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上海市特种设备动态监管信息交换工作的通知
来源: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更新时间:2012-04-14

各区县质量技监局、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其他各有关单位:
  为了确保2006年6月30日前实现本市特种设备动态监察信息管理系统和特种设备检验信息系统中的数据实施交换,确保两个系统正常运转,实现特种设备监管工作的长效性、动态性及有效性,使特种设备的安全状况始终处于受控状态,确保特种设备安全运行。现就做好本市特种设备动态监管信息交换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监察、检验系统数据交换前的准备工作
  (一)监察部门
  1.各监察部门应在五月底之前完成各类特种设备的数据整理工作,数据整理要求为:
  (1)监察系统中的数据应与辖区内的设备数据保持一致;
  (2)应通过换发使用证等形式,进一步完善相关数据;
  (3)在数据整理中,使用单位名称(全称)、使用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设备注册代码、设备使用证编号、设备出厂编号、设备单位内部编号等重要信息必须真实、可靠。
  2.根据数据“谁生成、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各监察部门必须对所管辖数据的真实性负责。须指派专人管理,并落实管理责任。
  3.各监察部门在办理单位行政许可、施工告知、使用登记等业务时,必须严格按照特种设备动态监察信息化业务流程执行,并落实专人负责。
  4.各监察人员必须熟练掌握监察信息化系统的相关业务操作,进一步提高业务能力和工作效率。此将列入监察人员的考核内容。
  5.各区县质量技监局应确定专人负责监察信息化系统的基础技术保障工作,如业务操作指导、系统设置、网络维护、常见问题处理等。
  (二)检验机构
  1.各检验机构应用数据整理工具(中昊公司提供),以业务部门为主对各自检验数据库中的数据进行整理,此项工作要在各类设备数据交换之前完成。
  2.根据数据“谁生成、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各检验机构应对设备检验数据的真实性负责,并落实责任人。
  3.各检验机构在实施检验时要真实记录使用单位名称(全称)、使用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设备注册代码、设备使用证编号、设备出厂编号、设备单位内部编号等重要信息。若发现单位组织机构代码、注册登记机构、注册登记日期、注册代码、使用证号、使用状态、检验责任单位发生变化,应把相关信息以传真、电话或Email方式告知相应的监察部门。
  4.各检验机构要落实专人负责软件、硬件、网络等的维护工作,并负责数据安全及备份工作。
  5.按照检验检测机构管理规则的要求,各检验机构信息化工作将纳入监督检查考核内容。
  6.根据监察和检验系统的要求,各检验机构应修改完善检验原始数据记录表。
  二、监察、检验系统数据联动的有关要求
  (一)数序号内容开始时间  
 序号  内容 开始时间 
 1 锅炉  5月29日 
 2 压力容器  6月12日 
 3 电梯、起重机械  6月29日 
 4 游乐设施、厂内车辆  7月10日 

  (二)数据交换流程
  1.检验上传:检验机构在完成定期检验、安装监检、进口检验、产品监检、相关报告(证书)经审核批准后,设备及检验数据将由数据交换程序自动上传到监察部门。
  2.检验下载:监察机构在办理施工告知、使用登记、修改设备注册代码及使用证号后,相关信息将由数据交换程序自动更新下传到各检验机构。各检验机构可以通过“业务受理”窗口,检索到告知的设备信息,据此安排安装监检工作任务。可以通过“查看设备信息”模块看到监察机构修改、变更注册代码、使用证号设备的最新信息。
  三、数据交换有关问题说明
  (一)检验责任划分问题
  对于由市特检院进行首检,然后由各相关检验机构进行定期检验的设备,由市特检院在首次检验后通过检验系统的检验责任划分工具进行初步划分,再由监察部门进行确认。监察部门认为划分有误的,以监察部门最终划分结果为准。监察部门再将最终划分结果下传至各检验机构,并对检验机构数据库内的信息进行更新。
  (二)检验责任临时变更
  如检验责任单位负责的设备确须由另一家检验机构进行检验的,应由承担本次检验工作的检验机构向管辖的监察部门提出申请(申请报告需经使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同意),由特种设备监察部门在系统内更改检验责任单位后方可实施检验工作。若下一检验周期检验责任单位想取回检验权,则应由检验责任单位向管辖的监察部门提出申请方可取回检验权。
  (三)两个系统数据交换频率
  初定每天凌晨2点至上午8点进行两个系统中变动数据的数据交换。
  (四)非法定检验业务
  非法定检验业务,如第三方委托检验业务,其数据不得进入监察系统。
  (五)国家级检验机构在本市检验特种设备情况的处理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由国家级检验机构实施特种设备(如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电站锅炉等)定期检验工作,有关检验信息的变更由相关特种设备监察部门负责管理。
  各区县特种设备监察部门、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要认真贯彻落实本通知相关要求,明确责任,按照时间节点完成各项工作。在执行过程中有什么问题,请与市局特种设备监察处联系。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2006年5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