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湖南日报 更新时间:2012-04-14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完善,使审计工作所处的社会经济环境发生了深刻变化,面临着许多新任务、新要求。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审计工作的需要,今年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新修订的《审计法》,并决定从今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修订后的《审计法》进一步明确了其立法宗旨,突出了健全审计监督机制,完善审计监督职责,加强审计手段,规范审计行为,对维护国家财政经济秩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保障国民经济和社会健康发展,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修订后的《审计法》对加强民主政治建设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修订后的《审计法》明确规定,审计工作报告应重点报告预算执行的审计情况,人大常委会可以对审计工作报告做出决议,政府应当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审计查出问题的纠正情况和处理结果。这不仅从法律上进一步明确了审计机关对政府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职责,也强化了人大对政府预算的法律监督权力。财政是政府履行职能的物质基础,是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和满足社会公共需要的重要保证;而预算是政府管理和使用公共资源的主要工具,是政府工作的一项重要职责,为社会各方面和广大群众所关注。修订后的《审计法》明确规定要加强人大对政府预算的监督,扩大人民群众对财政收支的知情权、表达权、参与权及监督权,是人民群众当家作主的具体体现,对推动和完善民主政治建设具有积极作用。
修订后的《审计法》对加强法治政府建设具有重要的促进作用。依法治国是党的十五大确立的基本方略。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提出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和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要求。修订后的《审计法》,全面体现和贯彻了依法行政的要求,一方面,对健全审计监督机制、加强审计监督职责、强化审计监督手段等,从法律上作出了进一步的明确规定,为拓展审计监督范围,依法进行审计评价、作出审计决定提供了完备的法律依据;另一方面,新《审计法》对规范审计行为、促进依法审计也作出了相应规定,有利于进一步规范和制约审计行政权力,使审计监督能够在法律法规的范围内进行,在促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等方面更好地发挥作用。
修订后的《审计法》对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的保障作用。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加快完善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各种行为规范和约束机制,依法管理经济和社会,是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修订后的《审计法》,将审计监督的目标定位于维护国家财政经济秩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保障国民经济和社会健康发展,进一步突出了国家审计关注的重点,明确了审计监督的指导思想,有利于确保审计工作紧紧围绕党委和政府的中心工作、围绕整个经济社会发展的大局、围绕加快构建和谐社会来开展,为实现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
全省各级审计部门一定要认真贯彻和执行《审计法》,结合湖南改革和发展实际,坚持服务大局、服从全局,切实突出审计监督工作的重点,更好地发挥审计监督的作用。
要全面强化预算执行审计。重点审计预算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和效益性,及时发现和整改违规问题,促进财政部门和预算执行单位进一步增强依法执行预算的自觉性,促进各行政事业单位、各国有企业加强财务管理,完善财务制度,建立科学合理的支出标准和预算定额,堵塞财务漏洞,提高预算执行水平。严格按照《审计法》的要求,将预算执行的审计情况,将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及其纠正情况和处理结果,及时向人大常委会报告,增强人大对政府审计工作和预算执行情况监督的针对性、有效性,更好地发挥预算执行审计在加强预算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的安全性和效益性等方面的作用。
要切实加强专项资金审计。各类专项资金是政府为人民群众办实事的资金,不仅关系到群众的切身利益,也事关政府的自身形象和工作效率,必须坚持专款专用。当前,要重点加强对投融资建设资金、住房公积金、疾病防控体系建设资金、库区移民外迁安置资金以及环境保护资金等项目进行专项审计,促使有关部门和单位管理好这些资金,确保专项资金真正用到规定的项目上,提高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切实维护好人民群众的利益。
要继续推进经济责任审计。继续加强对国家机关和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其他单位主要负责人的经济责任审计,检查其在任职期间,对本地区、本部门或者本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负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重点关注重大经济事项的决策行为,关注建设工程项目、招商引资、举债融资、土地转让、资产处置等事项的决策过程和实施结果,引导和促使领导干部树立科学的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促使领导干部增强法纪意识、责任意识和管理意识,为党委考核任用干部提供参考依据。
要依法拓展审计监督范围。适应企事业单位、金融体制和投融资体制改革的要求,及时调整审计范围,完善监督职责。既要加强对行政单位的审计监督,又要将所有使用财政资金的其他事业组织纳入审计监督范围,确保财政资金使用的安全性和效益性。既要加强对国有企业的审计监督,又要根据有关规定,开展对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主导地位的企业的审计监督,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要加强对地方金融机构的审计监督,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对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要开展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审计,并以投资决算为突破口实行效益审计,促使降低工程造价,提高建设资金使用效益。同时积极开展基本建设投资的审计调查,为加强宏观调控提供依据。
加强审计工作,是政府职能的重要体现。各级政府及各部门,都要以实施修订后的《审计法》为契机,认真学习和自觉遵守审计法律法规,为开展审计工作创造良好的环境。
要依法加强对审计工作的领导。各级政府都把审计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及时研究审计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认真解决审计工作中的问题。要从建设法治政府和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高度,提高对审计职能、地位和作用的认识,自觉接受审计监督,大力支持审计机关依法行使职权,认真落实审计决定,维护审计权威。各个部门、各个单位都要支持审计机关依法开展审计工作,公安、监察、财政、税务、海关、价格、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要积极协助审计执法,改善审计执法手段,提高审计执法的有效性。
要大力推进审计信息化建设。当前,要重点解决“金审工程”建设中的具体困难和问题,为提高审计工作的信息技术含量和技术水平创造条件。所有被审计单位,都要严格按照《审计法》的有关规定,及时提供与财政、财务收支有关的电子数据和计算机技术文档等资料,配合审计部门对本单位的财务会计核算软件,以及相关计算机信息系统进行检查测试,依法落实审计对电子财政、财务收支管理、核算系统及电子数据的检查权。
要充分发挥审计监督的宏观服务功能。审计职能是政府重要的综合监督职能,对促进政府加强宏观调控和管理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都要从进一步促进转变职能出发,全面加强审计工作,提高运用审计成果指导工作的水平,更好地发挥审计服务宏观经济社会发展的功能。要善于利用审计职能来依法管理经济社会事务,善于运用审计资料对宏观经济运行状况进行分析决策,善于运用审计手段促进政府依法理财,善于通过审计发现问题,健全制度,加强管理,改进工作。
要依法规范审计行为。严格按照《审计法》的规定和要求,建立规范的审计行为内部控制制度,防止滥用审计监督权。严格坚持依法审计,充分了解各方面的情况,使审计决定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处理得当、客观公正。要努力适应新形势对审计工作提出的要求,着力加强审计队伍的规范化建设,全面提高审计人员的素质,提高审计工作的质量,提高审计依法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整体水平。