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监管“矫正人”引发法理之辩
来源:江南时报 更新时间:2012-04-14

 
  只要轻点鼠标,电脑内安装的电子地图系统便会清楚地显示出一个人所在的具体位置。不仅如此,设定时间范围后,它还可以了解该人10天之内的行踪,而定位信号则来自于被定位人的手机。

  这种以前只有在影视作品中常见的“定位器”日前在苏州出现。
 
 
 
今年4月下旬,作为江苏省首批社区矫正试点示范区,苏州市沧浪区司法局联合通讯公司,运用现代信息管理技术,建立了一套“社区矫正移动信息管理系统”,而对辖区内社区矫正人员的定位管理便是系统的功能之一。

  它是怎样工作的、效果怎样、有没有法律依据?5月16日在苏州举行的“全省社区矫正试点示范区工作会议”上,这种全国首创的社区矫正管理系统引起了与会代表的浓厚兴趣,纷纷提出各种问题。昨天,本报记者就此展开采访,揭开其神秘面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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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苏州社区电子监管“矫正人”

  现场演示:查询用时不到1秒

  苏州沧浪区社区矫正移动信息管理系统的“主平台”就设在沧浪区司法局内。昨天,在相关人员的指引下,记者目击了系统运行的全过程。据工作人员介绍,系统“主平台”实际上就是一台普普通通的服务器。它的一端和司法局内部电脑相联,而社区矫正人员的方位通过其随身携带的手机“透露”了出来。

  在区司法局办公室内,工作人员打开系统软件,并输入密码,进入下一层界面后,沧浪区内目前社区矫正人员的名单就显示了出来。鼠标轻点矫正人员的名字,一个小红圈就出现在了电子地图上。“瞧,他在司前街呢。”工作人员指着“小红圈”对记者说。记者注意到,这套系统精确到了10米以内,而从确定定位对象,到查询成功,用时不到1秒钟。

  接下来,工作人员又为记者演示了系统的另一项绝活。工作人员再次选定目标,将时间范围选定在10天。鼠标轻点,只见“小红点”在苏州市区来回穿梭,10天内的路线也完全显露出来了。

  据介绍,这项功能被称为“区域监管”。一方面它可以实施定位查询,了解社区矫正对象是否离开苏州城区,并提供考核依据。另一方面它还具有随机查询功能。根据特别授权,有关方面可以对矫正对象进行随机查询。

  创建系统:获司法部官员肯定

  据了解,社区矫正移动信息管理系统是于今年4月下旬开始运营的。相关人士强调,手机定位只是其中的一项功能。它实际上是一个综合信息系统。记者翻阅了沧浪区司法局印制的相关材料,其中看到了这样的介绍:“社区矫正移动信息管理平台功能:区域监管、信息交互、警示告知、考核管理。”在系统内,矫正对象个人的年龄、住址、矫正内容、心理类型等基本信息一应俱全。此外,系统还对矫正对象的学习、劳动、思想汇报的情况一一进行记录。

  相关人员向记者介绍说,设计系统当时也属偶然。沧浪区是全省首批社区矫正试点示范区之一,区里对此相当重视。怎样更多地了解矫正人员的动向,成了大家关心的问题。在国外如澳大利亚等国家,采用的是手腕式的定位仪。由于社区矫正在我国是新事物,用手腕式的定位仪是否合适,大家都没底。一次,一位区领导和一家通讯公司商谈区里信息化建设的时候,提及此事。于是,使用手机建设系统的构想便被提上了议事日程。

  据了解,今年4月,全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会议在苏州召开。会议期间,司法部基层司相关领导利用会议间隙专程前往沧浪区司法局了解这套系统的工作情况。“由于时间紧,当时只给了我们8分钟时间。”沧浪区司法局一位工作人员回忆说。事实上,演示进行了还不到8分钟,便得到了司法部相关领导的肯定。“当时,领导肯定地说,这在全国也属首创。”

  今年4月下旬,沧浪区70名社区矫正人员全部用上了定位手机。

  矫正人员:使用手机要签协议

  据记者了解,沧浪区共有96名社区矫正人员,其中的20多名由于被剥夺政治权利,按照规定,不能对其进行定位,因此未列入范围。沧浪区开通系统花费了20余万元,而使用定位手机完全免费。手机的功能和普通手机没什么两样,通话费用和一般手机基本相同。

  在使用前,矫正人员需和沧浪区司法局签署“系统定位机使用协议”,协议规定,使用定位手机的社区矫正人员应保证定位机在作息时间内处于开机状态,一般从早上8点到晚上18点。特殊情况下,可以适当延长开机时间,甚至一天24小时开机。协议还规定,矫正对象故意闲置、毁损、遗弃或擅自处理定位机,除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处,情节严重的,还要记入考核奖惩档案中。

  为了保护矫正人员的隐私,苏州市对采访社区矫正人员设置了严格的审批条件,因此,记者没有能第一时间和使用定位机的社区矫正人员进行直接接触。但记者还是通过其他途径,了解了一些社区矫正人员对定位机的看法。区司法局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为了了解矫正人员对此的态度,在运行前曾和部分矫正人员进行过交流。一些人员也表示了顾虑,“毕竟谁也不愿意让人知道行踪”,但后来还是全部签署了协议。

  试用效果:纠正一起“提前解矫”

  在16日举行的“全省社区矫正试点示范区工作会议”上,有人提出了这样的问题:如果矫正对象故意不带定位机,那么作为矫正工作者又怎么会提前得知、采取措施呢?对此区司法局相关人士进行了解答。沧浪区司法局副局长曹源表示,对于人员的去向,他们目前采取抽查的方式,到了明年系统还将进一步趋于完善,加装照像功能。另外,曹源还表示,矫正对象毕竟不同于服刑方式,除参加必要的公益劳动外,他们有支配自己时间的权利。此外,系统是综合性的,定位功能只是其中之一。系统更大的功用在于有效管理矫正人员,用现代技术手段落实各项矫正工作制度,还简化了程序,降低了成本。

  据了解,该系统在短短运行的一阶段里已取得了一定的成效。相关人员向记者讲述了不久前发生的一件事,那是今年4月30日,一名社区矫正对象即将于5月1日期满,解除矫正。因为第二天是五一劳动节,所以社区相关人员便提前将该矫正对象解除矫正。谁知刚在系统上将该人剔除出矫正对象名单,区司法局便得到了消息。“社区矫正是一项严肃的工作。”曹源说,虽然感觉上每天都在家里和平常一样,但还是有严格的规定。比如说到期解矫。某个矫正对象的解矫期到了后,必须有一个解矫仪式,公安民警、司法所干部和社区相关人员要当面向其本人宣布解矫决定。在解矫时间上更有严格规定,早一天、晚一天都不行。“是个严肃的问题。”也正因为如此,一起“提前解矫”的错误在系统的监督下得到了及时纠正。

  深层原因:解决矫正工作难点

  自去年6月社区矫正工作正式启动以来,该区推出了多种措施开展社区矫治工作:成立区心理矫正中心;制定和印发《沧浪区社区矫正工作心理矫治中心规范》;聘请苏大30位具有国家心理咨询师资格的专家志愿者,为社区矫正对象提供心理矫治服务。

  沧浪区司法局副局长曹源是苏州市第一批参加省司法厅社区矫正工作统一培训的干部之一,目前他工作的重点便是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社区矫正以前我们都没搞过,是个全新的课题。为了开展好这项工作,我们还特别新招了8名大学生,结果还是忙不过来。”曹源说,社区矫正工作开展以来,很快就发现工作量很大,现有人员忙不过来。

  曹源说,除了规定的人员外,一般的矫正人员和普通市民一样从事着正常的工作。作为帮助矫正对象的工作人员来说,经常性地前往其工作地点了解情况,并不现实。如果对每个矫正对象都这样做的话,那么现有人员根本忙不过来。如果不能经常性地了解动向、掌握情况,社区矫正显然打了折扣。

  另一方面,在一些地方,社区矫正工作中“重教轻管”现象有所暴露。南京市鼓楼区司法局代表在示范区工作会议上说:“我们到辖区各街道检查矫正工作情况时发现,社区矫正在实际执行中,存在着重教育监控、轻强制管理的倾向,在矫正形式上流于报到、谈话及走访的问题,不少工作人员只把目标定在‘不出事、不重新犯罪’上,社区矫正工作内容、标准时有‘缩水’现象,距离社区矫正工作‘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促其顺利回归社会’的初衷有相当大的距离。”

  在采访中,有人向记者表达了这样的观点:目前我国的社区矫正工作才刚刚开始,正处于起步阶段,属于“摸着石头过河”。而各个省级社区矫正试点示范区是全省社区矫正各项新措施的试验区。因此“在探索新模式、构建新体制上求突破是工作的主基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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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子监管的法理之辩

  苏州市沧浪区司法局此次推出的“系统”严格来说,就是一套针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电子监管信息系统。由于这在全国还尚属首次,因此目前刑法等法律并未涉及到具体相关法理。沧浪区司法局副局长曹源对此也坦言,在建设系统前,他们也对系统法理展开过多次讨论。记者在采访中发现,目前社区矫正在我国还属新事物,因此在执行过程中,一些盲点正逐步地暴露了出来。对此,一些司法干部呼吁,当务之急应尽快完善相关立法及管理制度。

  相关法律尚为空白

  在国外,电子监管系统正在被普遍应用于社区矫正。去年,南京司法行政代表团就澳大利亚、新西兰两国社区矫正情况进行了专项考察。据相关人员介绍,澳大利亚和新西兰都运用科技支持矫正管理,扩张了电子监管系统的使用。被批准家中监禁的大多数罪犯都配戴电子腕镯,当地矫正服务局有一套电子监视仪,使矫正对象全天候地处在掌控之中。

  澳大利亚和新西兰早在1997年便全面推行了社区矫正,由于时间较长,因此电子监管系统也有相应的法律支持。然而目前在大陆,应用电子监管系统在社区矫正中还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

  曹源说,早在今年3月底,在建设系统前,他们曾就此展开过多次讨论,“开始的时候考虑了很多问题”。曹源说,区里相关人员先后研究了刑法、刑诉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的通知精神,还走访了南京大学相关法律专家,并专门向省司法厅进行了汇报。省司法厅认为这种方式是完全可行的,主张启动相应工作。在得到支持后,区里开展了系统建设工作。

  记者查阅了《刑法》,结果发现关于监管措施只有廖廖数语,对于监管手段更是只字未提。《刑法》中只有对被判处管制、缓刑以及假释的社区矫正对象,应该“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等字样。

  获得法理支持最重要

  由于法律的空白,一些人士认为,手机定位监管措施应先获得法理支持。

  “从全面来看系统肯定有好的作用,这种作用体现在具体的利和弊上。但在没有立法的情况下,处理相关问题应该谨慎对待。”苏州苏华律师事务所曹鑫发律师认为,缺乏相应法律法规支持会成为电子监管信息系统建设的“软肋”。曹鑫发说,我国的法律原则是从旧从轻。“比如说,一个罪犯在其适用的刑期内根据从轻原则,会选用较轻的一个来执行。”曹律师说,从本质上说,电子监管措施有意无意中加强了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监管。

  曹律师认为,社区矫正对象本质上是管理犯人的一种新措施。除了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外,一般的公民权利,社区矫正对象都应该享受。“言论出版的自由,继承诉讼的权利都有,只是没有行动的自由。”

  曹律师说,对于缓刑罪犯的监督,目前的规定要求他在规定的范围内活动,外出要及时报告等。而用了定位系统后,无论何地都能被监控,比如一般在工作时间内,矫正对象也受到监控,这并不合理。曹律师认为,如果是这种方位控制的话,它已超出了缓刑的范围。“问题的关键是法律或政策的不明了。”

  矫正管理制度空白多

  记者在采访中发现,正是由于社区矫正工作在大陆开展时间短,各类社区矫正管理制度还存在着很多的空白之处,令相关人士头痛不已。

  镇江司法局的干部们就碰到过这样一件事:一个被剥夺政治权利3年的社区矫正对象王某,在社区矫正对象移交衔接过程中,拒绝接受宣告,拒绝签订《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他认为保证书上每月12个小时公益劳动的规定侵犯了其人身自由,自己主刑已经执行完毕,不同于其他社区矫正对象,没有义务去实施公益劳动,同时认为这一矫正规定于法无据。

  剥夺政治权利是我国的一项特殊刑罚制度,既可附加适用也可单独适用,是一种资格刑。我国现行剥夺政治权利执行的内容主要规定在《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的监管规定之中。从目前的这些相关规定来看,对于剥夺政治权利罪犯的执行缺乏完整、具体、可操作性的措施。如对这类对象是否进行教育改造,以及如何进行教育改造,都没有相应的规定。

  司法局的干部们认为,被矫正对象的态度缺少法律方面的应对;同时,对于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矫正对象缺乏有效的制约措施,在实际操作上监管难度较大。而由此引发的问题是,依照现有的法律,社区矫正在制度设计上还有很多缺漏,如何解决?对于各类社区矫正对象适用同一处境,是否可行?如何使各类社区矫正对象真正得到有效的监管和改造?社区矫正的矫正质量和效果如何评估和把握等等,而这些问题最终都归结到当前社区矫正管理制度的设计与完善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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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完善制度迫在眉睫

  不少法律界人士认为,各项社区矫正管理制度都应是建立在现有的法律框架内,但由于这个框架不够健全,是实践中社区矫正管理制度产生缺陷的主要原因,虽然现在我国刑法、刑诉法有关于管制、缓刑、假释等方面的原则规定,但是这些规定原则性太强,不易操作,对行刑社会化的改革无疑造成了极大限制,因此改革和完善相关法律制度迫在眉睫。

  镇江市司法局干部史雪峰、任晓蓉撰文就完善相关制度提出了自已的看法。一是调整现有刑罚体系,扩大轻刑的种类、数量和范围,将更多罪犯纳入社区矫正之列。二是发展现有刑罚制度,增加社区矫正的种类。更为重要的是完善现有刑罚执行制度,明确便于操作的实质性要件。通过修改刑法、刑诉法的相关规定,制定专门的社区矫正法、专门的刑事执行法和单行的社区矫正法规等方式,规定管制、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具体执行内容,细化罪犯的行为规范,建立有效的奖惩措施和审批程序等,使实际操作有章可循,有据可依。同时,制定有效措施,加强对被剥夺政治权利罪犯的监管,确保其在执行机关的监督控制范围内从事各种活动。

  社区矫正

  社区矫正是我国刑罚体制改革后新设立的一项内容,社区矫正上个世纪五六十年代在西方开始出现,那些所犯罪行轻微的人不再入狱服刑,而是在他们所居住的社区就地改造。社区矫正的目的有两个:一是预防这些人再次犯罪;二是回归社会,完成再社会化过程。

  在符合以下条件的情况下,对社会危害性和主观恶性不大的未成年犯、老病残犯,以及罪行较轻的初犯、过失犯等,可适用以下非监禁措施,实施社区矫正:1.被判处管制的。2.被宣告缓刑的。3.被暂予监外执行的,具体包括:(1)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3)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4、被裁定假释的。5.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