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以网络为主的信息载体在对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产生深刻的影响与变革的同时,也在构建国家信息法律体系问题上孕育着新机遇和新前景。
首先,构建国家信息法律体系具重要意义。随着时代的进步和科技的发展,信息产业正在成为各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国民经济的重要基础设施和支柱产业,甚至成为衡量国家综合国力和国际竞争力的重要标志。我国政府已经深刻地认识信息化对于国家建设和发展,对于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意义,从国家发展战略层次上专门成立了国家信息化领导小组。《中共中央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五”计划的建议》指出:“大力推进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是覆盖现代化建设全局的战略举措。以信息化带动工业化,发挥后发优势,实现社会生产力的跨越式发展。”
其次,构建国家信息法律体系的理论基础正在形成。目前,我国信息法律理论问题的研究已逐渐走出初始阶段。我国的研究者在20世纪90年代开始了自发的研究,近几年也逐渐从单纯的针对个别问题的研究,发展为较为全面、系统的研究。一是对信息法律体系中部门法和敏感问题的研究仍是主流。在一个相对独立的法律体系构建起来之前,研究者,特别是自发的研究者对其中的部门法和敏感问题的研究是全面系统研究的基础阶段。随着网络的应用,世界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互联互通,隐私权问题、信息知识产权问题、网络犯罪问题、电子政务问题、电子商务问题、青少年保护问题、网络安全问题等等,都广泛成为研究者们的研究对象,在一定意义上为信息法律体系的构建提供了可供借鉴的理性和智慧资源。二是信息法律体系问题的研究基础较好,发展较快。尽管近年来对信息法律体系中部门法和敏感问题的研究相对活跃,但信息法律体系的研究恰恰基于此而增强了其成果的相对广泛性。一方面,研究者的个体研究虽然只能涉及到信息法律体系中的某一问题或部门,如信息立法问题、信息知识产权问题、信息资源保护问题、信息服务业管理问题等等,但从其研究总和范畴上看,则早已遍及信息法律体系的各主要领域和主要问题。另一方面,信息法律体系研究也在逐渐纳入研究者的视野。近年来,信息法律体系及构成,信息法基本法、信息法的主要部门法、信息行政法规、地方信息法规、信息行业标准等方面的研究都有了不同程度的建树。
最后,构建国家信息法律体系的实践基础已经具备。1.我国的信息立法实践活动萌芽于20世纪50至60年代。当时制定的一些政策性法规,一方面为20世纪80年代以来的信息政策法规的制定提供了经验借鉴,另一方面,在当时的实践中也为后来信息事业的发展积累了经验教训。2.我国的信息立法实践活动起步于20世纪80年代初。20世纪80年代之初,公安部成立计算机安全监察机构的同时,就已着手制定有关计算机安全方面的法规。稍后,国家《专利法》、《商标法》颁布实施,都在不同程度上进行了信息法规或法律中的信息法律条款方面的尝试,20世纪80年代末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对信息保密这一事关国家信息安全的重大问题作出了规定,时隔不久,公安部制定《计算机病毒控制规定(草案)》。这一时期,国家法律体系中出现了具有明显信息立法色彩的法律法规。3.我国的信息立法实践活动加速发展于20世纪90年代至今。十余年来,国家立法机关和中央人民政府各部门在信息方面的法律、法规已经广泛涉及到信息发展规划、信息系统管理、信息产业各有关部门(行业)、信息服务、信息安全、电子商务、电子政务、信息知识产权等方方面面,地方立法机关制定了更为大量的地方信息法规。
(作者为国家检察官学院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