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起沈阳市实行流动人口居住证管理制度
来源:东北新闻网 更新时间:2012-04-13

东北新闻网讯:(记者夏明月)2006年4月27日,沈阳市公安局召开“沈阳市流动人口实行《居住证》管理制度”新闻发布会。沈阳市在充分借鉴其它城市流动人口管理经验并结合实际情况的基础上,决定从2006年5月1日起,对流动人口实行《沈阳市居住证》(简称《居住证》)管理制度。

持有《居住证》的流动人口,可在沈阳市享受子女就读、劳动就业、计划生育、卫生防疫、社会保险及证照办理等6项待遇;在沈阳市见义勇为或在工作中成绩突出,获得市级以上荣誉称号的流动人口,可由本人持《居住证》向公安机关申请转为我市城市户口;同时,实行《居住证》管理制度后,通过人口信息采集、录入以及证件办理、查验,有利于加快沈阳市人口信息化建设,有利于公安机关及时发现、打击混迹在流动人口中的少数不法分子,从而促进社会稳定和我市的经济发展建设。

流动人口办理《居住证》将实行申报登记制度,凡在沈阳市行政区域内居住的流动人口,在来沈3日内持有效身份证件,近期1寸免冠照片2张到居住地公安机关办理《居住证》,并按规定缴纳5元工本费。《居住证》为1人1证,有效期1年。流动人口《居住证》有效期满需继续居住的,应当在期满前3日内及时办理新证;《居住证》未到有效期,居住地变更的,可经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审验盖章后继续使用;离沈前应申报注销。对不登记办证的流动人口,公安机关将予以处罚。

专访:沈阳市公安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张广善

沈阳市实行流动人口居住证管理制度的意义是什么?

张广善:意义大体分两方面:首先,实行流动人口《居住证》管理制度并不是以前《暂住证》的恢复,本次实行的《居住证》充分体现了外来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以及对外来人口的尊重。例如,办理《居住证》的外来人口,可以解决子女就学问题,可以考取驾照等。其次,实行流动人口《居住证》管理制度有利于公安机关对流动人口的管理、服务。对流动人口中遵纪守法的,给予充分的保护,使其享有合法的权益;而对其中违法犯罪分子则可以有效的给予惩处。

如流动人口不办理《居住证》,将做何处理?

张广善:沈阳市实行流动人口居住证管理制度实施以后,要求沈阳的用工单位在用工时必须检验外地打工人员的身份证、居住证,如二证不齐则不得录用。一旦发现用工单位检查不利,有在逃或违法犯罪分子存在,则追究用工单位的责任。

2003年7月取消《暂住证》,对沈阳流动人口管理是否造成影响?

张广善:2003年7月取消《暂住证》,对流动人口管理一时出现了空白,有些措手不及。后来提出采取登记制度,但是这种措施难以掌握。三年中,对外来人口的管理一度出现了弱化现象,对流窜作案的打击力度产生了一定的影响。沈阳此次实行《居住证》管理制度,是继上海、成都、昆明之后,全国第四个实行此种制度的城市。在借鉴前三个城市实施经验同时,结合了沈阳的实际情况,维护了沈阳流动人口的权利。

《暂住证》与《居住证》的区别

张广善:1.《居住证》主要体现了维护流动人口的权益,是二元化社会向一元化社会的过渡。对民工而言,采取的是登记、管理、服务的一种形式。在提法上《居住证》就比《暂住证》要人性化,使人感到亲切。2.从实质内容上,《暂住证》体现的是一种机关的管理,目的。而《居住证》规定了流动人口的权利、义务,体现了对外来人口的尊重。

2003年沈阳市停止办理《暂住证》的背景

加强流动人口治安管理,维护社会稳定,是公安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能和责任。《暂住证》制度的实施,在特定的历史阶段对加强流动人口管理、打击流窜犯罪、保证改革开放顺利进行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为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真信、真懂、真用“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沈阳市公安局在深入开展“贯彻十六大,全面建小康,公安怎么办”活动中,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农民进城务工就业管理和服务工作的指示》精神和公安部改革户籍管理制度的要求,按照辽宁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流动人口管理和服务工作的通知》文件要求“国家重点工程雇用的农民工、在建筑工地施工单位组织的成建制的施工队伍,只做暂住户口登记,不办理《暂住证》……”,结合沈阳市实际情况,经过认真调查研究和反复论证,为更好地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流动人口保护服务的指示精神,沈阳市公安局决定从2003年7月22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停止为外地来沈人员办理《暂住证》,实行申报暂住登记制度,以进一步改善我市的投资环境,激发外来人员投身我市经济建设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营造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