法岗位、执法环节和其相应的执法程序、执法标准和执法责任,认真开展执法评议考核,严格实施过错责任追究。在行政管理方面,要从重大工作部署、基建招标及物品采购等方面进一步完善并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总之,要通过深化征管改革、人事制度改革、财务管理改革,完善制度、健全机制,铲除滋生职务犯罪的土壤。此外,还应积极探索运用信息化手段对“两权”进行监督制约的尝试,如开发税收质量管理系统、执法责任制考核系统、税务执法监察系统和行政管理等系统软件,使传统的“人盯人、人管人”转变为“机器管人”,并最终实现“人机结合”,从而使“两权监督”手段发生质的飞跃,真正实现税收执法权和管理权的规范运作,从源头上消除和遏制“权钱交易”、权力滥用和“不作为”等违法犯罪的发生。

  3、强化监督,织就铁网。强化监督,降低职务犯罪机率。实践证明,权力离开了监督,就可能导致腐败。所以,强化监督是治理腐败、遏制职务犯罪的关键所在。这里关键要做到一是制定严密的职权监督制度。要从领导机制、监督重点、监督方法、责任追究、配套措施五个方面明确要求两权运行中必须重点监督的内容,建立一套与税收工作和行政管理工作同步运行,并能发现问题、报告问题、处理问题、责任追究、限期整改五位一体的监督制约工作流程。二是要建立有效的职权监督体制。现行的集人大、纪检、监察、检察等专门监督制度于一体的职权监督体系对职权监督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一些具体地区、部门、环节也还存在诸如对重要关键职权不便监督和难以监督等问题,因此应进一步改革和完善,增强独立性和权威性,形成更大的监督合力。三是要有完善的职权监督手段和大力营造良好的职权监督社会氛围。要充分利用反腐败职能机构的监督检查作用,从党纪、政纪、法纪监督入手加强职权监督,要创造条件充分发挥人大、政协、民主党派、人民群众和社会舆论的监督作用,使职权监督的手段趋于完善化和系统化。

  预防职务犯罪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它又是一项与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密切相关的工作。我们不仅要加大对犯罪分子的打击力度,努力把职务犯罪行为消灭在萌芽状态,达到查处一案,教育一片的效果,还要积极完善防范措施,构筑思想、制度、监督“三大防线”,从而减少和遏制税务人员职务犯罪现象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