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坚争 中国电子商务政策法律环境建设最新进展
来源:TOM 更新时间:2012-04-14

 

各位来宾,大家好!

我今天报告的题目是“中国电子商务政策法律环境建设最新进展”,应该说从2004年开始,我们国家电子商务政策法律的建设走入了一个新的阶段。在这个新的阶段中,从最近两年的情况看,从国家层面、从各部委的层面、从各省市的层面来看,我们整个电子商务的发展都有了非常大的突破。

我的这个报告主要讲四个方面的问题:一个是从国家的层面总结一下中国电子商务政策法律建设情况;第二方面是从中央各部委所出台的电子商务政策法律情况做一个总结;第三是谈一下有关电子商务有关行业规范相继出台的情况;最后我想总结一下在中国电子商务政策法律环境建设进一步的发展方向。

首先我们谈一下从国家层面上,在加强电子商务政策法律建设中,我们做了这样几件事情: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并于去年4月1日开始实施。《电子签名法》首次赋予可靠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并明确了电子认证服务的市场准入制度。《电子签名法》的出台是我国《电子签名法》发展的里程碑,它的颁布和实施必将扫除电子签名在电子商务、电子政务和其他领域中应用的法律障碍,极大地改善我国电子签名应用的法制环境,从而大力推动我国信息化的发展。

第二,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提出的信息化发展战略和十六届三中全会关于加快发展《电子签名法》的要求,2005年1月8日,国务院发布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子签名法发展的若干意见》,《意见》从国家战略高度阐明了发展《电子签名法》对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作用,提出了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指导思想: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仅仅围绕转变经济增长方式,提高综合竞争力的中心任务,实行体制创新,着力营造电子商务发展的良好环境,积极推进企业信息化建设,推广电子商务应用,加速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进程,省市跨越式发展战略,走中国特色的电子商务的发展道路。

第三,2006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个五年规划》将“积极发展电子商务”作为一项重要的任务提出来。强调“建立健全电子商务基础设施、法律环境、信用和安全认证体系,建设安全、边界的在线支付服务平台”。

二、中央各部委着力推动电子商务政策法律建设

《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以电子认证服务机构为主线,重点围绕电子认证机构的设立、电子认证服务行为的规范、对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认证服务提供者实施监督管理等内容作出明确的具体的规定。主要包括电子认证服务许可证的发放和管理、电子认证服务行为规范、暂停或者终止电子认证服务的处置、电子签名认证证书的格式和安全保障监督和对违法行为的处罚等内容。

2005年3月31日国家密码管理密码管理局颁布了《电子认证服务密码管理办法》。该《电子认证服务密码管理办法》共十四条,主要规定了面向社会公众提供电子认证服务应使用商用密码,明确了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申请“国家密码管理机构同意使用密码的证明文件”的条件和程序,同时也对电子认证服务系统的运行和技术改造等作出了相应规定。

2004年4月16日上午不办公厅下达了《商务部办公厅关于下达2004年第一批行业标准项目计划的通知》,确定了2004年商务部第一批行业标准项目起草计划。在全部的11项计划行业标准中,电子商务就占了3项,还有一批涉及信息管理。它们是:网络营销技术服务规范、电子商务商品标价通用技术标准、农产品电子化交易规范、全国城市商业网点规划管理信息系统的功能要求。在上述的四项标准中,《网络营销技术服务规范(征求意见稿)》已于2005年4月完成起草工作,开始征求意见。此外,2004年1月,商务部开展了电子商务标准的调研工作,2005年8月,商务部开始起草《网上交易指导意见》;2005年3月,国家统计局,商务部联合启动了电子商务统计标准的研究,并于2005年12月完成的中国电子商务统计标准及统计方法的起草工作。

2005年5月8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公安部、信息产业部、税务总局、银监会和外汇局等九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促进银行卡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全面系统地提出了促进银行卡产业发展的政策措施,明确了银行卡发展的指导思想、原则、目标和工作重点。

2005年10月26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电子支付指引(第一号)》,意在规范电子支付业务,规范支付风险,保证资金安全,维护银行及其客户在电子支付活动中的合法权益,促进电子支付业务健康发展。该指引对电子支付业务的申请、电子支付指令的发起和接收、安全控制、差错与责任做了详细规定。同时,为了促进支付服务市场健康发展,规范支付清算行为,提高清算效率,防范清算风险,维护金融稳定,中国人民银行制订了《支付清算组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内容涉及设立与变更业务、管理风险监督、接管与终止等。

2005年11月7日,信息产业部第十五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了《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管理办法》并于2006年于2006年3月30日起施行。该办法共计27条,明确了垃圾邮件的界定原则,制订的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管理的基本措施,建立的垃圾邮件的举报机制和处罚措施。

2005年7月,文化部、中央文化办、信息产业部、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发布了《关于京华网络游戏软件的工作方案》。净化网络游戏的重点:一是打击含有淫秽、色情、赌博、暴力、迷信、交易敛财和危害国家安全等违法内容的网络游戏产品及相关经营行为;二是查处未经主观部门内容审查擅自上网运营的境外游戏产品;三是清理未经主管部门许可擅自从事网络游戏经营活动的单位;四是严厉打击“私服”、“外挂”等侵犯知识产权、扰乱市场秩序违法行为;五是积极引导社会舆论。

三、电子商务有关行业规范相继出台

2005年11月10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40次主席会议,审议并通过了《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和《电子银行安全评估指引》,旨在有效控制电子银行业务风险,需要尽快完善电子银行业务的监管规章体系。上述两个文件是中国银监会在认真分析总结我国商业银行电子银行业务发展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现有金融法律制度,借鉴了境外有关机构对电子银行业务的监管经验制订的,两个文件已经于2006年1月26日颁布,并于2003月1日实施。

2005年4月18日,中国电子商务协会政策法律委员会组织有关企业起草《网上交易平台服务自律规范》正式对外发布。规范的对象是网络服务平台,因为它处于联系支付方、服务方、销售方、购买方的枢纽地位,选择它能达到管中窥豹之效。它以行业规范的形式确立了网络交易平台与监督。第一,网络交易平台的地位问题,它首先是一种信息通道,它首先是一种信息通道,它直接参与网上交易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二,关于隐私的保护问题,网上交易平台对于其掌握的消费者信息必须谨慎对待、合理使用。

2004年11月28日,中国青少年网络协会游戏专业委员会公布了《绿色网络游戏推荐标准》。这是国内第一部涉及网络游戏的行业标准。该标准对“绿色网游”做了明确规定,专指符合18岁以下年龄阶段的游戏;并将网络游戏分为5个等级,包括全年龄段、初中生年龄段以上、高中生年龄段以上、18恩岁年龄段以上和危险级。每一个等级的游戏都必须满足动态和静态两组共12个具体指标限定。其中,静态方面主要针对游戏内容本身、,含暴力度、色情度、恐怖度、社会道德度和文化内涵度几个方面的评审;动态指标包括主要有PK行为、外挂、聊天系统的文明度、游戏内部社会体系的秩序、游戏形象宣传、游戏时间限制和社会责任感等内容。业内普遍认为,这标志着中国网络游戏即将进入“规制”时代。

四、中国电子政策法律环境建设进一步的发展方面

虽然中国在电子商务政策法律环境建设方面取得了很大的成绩,但是与发达国家相比,由于受传统法律局限性的约束,又缺乏必要的创新性的政策法律规范,政策法规的制订相对滞后,政策法规体系存在较多空白点。

1.与电子签名法相衔接的法律需要尽快配套

《电子签名法》只有一部基础性法律,其需要电子交易法、个人隐私保护法等相关辅助性法律加以配套。对于现行的相关的法律法规,比如票据法、会计法、海商法也需要进行调整,因为这些法律对电子票据、电子发票、电子提单的合法性都没有规定,未与《电子签名法》相衔接。例如,通过网络实现电子交易,必然涉及到电子发票的合法性问题,而电子发票的合法性目前还没有得到相关法律的认可。

2.提高现有规定效力的等级

目前已有的电子商务法律法规中以部门规章和地方法规为多数,法规较少,法律则更少,这些部门规章和地方法规的效力较低,直接造成了其使用范围和力度的不足。还有,虽然部门规章和地方法规的数量较多,但由于缺乏更高的法律成立法规划的指引,目前我国电子商务法律体系的系统性很差,还没有形成统一、稳定的法律原则,规定之间缺乏必要的呼应和协调,甚至存在着一些冲突和不一致的地方。

比如,2005年10月26日,中国人民银行出台了《电子支付指引(第一号)》,全面针对电子支付中的规范、安全、技术措施、责任承担等进行了规定,很好贯彻了电子签名法并充分估计了电子支付领域的一些具体问题,应该说是一部很有意义且操作性很强的规定,然而遗憾的是,该规定可能还不是部门规章,只是提供一种指引方向,强制和约束力非常有限,在执行中可能会使服务商和用户产生的疑惑。

3.部门协调效率有待提高

虽然中央和各地信息化领导小组的成立极大地改变电子商务管理中的混乱状况,但目前我国电子商务立法中仍然存在着多头管理的问题,部门与部门间的规章缺乏应有的协调,地方与地方间的规章也缺乏必要的配合,从而造成企业武松侍从的局面。造成这样现象的主要原因一分析是电子商务的管理上缺乏良好的机制,另一方面市中国在电子商务的立法与管理深缺乏统一的原则与协调机制。

4.电子商务的立法技术需要进一步改善

我国电子签名法第五条第二款中有“在数据电文上增加背书”的表述。电子商务中,不存在纸面背书的情况,在这里引用“背书”的表述究竟有多大必要?如果说这里的背书是一种比喻的话,这种比喻恐怕只会增加人们理解的难度,甚至产生认识上的混淆。

谢谢大家!

       

         (上海理工大学电子商务与计算机法研究所所长杨坚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