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早上好!借这个机会,就《电子签名法》实施一年来所碰到的一些问题,谈一些看法和认识。在座绝大多数人都很熟悉,从《电子签名法》发布以后,大家都是从实施之前到实施过程当中,我们一块共同战斗的,时光如流水,转眼间我由主任变成副主任,就是说时间淘汰了一下,但工作还是在一块做。
由于《电子签名法》一部全新的法律,除了它的法律性质特殊之外,其中又有很强的专业性和技术性,因此在实施过程当中,常常会遇到各种各样的问题。我想作为一个新的法律在实施过程当中遇到问题,这是不奇怪的。关键是,对这些问题如何认识,如何取得共识,否则由于理解的不同,必然会导致行动上的差异,甚至是错误。
我先抓紧时间就大家共同关心的几个问题谈一谈,说是一家之言。有的是概念性问题,有的是法律理解问题,好在今天在座的,我们有很多法律界的专家、领导,我讲的有错误的地方,请他们指正。
第一个问题,关于电子签名和数字签名的基本概念。自人类文明兴起以来,人们信息传递的方式首先是口头表达,继而发展为书面形式,也就是当事人以书面文本作为意思表述。为了确认当事人的身份,于是产生了手写署名或者印章的方式,都叫签名。为了区别我们后面所讲的电子签名的概念,我想把前面的内容,手写签名和印章的方式叫做传统签名。在传统法律环境下,这种签名已经成为大多数社会活动的法定要件。由于科学技术的发展,电子网络运用而生,人们传递信息的意思表示发展成了电子形式,与电子形式相适应,为了解决网络环境下交易当事人身份确认问题,于是人们从技术上面发展出了多种手段,比如计算机口令、数字签名、生物技术、指纹、掌纹、视网膜纹、声音等,这些签名方式我们就把它统称为电子签名。大家都很熟悉,一个是传统签名,一个是电子签名。我想说,要讲清三个概念。无论是传统签名还是电子签名,它主要的功能都是一样的,一是表明文件的来源,既签名人。二是表明签名人对文件内容的确认。三是能够构成签名人对文件内容正确性和完整性负责的根据。所以不管是电子签名还是传统签名,它的功能就是这三个方面。
第二个概念,电子签名不是传统签名的电子化,从手段来说,二者并无实质联系。之所以我们叫做电子签名,只是基于,它使用的目的和履行的功能与传统签名相同而已。
第三个概念,电子签名有多种方式,数字签名只是其中的一种。指采用非加密技术电子签名的一种,这种技术目前已经比较成熟,国内外电子签名当中正是广泛地使用。我们《电子签名法》从立法技巧来说,里面的很多表述有很多是针对数字签名的方式。而数字签名是需要第三方认证的,这也就是《电子签名法》第16条,在执行当中有人提出疑问,第16条是“电子签名需要第三方认证由依法设立的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提供认证服务”,这一条包含了两个含义,一个是什么叫电子签名需要第三方认证的?这个需要是谁需要,主体是谁?有人说是签名人认为需要,还是法律认为需要,在理解上有差异。实际上,我刚才讲到电子签名包括多种手段,对多种手段当中,唯有数字签名需要第三方认证,如果是生物签名的话可能不需要第三方认证,是从这个意义上讲。第二个含义,需要第三方认证的由依法设立的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提供服务,这里面就是把电子认证服务机构的设立作为行政许可的这样一个意思表达。这是我讲的第一个问题,就是数字签名和电子签名。
第二个大问题,《电子签名法》的立法目的。在《电子签名法》发布以后,组织了多种形式的学习,应该说大家都比较清楚。关于立法目的,学者的说法不一,有的认为是两个,有的认为是三个,其实我觉得没有本质的不同,按照《电子签名法》的第一条的表述“一是为了规范电子签名行为,二是为了确立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三是为了维护有关各方的合法权益”。在五章36条的大多数条款中,通过确立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和签名规则,设立电子认证服务市场准入制度,加强对电子认证服务业的监管,规定电子签名安全保障措施,规定各方在电子签名活动中的权利义务,规定违反法律义务和约定义务的当事人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等等,来达到上述目的。这段话可以分为三点,《电子签名法》是一个整体,各章各条款当中有项目联系的关系,不可以将其割裂开。二《电子签名法》适用不适用电子签名,采取的当事人意思自制的原则,主要体现在第三条和第35条,第三条说到,“民事活动中的合同或其他文件的文书,当事人可以约定使用或者不使用电子签名”。第35条是“国务院或者国务院规定的部门可以依据本法制定政务活动和其他社会活动中使用电子签名的具体办法”。我理解的含义是,《电子签名法》对当事人适用不适用电子签名没有作出强制性的规定,但是,一旦当事人约定使用电子签名,你所有的签名活动必须遵守本法,这一点是强制性的。第三个需要说明的是,法律第36条,一般人都觉得没什么说,“本法自2005年4月1日起实行”,非常简单明了,但有话可讲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实行日期是2005年4月1日,在《电子签名法》发布之前各个地方政府,各个单位自己作出一些相关的规定,不追究你的法律责任,但是从4月1号起,我们要严格按照法律来执行。之前所作出的决定、文件、规定不符合法律的,应该要修订或者是废止,使之符合法律要求。有的地方提出来,《电子签名法》是这样的规定,我们省委省政府或者是单位有文件,显然文件里面的一些条款和决定与《电子签名法》是有背的,我想不要再强调文件,当时没有法的时候,你执行就执行了,有了法以后,就废止的就要废止,该修订的就要修订。
第三个问题,《电子签名法》的适用范围。从立法目的和法律内容来看《电子签名法》的适用主体既包括公务机关,也包括非公务机关,其调整的行为既保证公务机关的电子政务行为,又保证非公务机关的电子商务行为。从法律形式来看,《电子签名法》是一部既有民法性质,又有行政法性质的这样一部法。换句话说,既有司法规范,又有公法规范的一部民法法。就法律调整对象来看,《电子签名法》涉及司法和公法两大部门,在法律适用上,属于特别法。根据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电子签名法》在涉及司法领域时,《电子签名法》与民法是特别于一般法的关系,在涉及公法关系时,《电子签名法》与行政法是特别法与一般法的关系。例如对于电子认证服务机构的设立,我们不仅要受《电子签名法》第17条,第18条法律规范的调整,而且还要受《行政许可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行政法规的调整。所以这里面我需要说明的是,那些认为《电子签名法》只适用于电子商务的看法是不全面的,而且是错误的。
我们常常听到一些,说《电子签名法》主要是管电子商务。这个问题我后面还会谈到。整体来讲,《电子签名法》不要单纯的认为只适用于电子商务。
第四个问题,电子签名认证与电子认证服务业。什么叫认证?我查现代汉语辞典里面讲,是指公共机关对当事人提出的文件的真实性,审查属实后给予证明,这样的一个行为叫做认证。如果仅仅从证明行为来看,这样解释也可以,也是正确的。但是,从法律角度来看,从认证主体和认证范围来看,这种解释比较狭窄。《电子签名法》所说的认证全程应该叫电子签名认证,其含义是特指为配合电子签名的使用,以电子认证服务机构为中心,依照法律规定,审验电子签名人的身份,确保电子签名人与使用人之间的唯一关系的法律制度,由此引出了电子认证服务和电子认证服务业的概念,什么叫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第二条的解释是,电子认证服务是指为电子签名相关各方提供真实性、可靠性验证的公共服务活动。顾名思义,所谓电子认证服务业也就是指,由相关组织和个人组成,以从事电子认证服务为职业的一个行业。从行业特性来讲,是专门从事电子认证服务的,从行业构成来看,是以电子认证服务机构为中心,还有直接和间接从事电子认证服务的组织和个人。显而易见,这是一个新兴的行业,是一个充满光明前途和美好前景的行业。只是目前还很弱小,需要社会各界大力扶持。会议前半节,各位领导、各个部门,都表示了非常热心的支持态度。我想说的是,媒体界的朋友们,在《电子签名法》的贯彻实施,在电子认证服务业的发展过程当中,我们非常需要媒体界的大力支持,包括宣传、呼吁、介绍。
第五个问题,关于电子认证服务业的管理问题。《电子签名法》在提出电子认证服务业概念的同时,对电子认证服务业的管理问题也做了相应的规定。一是确立了电子认证服务的市场准入制度,对电子认证服务机构的设立实行行政许可。二是明确了行政许可的实施机构。三是赋予了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在电子认证服务业管理方面的明确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具体可以看法律的第三章第四章的相关条款。信息产业部正式按照法律规定,在认真履行法律所赋予的各项职责。首先是组织制定并发布了《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这个办法只是《电子认证服务业的具体管理办法》里面的一个办法,后面应该还有一系列的办法。按照《电子签名法》和《管理办法》对从事电子认证服务的申请进行行政许可审查,在审查过程中,应该遵守法律规定,将国家密码管理局同意使用密码的证明文件作为条件。没有国家密码管理局出示的文件,我们根本就不给予受理。在征求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意见后,再决定许可与否。这是我们在行政许可过程当中,是应该严格遵守的。我们正在按照法律的要求,准备组织对《电子签名法》实施情况进行年度检查。刚才前面几位领导都已经做了一些介绍。与此同时,还正在继续研究制定电子认证服务业有关的管理办法和职业建设规范,并准备实施发布。今天会上我们安排了,标准化研究机构还会介绍技术标准规范的工作开展情况,我要讲的是,建设规范今后可以组织很多专门机构来研究,最后要通过履行审批,通过办公室或者是信息产业部的名义对外发布。根据规范的等级再定,不是任何人都可以发布的。在这个问题上面,我想说的是,社会各界对电子认证服务业的监督管理的职责有一些不太清楚,需要搞清楚。法律已经说的很清楚,我们也是按照法律赋予的职责在履行这些义务。
一年来,社会上有各种各样的机构或者单位以各种名义给认证服务企业发出通知,发出邀请,都打着个人旗号,要组织开展什么什么活动,似乎他们都是电子认证服务业的主管机构,我想今天在这个会上顺便说一下,各个电子认证服务机构,经常再碰到类似这样的邀请、通知要慎重对待。
\第六,我想讲一下关于网络信任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社会各界包括业界对网络信任体系建设的意见非常关心。2006年2月23号国务院办公厅专发了国家网络与信息安全协调小组,关于网络信任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这个文件本身事关我国信息化建设和信息安全保障的又一个重要意见,各个部门和单位都组织了学习,都在认真地贯彻执行。但对文件产生的背景和过程不是很了解,因而对文件的理解,有的不慎准确。前一段时间出差到一些地方,和一些部门接触当中,感受到一是大家重视,二是贯彻态度坚决,三是理解各种各样。下面我就涉及到文件的有关问题,以及对文件内容的做一点介绍。文件在起草的时候,作为文件起草的参与者,我和魏局长都是这个文件的具体组织起草的参与者,所以对全过程清楚一些。我想有必要跟大家介绍一下。
一是文件的产生背景。随着世界科学技术迅速发展,信息技术的广泛应用,网络与信息系统的基础性、全面性都在增强,信息安全的重要性日益突出,已经上升到国家安全的高度,成为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而网络信任体系又是信息安全,特别是国家信息安全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这些年来,我们国家在网络信任体系理论方面开始了一些研究,建设和应用方面进行了积极的探索,初步建设了一批网络信任体系基础设施,加强了互联网信息内容安全管理,也积累的一些经验。但是,在整体协调、制度建设、关键技术研发以及技术标准等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与信息化建设要求不相适应。这是概括了形势的问题。针对我国信息安全方面存在问题,为了加强信息安全保障工作,2003年9月7日,中央办公厅下发了一个《国家信息化领导小组关于加强信息安全保障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3 27号文件下发的。这个27号文件除了明确的提出加强信息安全保障工作的要求和主要原则之外,还从安全等级保护,网络建设,安全监控体系,安全应急处理,安全技术研发,安全产业发展,安全法制建设,安全人才培养以及安全管理责任制等等方面提出了具体的要求,很全面。这里面应该指出的是加强信息安全保障工作应该是全社会的事,27号文件提出的种种问题和要求,也不是任何一个部门,一个单位所能够独立完成的。于是,根据国家信息化领导小组第三次会议的精神,国家网络与信息安全协调小组召开了第二次会议。前面讲的是国家信息化领导小组是由温总理领导的,国家网络信息安全小组是黄菊副总理担任领导的小组,这个小组就贯彻落实27号文件,对有关部门作出的具体安排,其中关于网络及信任体系建设问题,明确由信息产业部和国家民办管理局牵头,汇同有关部门提出意见。这是文件的产生由来。
第二个是文件的起草过程,整个过程大概花了将近两年,分为两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2004年初到2004年11月,这个期间根据协调小组的安排,我们两家牵头,汇同有关部门成立一个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了起草工作组和专家组,先起草的一个网络信任体系指导意见的初稿,这个初稿征求了国务院办公厅,国家发改委、财务部、安全部、工商总局、海关总署,国家标准委、国家保密局等十一个有关部门,并在上海、广东、福建、吉林、山东、宁夏等省市的有关部门和密码管理部门的意见基础上形成的一个指导意见的报送稿。04年下半年报了国信办,准备提交协调小组去审定。第二个阶段是2005年5月到12月,《电子签名法》于2004年8月28日正式公布,鉴于《电子签名法》对网络信任体系中电子认证的部分的有关内容已经有了明确的规定,根据国信办的意见,我们对网络信任体系建设有关问题做了深入研究,经过专家的讨论,我们起草了网络信任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起草这个意见稿有几个考虑,一个是关于文件的标题,考虑到这个文件的实质是观察落实27号文件的实施性文件,首先突出它的可操作性。再者,由于网络信任体系建设在我们国家还是起步阶段,缺乏实践经验,我们对它的认识还需要一个过程,目前还难以提出一个完整的指导意见。所以,在文件标题由指导意见改为若干意见。就是说若干意见写起来,包括相互的关联度可以有一些联系。关于内容安排,考虑到这个文件的目的不是针对某一项具体的工作,而是需要从国家的角度对网络信任体系建设提出原则性的指导意见。因此文件内容重点突出了网络信任体系的基本要求、基本原则、责任分工等等问题,对如何建设网络信任体系问题都没有涉及。
也有人建议网络信任体系如何建设,各个部门要干什么事,国家发改委干什么,财务部干什么,这些我们都不涉及。关于文字表述,考虑到27号文件关于网络信任体系的内容,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个是身份认证,一个是授权管理,一个是责任认定,有的人讲是第三方认证,这并不是一个含义,所以不要讲第三方责任认定。这三个问题当中,只有电子认证这个问题一是由《电子签名法》,二是目前认识比较清楚,已经基本形成共识,因此对这一部分做了比较详细的表述。而对于授权管理和责任认定问题,目前认识还不大清楚,还难以形成共识。我们在座的有专家参与,大家都认为授权管理和责任认定,不光是我们没有太搞清楚,世界上也没有搞的太明白。根据这些想法,在征求意见稿分到国家网络与信息安全协调小组的成员单位,到各个部委征求意见,意见返回以后,又对专家征求意见,05年11月初又把这个修改稿分别,又分到国务院办公厅、铁道部、国税总局、人民银行、证监会等八大部门征求意见,意见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一个是电子政务中电子认证的管理问题。二是对现在已经依法设立的电子认证机构与一些行业主管部门想设立的认证管理问题。起草组对这些问题又做了认真研究,并且对《电子签名法》再次对文稿进行修改,提请了协调小组审议。2005年12月16日,黄菊副总理主持召开国家网络与信任体系安全协调小组第五次会议,经过会议审议原则通过了这个文件内容。2006年2月23日,国务院办公厅以国办发2006 11号文件正式下发。这是文件的起草过程、内容和背景。
下面我想就文件的内容做一些介绍。
这个文件篇幅不长,就一段开头语,加上四个部分内容,全文就是1800字左右。第一部分不需要讲了,就是提高认识问题。第二部分是网络信任体系建设的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这个文字也是一看就明白,不需要多讲。
第三部分规范和加强电子认证工作,这个是十一号文件分量最重,也是表述最为详细的一部分。一方面由于有《电子签名法》作为依据,再有有各有关部门和专家在这个问题上已经形成了共识,再加上各有关部门和认证机构也非常关注,迫切的要求加以明确,所以这一部分就写了六条,占文件将近1/3的篇幅和比重。这六条内容,既对整个电子认证工作提出的整体要求,又明确了有关部门的责任分工,同时还对电子商务和电子政务的认证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关于总体要求,文件提出“电子认证是网络信任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涉及政策、管理、技术、标准等各个环节,必须加强宏观指导、规划管理”。“加强电子认证整体规划和发展战略研究,继续完善有关管理办法,重点加强技术研发、促进密码技术,认证技术在电子政务和电子商务中的应用”。这是对电子认证工作的总体要求,各个部门,各个单位应该按照各自的职能,各尽其职,各负其责。这部分明确的责任分工。由于《电子签名法》已经颁布实施,按照依法的目的,《电子签名法》的适用范围是既包括了电子商务也包括了电子政务活动,同时《电子签名法》也明确规定,电子认证服务业的管理职责、权限。从逻辑来讲,这些问题已经明确的,为什么这里又提出了责任分工呢?提出这个问题主要是由于电子政务中的电子认证问题引起来的。前面我已经讲到,根据《电子签名法》的规定,电子认证服务业包括电子商务和电子政务的管理,这是清楚的,民事和商务活动的认证不存在问题,关键是政务里面的问题,症结在什么地方?是我们对电子政务的界定存在一些问题。按照国际上通常的理解,所谓电子政务是指政府机关之间和政府机关内部的业务叫做信息流转,也是电子政务。但我们国家的电子政务把前面讲的政府机关之间、政府机关内部和政府机关对社会公共服务的这些活动都放在了电子政务的范畴,其来源出自中办发17号文,里面提到了12大应用系统,把一系列工程都放在了电子政务里面,而那些工程应该说其中多数是面向社会公共服务的。这样一来,就产生了电子政务和电子商务在理解上面的困惑。
电子商务不需要说,都不存在问题。就是电子政务当中,文件讲过,电子政务按照政务内网,电子外网划分。再过了一年,出现了按照内网外网和专网,“三网”划分。今天我不想对我国电子政务作出评价,到会代表都是从全国各个地方来的,各个地方政府对在这里面碰到的问题都深有体会,从规划、投资、设计到应用,各方面都会有很多话说,我现在讲的是,对电子政务的认定在认证问题上产生了诱惑。后来我们又提出了一个观念,我按照电子政务的内容来划分,一个是政府机关之间,政府机关内部信息流转问题,这一部分是作为一类。还有一类,是面向社会公众服务的。这两类服务的服务对象不同,在认证问题上面就会有区别。前面的一部分,要不要使用电子签名,要不要使用数据定文,没有法律规定,法律第35条专门讲了。而面向社会公众服务的这一部分,从服务的手段和技术来讲,和电子商务认证技术没有什么两样,现实生活当中电子认证服务机构这些年来所从事的电子认证服务活动,大部分的业务还是面向社会公众服务的这一部分。所以问题的症结就在这里。
所以话就分开讲了,如果把电子政务的范畴界定为内网那一部分的话,你说《电子签名法》不适用于电子政务,我赞同。如果按照现在的划分,像现在理解的电子政务既有政府之间的,又有面向社会公众服务的,这种电子政务简单说《电子签名法》不适用于电子政务就不全面。就考虑到电子政务可能有它的特殊性,不完全等同于电子商务,它的认证问题也有其特殊性。也就是说,不能完全由社会第三方提供服务。这个中间的认证由谁来负责呢?还是说面向社会公众服务的由谁来负责。我们就考虑到电子认证其管理的主要内容是对密码技术应用的管理,而国家密码管理局又是国家密码主管部门,依据《电子签名法》第35号文件规定,国家密码管理局要汇同有关部门做好电子政务中电子认证工作的规划和管理。具体管理内容是什么呢,第四条规定,国家密码管理局要汇同有关部门尽快制定电子政务活动中使用电子签名的具体办法,研究制定电子政务规范技术文件,统一应用,规范服务模式,加强对电子认证工作的指导,实现电子认证工作的安全、互同、互任。信息产业部的责任是什么呢?文件里面明确,信息产业部要汇同有关部门,加强对电子商务中认证服务的指导和管理。同时又明确,鼓励电子商务中的电子认证服务适度竞争,提高资源利用水平,信息产业部要加强管理和指导,提高电子认证服务质量和可信度,推广电子签名应用,鼓励资源和服务共享,防止盲目重复建设。
现在有的同志的理解就比较简单了一些,叫信息产业部只管电子商务,国家密码管理局专门管电子政务,这个理解我认为是不全面的。至于《电子签名法》赋予信息产业部的职责已经有了法律明文规定,法律里明确的事情,文件里面就不要再重复体现了。11号文件的依据,一个是《电子签名法》,一个是27号文件,因此,11号文件不是《电子签名法》的司法解释,而是依据《电子签名法》,根据《电子签名法》和27号文件的理解。
文件对电子商务和电子政务的认证提出的具体要求。文件又提出了一些注意的事情。文件提出来的原则性,政策性的问题要注意。一个是电子认证服务的监督管理、系统建设和运行应相对分离,监督管理部门不直接承担具体的认证服务工作。这一点要明确。这是为了保证认证机构独立依法提供服务,有利于体现其公信力,同时防止监督管理部门职责不清,有利于依法行政。第二个问题是鼓励电子商务中的电子认证服务适度竞争。电子认证服务业是一个新兴的服务行业,既然是服务行业,竞争是应有之意。一是国家政策上鼓励,同时竞争要适度,什么高适度,也是我们需要研讨的问题之一。第三个问题,电子政务认证不得采用境外机构提供认证服务,这是从维护和保障国家信息安全的角度出发作出的一项硬性规定。第四,文件提出向社会公众提供服务的电子政务认证活动,提倡走社会化、专业化道路,原则上应利用已经依法设立的认证机构提供服务,这一条非常重要。
这一条包含三层含义,第一随着《电子签名法》的实施,电子认证服务作为一个新兴的服务行业正在形成,正在朝着社会化、专业化方向发展,所有依法设立的电子认证机构,从服务对象来说是社会化的,或者逐渐走向社会化的。从认证过程来说是专业化的,或者是逐渐走向专业化的。这里面的理解不产生差异。
第二层意思,电子认证服务从服务对象来划分是两类。内网服务对象这一部分还有待研究。而面向社会公众服务的这一部分,它完全可以按照《电子签名法》已经提出的要求,由依法设立的电子认证服务机构提供服务。
第三层意思,《电子签名法》实施以来,有些行业主管部门强调行业的特殊性,提出想建立部门的认证机构或者叫行业认证机构,文件的这一条实际上已经回答了这个问题。首先,按照《电子签名法》的规定,凡是依法设立的电子认证机构都是地方服务机构,它不隶属于任何一个部门,因此也不存在部门内部认证机构。其次,凡是依法设立的电子认证机构其服务范围都是面向全社会的,没有地域限制,也没有行业领域限制,因此也不存在什么行业认证机构。还有一些地方有文件规定,我们这个地方只需进几个,不管是哪一个文件都不符合《电子签名法》的规定,我们这个没有地域限制。所以电子认证服务的相关管理部门,就不能再讲这种不符合法律的话。或者说,“我们主张只许建几个”,这是没有法律依据的。至于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的内部公务活动,如何实施电子认证,这是有待研究的另外一个层面的问题。
关于授权管理和责任认定问题。授权管理和责任认定,这是网络信任体系想要解决的除了身份认证之外的两个重要问题,由于目前还缺乏实践,国际上还没有现成的经验,所以文件只提出一些原则要求,无法作出明确规定,希望继续开展这方面的政策研究和研发工作。同时要求国务院信息办做好相关的协调工作。
11号文件是以国务院办公厅的文件下发的,说明国务院对国家网络体系建设问题的高度重视,这也是继中办27号文件之后,关于网络信息安全方面的最高文件,我们应该深刻领会文件精神,认真贯彻执行,并且按照文件规定的责任分工,做好本部门职责范围之内的工作。信息产业部作为电子认证服务业的管理部门,我们一定要按照这次《电子签名法》和本文件的要求,认真做好电子认证服务业具体办法的规定和依法对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实施监督管理等方面的工作。同时加强与有关部门的配合,为我国网络信任体系建设作出我们的贡献。
今天在这个会上,就上述问题谈了一些个人的看法和理解,讲的不对的地方,再次请求法律的专家给予纠正。谢谢各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